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一位丈夫为妻子的无罪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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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8日讯】今年6月4日,我妻子祁泓瑾正在所供职单位上班时被石家庄市新华公安分局联盟路派出所传唤。派出所先是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惩治邪教”规定为依据对我妻子非法拘留15天;尔后即2008年6月18日又以同样的理由和所谓的“法律依据 ”做出劳教我妻子一年的决定,将我妻子直接从石家庄市拘留所绑架到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实施非法拘禁,现已超过4个月的时间。

这已是我妻子祁泓瑾第三次被非法拘禁(劳教)了。前两次分别是2001年的中秋节和 2003年6月15日,前后被非法关押达三年之久。此次公安机关据以认定我妻子祁泓瑾违法的“法律事实”,一是我妻子在自己左手臂上书写有“法轮大法好”五个字,二是我妻子劝说别人退党退团。而这些“法律事实”并不是“违法事实”。我妻子的行为无论从任何角度讲,都没有违犯法律。不仅我妻子的行为是合法的,所有坚持法轮大法这一信仰的公民,都没有违反国家法律。

首先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宇宙大法、正法,其所奉行的真、善、忍理念是人类普世遵行的道德准则。无疑,法轮大法是宇宙各个层次生命包括人类社会这一层所应奉行遵依的正法。所以,信仰和修炼法轮大法,正是对以真善忍理念为内涵的人类真正意义法律的维护。而诋毁法轮大法和迫害善良大法弟子的行为,才是真正违背宇宙正法的犯罪行为。

之所以本人认为对我妻子构成了对公民的非法拘禁,是因为对我妻子祁泓瑾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和劳教均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宪法规定:“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石家庄市新华公安分局联盟路派出所、石家庄市新华区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及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均构成了对我妻子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本人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本人要求:立即解除对我妻子祁泓瑾的非法关押。请检察机关、法院以渎职失职罪、非法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诬陷诋毁罪依法惩办非法拘禁公民的犯罪份子,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国家赔偿。

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检举揭发权,本人将此控告文字,作为呈送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先生、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的谏言,请三位国家领导人秉持国家、民族大义,慎重思考本人出于对国家、对整个中华民族未来命运的关心所提出的真诚建议。

同时,本人亦将此控告文字,呈送联合国现任秘书长潘基文先生和各国的首脑,因为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所秉奉的真、善、忍理念,是人类普世遵循的道德原则。对法轮功的迫害和打压,就是对人类道德原则的摧残,其后果将造成整个人类道德的崩溃。而宣扬暴力杀人抢劫邪恶荒谬理论的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以及以其邪恶理论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的共产邪恶组织的存在,无疑是对整个人类社会和谐与安宁的巨大挑战和威胁。作为联合国的首脑和各国的首脑,理应在维护真、善、忍人类共同道德原则、清除和解体一切邪恶理论和邪恶组织,为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安宁,为整个人类的福祉和未来,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本人针对公安机关对我妻子在自己左手臂上书写有“法轮大法好”五个字、劝说别人退党退团等合法权利行为的无理指控,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控告。

一、 衡量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和劝说别人退党退团行为是否违法的法律依据

追求真理、洪扬真理、倡行善良、维护正义,揭露邪恶、铲除邪恶,是人类行使一切权力所应遵行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公民权利,司法部2005年出版的某一普法读本对公民应享有的广泛而平等的宪法权利,做了较为权威、公允的界定和解释。其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解释是,公民有对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问题发表自己观点和看法的自由。对 “一切问题”,公民均有权“言而论之”。也就是说“言论无禁区”。那么,共产党及其所奉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善恶正邪、法轮功(法轮大法)的是非曲直以及社会公众对法轮功问题的价值取向等问题,理应包括在“一切问题”之中。而把某一社会问题比如法轮功问题设置为公民言论的“禁区”,显然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变相侵害。

