【经济法律】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法例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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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7日讯】上星期有一件不大不小的经济案件。中环一间证券行“万隆行”一名叶姓经纪被调查涉及挪用客户名下股票,事件中有28名客户受影响,涉及款项约2,000万元。证券行被下令暂停营业进行调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认为只属个别事件,不承认监管制度有问题。一个多星期过去了,没有更多的事件发生,看来的确只是小事,涉款只是区区2,000万,但若然监管制度没有问题,是这类“小事”也不应该发生的,对事件作检讨,还是必要的。

本文会介绍有关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及法例依据,并提醒读者有关法例及制度的漏洞,小投资者应如何自保。

有关对投资者赔偿安排的法律架构,写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十二部分第237到244条之中。法例规定了基金的组成的款项来源及其管理,赔偿基金的账目,由行政长官及证监会订立规则的权力等。

现时的赔偿基金设立于新法例通过的04年之后,之前有类似的安排,分别有联交所赔偿基金、期交所赔偿基金及交易商按金计划。新的安排只有一个基金,经费来自联交所及期交所原基金的资产,约有6亿5千万。新基金会累积储备至10亿元以上,方法是取自交易征收费用(Transaction Levy)之中一个细微的百分点,若有灾难性的事件发生之时,可透过信贷安排由政府提供备用资本以支持赔偿基金的运作。

1988年一月的正达事件,(正达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作抵押之用,公司结果要被接管及清盘)正达证券客户共向基本提出5,212宗申索,要求赔偿损失超过24亿元。

政府当然不可以赔这数额。原有的联交所赔偿基金,设有以经纪为单位的违责法定赔偿限额,但只有区区800万元(以一个经纪的失责为单位)。而这上限并不论所涉及的总损失数额或提出申索的投资者数目多寡。结果,政府为了维持投资者的信心,在正达客户的赔偿问题上采取弹性措施,为每个投资者准予申索的赔偿上限定为15万元,政府因而要特别向赔偿基金注入1亿5千万元。

现有的赔偿安排,同样是有每个投资者最高15万的上限,这是大家不可不留意的。

赔偿基金足够吗?单以数字看,自1987年到1998年,共有13宗失责案涉及金额3,900万左右。单是正达就已经超过24亿损失了。新基金运作几年,只涉及3宗案件,最大的是06年的大发证券事件,亦只涉及5千万而已。

无论如何,由于个人有15万赔偿的上限,小投资者最安全的做法,自然是将投资分存于不同的证券行了。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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