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横扫中小型台商 首当其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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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洪素卿、卢永山/综合报导〕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已从元月1日起实施,台商在当地聘雇劳工,不论是任用、解雇、资遣、人力派遣等都将受到严格规范,台商企业预估光是合同法就会增加一成以上的人事成本,再加上将盈余汇出,必须课征十%所得税,中国税制修改对中小型的台商冲击最大。

至少一成台商 将被迫关厂

受到中国税改及劳同法的影响,深圳、东莞的台商预估,台商至少有一成会被迫关厂。香港大珠三角商务委员会最新调查指出,设厂在广东的三万家港商估算,会有超过一万家停产或缩小规模。日本数位相机厂商奥林巴斯则在日前宣布,决定于2009年前将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一座,并在越南设立新厂,以减低中国厂所增加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内容包括,雇主于裁员时需分担社会责任、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将劳工休假及休息列入雇主与劳工所签订劳动契约之必要条款、工作年资满十年之劳工,雇主应与劳工签订无固定期限之劳动契约(俗称终身雇用制 )等,这些规定都直接增加厂商的营运成本。

台商张老师、远通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萧新永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签劳动契约,却不签契约,自应签约起,每月给劳工两倍工资;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即已存续劳动关系,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应当在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最迟本月底前,企业主必须与去年底前已经聘雇的员工签订书面合约。

萧新永表示,劳动合同法跟过去劳动法最大的差异,在于劳动法比较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比较可以模糊解释,甚至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选择不作为;但劳动合同法,解释空间将很有限。

雇佣关系终止 须付资遣费

中华人事主管协会认为,过去台商在中国聘雇劳工,一般都采一年一聘方式的短期合同,没有资遣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雇佣关系终止,雇主必须发给资遣费,并且劳工只要连续两次取得固定期限合同,就自然成为长期员工。届时若要资遣必须负担资遣费,每工作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资遣费、满半年发给半个月工资。

至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规定是,不分内、外资,所得税率由三十三%统一降为二十五%。表面上税负下降,但其实是提高外资(含台商 )的税负来弥补中国企业。过去,外资享有租税优惠,平均外资的税负是十五%,今年起,除了新投资案或重点扶持企业外,税率变成二十五%,新制等于变相取消一般外资的所得税减免。

但对于外资(台商 )影响最大的是,今年起外资(含台商 )在中国投资赚到的钱,除了先缴交所得税之外,如果要汇出中国,将另课征十%所得税,等于一条牛要被剥两层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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