“不得宣扬暴力、邪教、迷信、淫秽”。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不得侮辱他人人格、不得捏造事实诬陷和诋毁他人等等。这是法律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作出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言论有禁忌”。违反这些规定的言论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既然任何公民都享有对社会一切问题“言而论之”自由发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观点的自由权利,我妻子祁泓瑾作为社会公民,当然就享有对“法轮大法”发表自己看法和观点的言论自由权。因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问题的关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行为是否违反了人类享有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公民的言论是否宣扬了邪教和暴力、是否对他人构成了诋毁?具体到我妻子祁泓瑾发表自己“法轮大法好”的看法和观点是否违法,就必须对法轮大法做出客观理性的分析论证。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什么是邪教、谁才是真正的邪教等根本问题作出客观理性的界定。

具体到我妻子劝说他人退党、退团。明确地说,就是劝说他人退出共产党及其系列组织—-青年团、少先队。如果按照劝说他人退党、退团就视为违法的逻辑,党员有退党自由和半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党费视为自动退党,团员有退团自由的规定和自动退党、退团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作为国家政府机关和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如此的“违法规定”和“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予纠正和“依法制裁”,就是渎职失职!问题是,这样的规定和行为并不违法。那么,劝说或建议别人退出共产党、青年团,又怎能视为违法呢?

上升到法律角度,宣扬和推介某种邪恶理论和组织,才是违反人类真正意义法律的犯罪行为。采取蒙蔽、强迫等手段使人加入邪恶组织,无异于教唆他人加入到违法犯罪的行列中来,这无疑是邪恶的犯罪。

反过来,如果将被蒙蔽或绑架加入邪恶组织的人劝退出来,就是让人弃恶而从善、改邪而归正,不仅使受蒙蔽者得以脱离邪恶组织拥有了美好的未来,而且为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增加了善的因素。这样的行为,是应该受到人类良知支持和正义法律保护的善行。

所以,要论证劝说他人退出某一组织的行为是否违法,就必须对所涉及组织的善恶正邪作出澄清。同样的道理,劝说他人退出共产党(团、队),只有对共产党组织的善恶正邪作出澄清,才能界定劝说行为是否违法。

我们必须基于对“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理性普世认知:惩恶扬善乃法之本质。一切邪恶的行为、思想、理论都是正义法律所禁止和铲除的。只有维护善良、维护真理、抑制邪恶、惩治邪恶,约束人不行邪作恶的规范和意志,才称得上“法和法律 ”。伤害善良、破坏真理、败坏人类道德、危害社会的邪恶组织、行为和理论,才是真正的犯罪和有罪的。

我们必须基于这样的辩证思维:宇宙万事万物的发展规律—宇宙真理,是不依宇宙万事万物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宇宙真理是造就和开创宇宙万物的根本,对宇宙万物具有无时无处不在善的约束作用。宇宙万事万物必须遵依、同化宇宙真理,才能得到宇宙真理的垂青,才会具有与宇宙真理金刚不破、不败不灭的永恒生命力。

宇宙真理决不会因某一时期某一地域的某一社会组织不能认知、认同就不存在,就不具有规正一切的力量;更不会因某一社会时期的某一组织不能认知、认同,就成了歪理邪说。宇宙万事万物(包括社会政党组织)正是在对宇宙真理的遵依、同化、维护和反对、诋毁、破坏中决定着其永存或覆灭的命运。
人类几千年文化的传承,为形成对善恶正邪的普世朴素认知奠定了基础。杀人抢劫、吃喝嫖赌、坑蒙拐骗、贪污受贿、横征暴敛、蛮横霸道、欺良压善、瞒心昧己、栽赃诬陷等等,是人类公认的邪恶行径。而使人肆无忌惮或心存侥幸行邪作恶的理论说教,使人道德沦丧、良知泯灭,不讲天理、成为没有人性的衣冠禽兽、政治流氓小人和畜生的理论说教,无疑就是普世公认的邪理、邪教。以邪理、邪教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行邪作恶,危害人类的组织,无疑才是真正的邪教组织。反之,教人修心向善、提升人类道德的理论就是正理、善理、真理。

这是深富正义良知的人类分子普世公认的理性认知。

而上述辩证思维以及对“法与非法”、“罪与非罪”和对什么是邪教的理性普世认知,为我们展开如下的论述和控告提供了基础。

二、 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正法

法轮大法又叫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法门。法轮大法在净化人的身体、强健体魄方面显示出奇异的功效,修炼者许多疑难病症不治而愈。法轮大法严格要求修炼者,做同化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的好人。修炼者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要放淡对名、利、情的执著,遇事先为他人着想,遇到矛盾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无条件向内找,遇事能忍。修炼者要修善,去掉对情的执著,而代之以佛家的慈悲,看众生皆苦,普度众生,使自己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生命。法轮大法以其教人修心向善的法理,赢得了上亿修炼者的认同,对人类整体道德的回升产生着越来越为深刻的影响。

