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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留学对国外学校捐赠 不可列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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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电)高雄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在国外留学期间,以捐赠名义捐款给就读学校,并取得学校开立的捐赠收据,但国外开立的捐赠收据不得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

有民众提问,小孩在留学期间对国外的捐赠,可否在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举捐赠扣除额?

国税局指出,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列举扣除额,捐赠对象以合于民法总则公益社团及财团组织,或依其他相关法令,经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者为限,且捐赠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 %。

因此,国税局表示,国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未在国内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或立案,并未受主管机关监督,对国外教育机关捐赠,即不得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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