法轮大法具有着对信仰者一思一念一言一行无时无处不在善的约束作用,已经成为约束大法弟子一切言行的“心法”。法轮大法秉承佛家讲求因果循环、善恶报应的宗旨,让真修者相信:人的一思一念一言一行,都逃不出另外空间的一只眼睛。毋庸讳言,许多大法弟子在未修炼之前曾有过许多不好的行为和思想。是大法使大法弟子明白了返本归真的人生意义,觉悟宇宙真理,修心向善,诸善奉行,丝恶不为,成为了具有高尚道德的好人。这不正说明法轮大法具有使人弃恶从善、改邪归正、道德升华的作用吗?

1998年,全国人大前委员长乔石、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曾带领在京的一批老干部,对广东及东北三省法轮功修炼群体进行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万人大调查”。调查发现,修炼者的身心从自身比较,普遍比不修炼前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同不修炼的人群比较,大法修炼者群体普遍体现出强健的体魄、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精神风貌。调查结论是:修炼法轮功,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利而无一害。当时的某位中央领导人对此调查报告批示说(大意):仅从节约医疗费用的角度,一个人一年节约一千元,那一亿人一年节省就是上千亿元,这笔钱用于经济建设有多好!世界各地对法轮大法修炼群体所作的调查,普遍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法轮大法自1992年传出至今,已洪传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大法著作《转法轮》已译成三十几种文字。修炼民众涉及到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语言、肤色,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知识、年龄、职业层面。由于在强健人类体魄、净化人类灵魂、提升人类整体道德、促进世界和平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和杰出贡献,法轮大法及其创始人李洪志老师已荣获1000多项国家政府官方褒奖和社会团体支持褒奖。李洪志老师曾连续四年获世界诺贝尔和平奖提名。

亿万大法弟子正是通过自己的亲身修炼实践,见证了法轮大法的纯善与美好。他们的修炼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法轮大法是使人修心从善、道德提升的正法、真理、善理。而我妻子祁泓瑾之所以在其左手臂书写“法轮大法好”五个字,应该说是她基于其近十年的亲身修炼实践与理性思考而作出的一种由衷的表达,根本不存在宣扬暴力和邪教的问题。

其实,对于什么是邪教,李洪志老师早在1999年425大法弟子和平大上访后即1999年 6月2日写下的《我的一点感想》一文中对社会各方面对法轮功的非议做了澄清。在此摘录其中的部分段落:
“近来媒体报导了关于中国大陆想利用减少五亿美元的贸易顺差作为交换条件,妄图引渡我回国一事的传闻。针对此事,我想来谈一谈。我只是教人向善,同时无条件的帮助人解除疾病,使人达到更高的思想境界。我不收任何金钱与物质报酬。对社会对人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普遍使人心向善、道德高尚。不知是不是因此而引渡我哪?让我回国是想让更多的人得法、修心呢?如那样的话,请国家不必损失五亿美元做交换。我自己回去好了。

不过我听说通常引渡的人都是战争罪犯或人民的公敌。再有就是刑事罪犯。如果这样的话,我不知道我是符合以上的哪一条。

其实,我一再教人做人要以真、善、忍为准则,我自然也要做一个表帅。在我个人与 “法轮功”弟子遭到无端的非议与不公正的对待时,都充份的表现出了大善大忍的胸怀,给政府充份的时间来了解我们,无声的忍受着。但这种容忍绝不是我和“法轮功 ”的学员惧怕什么。要知道人一旦知道了真理和生命存在的真正意义,为其舍命而不足惜的。不要把我们慈悲的大忍之心当作怕,从而变本加厉的为所欲为。其实他们是觉悟的人,知道了人生真实意义的修炼人。也不要把“法轮功”的修炼者说成是什么搞迷信。人还不能理解的和科学还认识不到的事太多了。就其宗教而言,不也是对神的信仰而存在着吗?其实真正的宗教和古老的对神的信仰使人类社会道德维护了几千年,才有今天的人类,其中包括你、我、他。如果不是这样,人类早就开始做恶了,从而引发出的灾难,说不定人的祖先早就灭绝了。也就没有今天的事了。其实人类的道德是非常重要的,人不重德什么坏事都能干出来的,对于人类是非常危险的。这是我能告诉人的。实际上我无心为社会做什么,根本不想管常人的什么问题,更不想要谁手中的权力。不是人人都把权力看的那么重。人类不是有句话叫作“人各有志”吗?我只是想让能修炼的人得法,教他们?

何真正的提高心性,也就是道德标准的升华。而且也不会人人都来学“法轮功”的。然而我做的事也是注定与“政”无缘的。但人心的向善,道德提高后的修炼人对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都是一件好事。怎么能把帮助人民祛病健身、提高人民道德水准的事说成是邪教?所有炼“法轮功”的人都是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只是他们每天早上到公园里去炼半小时或一个小时的“法轮功”,然后上班去工作。没有宗教的各种必须遵守的规定,没有庙、教堂,没有宗教仪式。想学就学,想走就走,没有名册,何“教”之有呢?至于说“邪”,是不是教人向善,不收钱财,为人祛病健身也属于“邪”的范围呢?或者是,不是共产党理论范畴的就是邪的哪?而且我知道,邪教就是邪教,不是由政府来决定的。难道邪教要是符合了政府中一些人的观念就可以定为正的,而正的不符合自己的观念也可以定为邪的吗?

其实我非常清楚有的人为何非要反对“法轮功”。就是像媒体报导中说的学“法轮功 ”的人太多了。一亿多人是不少,难道还怕好人多吗?不是好人越多越好、坏人越少越好吗?我李洪志无条件的帮修炼的人们提高人的道德,健康人民的身体,使其社会安定,用健康的身体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那不是给当权者造福吗?事实上真正做到了这一点。为何不但不知感谢我,反而要把上亿的人推向政府的对立面,哪一个政府能这样叫人不可理解呢?然而这上亿的人哪个没有家属子女,亲朋好友,这是一亿人的问题吗?那么反对的可能是更多的人。到底“我热爱的那片国土里的领导者怎么了? ”如果用我李洪志的生命能去掉他们心里对这些好人的惧怕,我马上回去,任其处置,又何必“冒天下之大不韪”、劳民伤财、用政治与金钱换取破坏人权的交易呢?然而美国一向是以尊重人权为表帅的国家,那么美国政府会出卖人权做此交易吗?而且我是美国的永久居民,是在美国的法律行使范围内的永久居民。
  
我无意指责哪个人,只是对其做法太无法理解。为什么在能够得民心的好机会时不要,却树立上亿人为对立面?” 应该说,李洪志老师已经把道理讲的再明白不过了。

三、 共产党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才是使人行邪作恶的真正邪教

我们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分析来论证共产党组织的善恶正邪,因为一个人、一个组织的行为是受其理论信仰所支配的。

按照人道德品行的善恶界定人性好坏,这是普世公认的价值标准。人的品行好坏与其拥有财产的多少及从事的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穷人中有好人,富人中有好人;各行各业都有好人。而由马克思主义发展衍生出的中国共产党的荒谬、邪恶评价体系是— -以家庭财产多少或以其所从事行业、职业以及对其政治意志是否认同,而论人的“ 先进与落后”、“积极与消极”、“革命与反动”,而论人或尊或卑、或善或恶,而最终论定是好人、还是坏人。

以家庭财产论人之好坏,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共产党推行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前的“ 成分论”。1949年后,共产党按照中国大陆公民家产的多少,给公民定以“资本家、地主、富农、中农、小业主、贫农”等等不同的“家庭成分”,并以此把公民归为“ 人民”和“敌人”两类。在共产党的词典里,“人民”与“敌人”被赋予了政治内涵。一旦被共产党按照某一种标准归入“敌人”的行列,无论是自己的长辈和亲人,都会受到“ 如严冬般冷酷无情”的对待和残酷打击。不如此丧失“人性”的去做,就无以表示自己坚定的无产阶级“党性”。而共产党“敌人”的标准也是随时变化的政治标准。例如“资本家”曾一度是代表无产阶级的共产党的“敌人”,现如今“资本家”改换成 “企业家”的称谓,成为了共产党吸收的对象。

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富裕的农民—富农;拥有相当资产和资本的—资本家,这些本不能体现和定性人之善恶的“词语”,被共产党赋予了特殊的内涵,成了“坏人”、人民“敌人”的代名词。多少勤俭持家、乐善好施、赒济乡里的富裕好人,被无产阶级以“打倒地主”等等革命的名义残酷的“镇压”。

直至今天,只要一提起“资本家、地主、富农”这些词,还会让人和“坏人”联想起来。这,不能不说共产党“成分论”其流毒之烈。可悲的是,一些曾被此荒谬理论迫害过的人,今天仍然不能看清其邪恶的本质。一些人在回忆文字中说,因为“家庭成分”不好,不能参军、上学云云。要知道,不是“家庭成分”不好,是制定和推行这一荒谬理论的组织太荒谬!太邪恶!

以职业论人之善恶,最具代表性的是—“工人阶级是先进阶级”的观点。这一观点,无形中就把其他职业如教书的打成“落后”分子。“落后”被共产党赋予了“坏人 ”的内涵。一个人一旦被共产党归为“落后”的群体,就成为了“坏人”甚至会成为 “人民”的“敌人”,而受到无端的歧视、迫害。
以是否认同某一政治观点论人之善恶,以荒谬、邪恶的“文革”为最具代表性。凡是认同、拥护邪恶“文革”理论的,就被冠以所谓“先进、积极、革命”和具有坚定“ 党性”的“好人”桂冠。共产党历次整人政治运动中,多少人为了所谓的“先进、积极、革命”,而不惜出卖自己的良心和灵魂,对被邪恶扣上各种“政治帽子”的生身父母与亲友大打出手,使自己成为不讲人性、不讲天理良心的衣冠禽兽、政治流氓小人和畜生!这样的理论,难道还不邪恶吗?!

时至今日,这样的邪恶理论,仍在某些人的意识中大行其道。一些人不分善恶,为了得到“先进”的虚名,不惜出卖良知,诋毁教人向善的法轮大法。殊不知,这样做,虽然可以获得邪恶一时的“恩宠”,但诋毁宇宙真理,其罪不容恕!

无产阶级暴力革命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无产阶级,顾名思义,即无产和少产的“穷人”。一般的常识,人穷读不起书,就没有什么知识和本事,于是就生活无着,于是就到处流浪……。所以,马克思称其为“流氓无产者”。只是后来中共认为这叫法不雅,去掉了“流氓”成了“无产者”。
人希望自己富有,这无可厚非。人穷,亦不可怕。人穷不失志,勤奋、走正路,多付出,就会多获得从而走向富裕。人或贫或富,只能引起人的怜悯与羡慕。但“剥削和压迫”却令人痛恨。

马克思荒谬的说,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有富人的存在;是因为富人“剥削”了穷人。马克思通过偷换和混淆“贫富”与“剥削”的概念与逻辑关系,挑起了社会贫穷阶层对富有阶层的无端“仇恨”,引发了贫穷者采取暴力手段打倒富有者、抢夺富有者、所谓改变“受剥削”命运的“暴力革命”。这便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暴力革命理论的原始版本。

有人撰文说,穷人致富的最快办法就是革命,而这是最邪恶的办法—抢劫。采取暴力“革命”手段,将富人打倒或打死,将富人的财产抢到自己手中。三岁孩子都知道这是伤天害理的“杀人抢劫”之恶行!。而马克思却把这样伤天害理的邪恶行为,标榜为“正义”的革命。

包括后来共产党美其名曰的“社会主义革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和集体化道路,其实是共产党教唆社会贫穷阶层将富有者阶层的财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非法剥夺(抢劫)过来,然后“党”以所有者的身份“绝对平均主义”的将抢劫来的物质财产平均分给无产的穷人。这就像强盗的头领把抢来的东西“平均”分给同伙或盲从者,以显示自己“公正”,换得无知盲从者的拥护。“合作化”、“集体化道路 ”共产党再把穷人分到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重新收到自己手中,从“公有化”最终实现了其“共产党独有化”的目地。在这一过程中,一切的社会资源全部垄断到共产党权力集团手中,任其无知的挥霍和享用。

“越穷越有理、越穷越革命”,是中共对马克思主义荒谬邪理的发展!这样的荒谬理论,使整个社会形成了崇贫灭富的社会意识,穷的不敢富,富的不能富,最终必然导致整个国家经济的崩溃。

文革结束前,在中国大陆,公民花钱买来的东西,会被视为“搞资本主义”而被拦路劫下。东西被没收不说,人还会被关进任意设置的“监狱”(如村大队部)被强迫劳动改造。这种光天化日拦路抢劫、非法拘禁公民的邪恶犯罪行为,却被共产党说成是 “正义的革命行动”。何其荒谬!

共产党打着“革命”的旗号教唆和实施杀人抢劫,非但没有受到正义力量的铲除,反而任其霸道的推行其邪理,行邪作恶,危害中华,中华民族赖以存续的传统道德文化被摧残、毁灭殆尽,社会动荡不安,黎民涂炭。

不要因为有着共产党信仰的个别人提倡复兴中国和谐文化就认为奉行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也倡导和谐社会。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是格格不入的。和谐社会理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而马克思主义推崇的是斗争哲学—-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其乐无穷。有些人虽然穿上了一件马克思主义的外衣,身上打上了马克思主义的印记,但其身体内流淌的毕竟是中国炎黄始祖的血。作为炎黄后人,忘掉自己的祖宗而甘愿做马列的儿孙,用中华传统文化为本质邪恶的马列理论去贴金,多么可悲!

长期以来,共产党为了推行其文化专制主义,把马、恩、列、斯、毛以外的人类优秀道德文化,统统扣上让人不知所云的“封、资、修”一类的大帽子加以封杀。直至今日,出版“四大名著”等一类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仍有一些无知的人用某种政治标准为名著“作序”,给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善恶报应天理的宣扬扣以“宣扬封建迷信”一类的帽子。这些无知、荒谬的做法,使得共产党教育下的中国人对传统文化非但不知尊重、敬畏,反而诋毁、批判、大加排斥。

现在共产党大张旗鼓的反腐败,但为什么却腐败猖獗,贪官遍地,一个致命的因素就是其强力灌输推行“无神论”思想。无神论的灌输,使人不再相信有神、有佛、有善恶报应,这便使得人类社会一切惩恶扬善的规定,都失去了终极的约束力。

一种理论体系的善恶正邪,关键是其是否具有对宇宙万物无时无处不在善的监督约束作用。具有这样作用的,就是正的。反之,就是邪的。古人讲,一日三省,夜惕四知 —-你知、我知、天知、地知。而无神论只讲你知、我知,而不讲天知、地知,所以人行邪作恶必然心存侥幸。

邪恶理论的奉行过程,肯定是行邪作恶、为害人类的过程。一百多年来,共产邪恶理论对世界的危害与破坏,已经为其在世界范围的实践所证明。从法国巴黎公社,到俄国列宁的暴力革命,再到斯大林的暴虐,再到中共强力推行马克思邪恶理论对中华民族文化、道德、经济的破坏,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马克思理论的荒谬邪恶,早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这一“幽灵理论”发表当初,马克思的好友—-德国著名诗人海涅,就对其理论将产生的邪恶影响表示了极大的恐惧和担忧。海涅说:“愿这个旧世界崩溃,这个好人遭殃,坏人得势,人剥削人的旧社会!但愿这遭受彻底的破坏!我承认未来时代属于共产主义,我是用一种忧虑和非常恐怖的语调来说这句话的!

真的到了那个时代,那个被无知的偶像破坏者们掌握政权的时代,我总是惊恐欲绝。他们用胼胝的双手,毫不悯惜地摧残我无限爱的一切美丽的白石雕像;他们将毁坏我的月桂树丛林,而在那里栽种马铃薯;百合花将被从土地上拔掉;而夜莺,那些无用的歌人,将被驱逐;还有我的歌集,将被香料杂货小商贩用来做纸口袋,给未来时代可怜的老太婆装咖啡和烟丝。……”
(见《炎黄春秋》2004年)

不仅仅是海涅做了这样的恐惧担忧,作为马克思主义主要支持者的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发表49年后的1897年,也公开对这一“幽灵理论”进行了否定。(见《炎黄春秋》2004年)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第三共产国际的解体,也昭示了这一荒谬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失败。

不幸的是,海涅的忧虑在100年后即1949年后的中华大地上成为了可怕的现实。共产党对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破坏,使得中华民族道德整体沦丧与下滑。古圣先贤儒家孔子的学说受到无端的批判,几代中国人具有了“欺师灭祖”大不孝之劣行。文革,给中华民族造成了史无前例的“浩劫”。文革十年,是马克思主义邪理在中华大地肆虐的顶峰,这一段历史已经成为整个人类历史公认的最暴虐、最邪恶、最残暴的一页。

文革,随着毛泽东的死去在时间上结束了,但其邪恶的思维还存在于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当代知名学者季羡林先生在《牛棚杂忆》中写道:“文革并没有结束,只要其荒谬的思维和逻辑还在,一旦时机成熟,一些人还会作出荒谬的事来”。季羡林先生的话,不幸今天应验在共产党对法轮功的迫害上。并且,对法轮大法的迫害,其危害和邪恶荒谬程度远远超出十年“文革”,是人类精神道德的更为惨烈的历史性“浩劫”。

实践已经证明,马克思主义是使人肆无忌惮或心存侥幸行邪作恶;使人道德沦丧、良知泯灭,不讲天理、成为没有人性的衣冠禽兽、政治流氓小人和畜生的邪理、邪教。而奉马克思邪理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共产党组织的善恶正邪,也就不言自明。

四、 真、善、忍理念是人类社会真正意义“国家法律”的内涵

“既然国家(法律)都说你错了,那你就是错了”。这是相当一部分人头脑中在对待法轮功问题上的逻辑。应该说,这样的逻辑没有错。关键什么是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不是对法轮功做出了明确无误的打压规定?如果国家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政府部门、法律部门以及公民个人仅凭某一政党甚至某一政党头领人物的独裁个人意志或个人对国家法律的主观臆断就恣意妄为而对某一社会信仰及其信仰群体定罪打压,显然是无视法律、违反法律、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等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先说什么是国家法律?本人曾问及一名在监狱工作达十几年的警察:什么是国家法律?他答: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样的观点,是现今30—70岁的大陆中国人头脑中被普遍灌输的马克思主义概念。

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这样的观点,显然宣扬了暴力,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限制性规定。共产党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就从表面上背弃了其阶级斗争的观点,实际上是其毁灭中国、引发社会动乱的阶级斗争理论和暴力革命理论遭遇到危机的结果。上个世纪80年代共产党宣布阶级已经消灭,也就是说阶级不存在了。按照马克思的学说,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国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事实上,共产党一直把持着国家政权,这不自相矛盾吗?

具体到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说白了,就是谁成了统治阶级,谁掌握了政权,谁说的就是真理、就是法律。这是典型的“强权即真理”霸道观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就是不管其意志是否符合人类普世的道德准则而一味依靠强权强行实施。对持异议的反对者,动辄霸道、蛮横的扣上各种“政治帽子”动用国家机器实行非人的迫害和打击。何其霸道!

马克思主义者也知道“强权即真理”的观点是荒谬、霸道的。但共产党为了自己的利益,却用“马克思主义的表述方式”把“强权即真理”这样荒谬霸道的法律观推行开来,使相当一部分中国人潜意识中把其邪恶意志奉为了社会实际生活中遵循的“国家法律”。共产党之所以不抛弃马克思主义的荒谬理论,就是为自己实施暴政寻找理论注脚。几十年的强行灌输,也确实达到了共产党的目地。这种欺骗性的灌输,混淆了法律与用以政治迫害邪恶意志的区别。当然,共产党实施一党独裁暴政以及几千年帝制文化中的糟粕,也是重要的原因。

其实,是法律还是共产党用以政治迫害的邪恶意志,仅从“用语”上就可以区分开来。法律是惩恶扬善的,表现在“罪名”用语上是“抢劫罪、杀人罪、偷盗罪、贪污罪 ”等等一类的名词。而共产党政治迫害的邪恶意志,常常表现为“反动、反党、反政府、反社会主义、反马克思主义、反革命”等等一类的“政治罪名”。甚至一些学术名词如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也被共产党的“党文化”赋予“整人”的内涵,也成了其特有的“政治罪名”用语。

“其实,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只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两种方式,不可截然分开,往往兼而有之。且唯心主义较之唯物主义更突出了人在认识世界中的主观能动作用,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唯心主义产生的思想十分深刻,而唯物主义只靠表象而未必有真知灼见。有时唯心史观反而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而唯物史观却常常陷入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已故学者冯建辉语)

唯物也好,唯心也罢,法律只惩罚真正“违心”—违背天理良心、伤天害理的行为。而世俗政治是不讲天理良心的,只要是对其逢迎和顺从的,不管是否违背天理良心,往往会得到世俗政治的恩宠。是否违背天理良心,这应是区分遵行法律和政治迫害的“试金石”。

霸道邪恶的法律观决定了其制定的所谓“法律”以及执法意识、执法行为必然是蛮横霸道而不讲理的!其实,体现共产党意志的“法律”,根本就称不上“法律”。混淆善恶、败坏道德、教人暴力杀人抢劫、整人害人,正是人类正义法律所禁止和清除的对象,又怎么可以成为惩恶扬善的法律呢?其成为“法律”,不是对人类正义法律的讽刺吗?

邪恶的意志成为“法律”,必然以专制独裁的“暴政”为其实施的条件和形式,必然残害真理,残害善良。依这样的“法律”治理国家,必致祸国殃民;依这样的“法律 ”定罪判案,必致冤狱连连。所以,共产党历次政治运动制造大量冤假错案以及今天对法轮功的邪恶迫害,也就不难理解。共产党正如毒药,它就是要毒人、害人的!

通观几十年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统治,无法无天(毛泽东语),强行把自己邪恶的意志强加于“国家法律”。其“杀人抢劫”、迫害好人的“整人”政治运动,被标榜成了“依法镇压”。揭开共产党“法律”殿堂的面纱,我们不难发现,充斥其中的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共产党“整人”邪恶意志的幢幢鬼影和以“地主、富农、坏分子” “反革命”“反社会主义”“反党”“反马克思主义”“右派”“反对毛主席”“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等等政治罪名冤死虐杀的几千万中华儿女不散的冤魂。!

2003年底中国大陆某地方报纸发表了题为《中国现行法律判决不讲理》的文章。文章引用司法部某资深研究员的观点说,“中国现行的法院判决,是法理的缺席和法官恣意的张扬。”推展开来,中国共产党治下的霸道“法律”及其执法过程是“宇宙真理、宇宙正理的缺席和马克思邪恶理论的恣意张扬。

说到国家法律,只有以善恶为衡量“罪与非罪”标准、惩恶扬善的规范,才可成为人类社会遵依的“法律”。这是人类普世公认的理性认知。国家只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区域的组织形式。所以,国家法律必然是人类普世公认“法律”在具体国家的体现和适用。

2005年司法部出版的普法读本中对“法律”的概念做了这样的表述:法律是维持社会良好秩序,约束社会成员的规范(大意)。这样的表述,否定了长期以来共产党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霸道邪恶的法律观。法学教授石泰峰先生在《社会主义法治论纲》(以下简称《法治论纲》)中引述了世界法学界对法律的理性观点—法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只有整个社会公认的公正公同意志(公意),才是国家的法律。这一观点,更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邪恶观点的否定。

社会,非一时一地区,而是包括古今中外的所有区域和空间,即世界和宇宙的概念。社会公意,也就是世界乃至宇宙万事万物公认的公正意志,而绝非一时一地区的某一社会政党、政府组织的意志。也就是宇宙万事万物公认和遵循的普遍真理的概念。简言之,也就是宇宙真理。

那什么是宇宙真理呢?通俗的讲,充满真诚、善良、正义的和谐社会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和追求。简言之,对和谐社会的追求是社会的公意。

和谐社会的理念早就蕴含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任何社会,都会有矛盾的存在。和谐社会,绝对是充满好人的社会。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关键是,真正的好人都会抱持实现和谐的善良愿望,彼此真诚与善良、彼此宽容与忍让,遇到问题先从自身找原因,无条件向内找。那么,社会的一切问题、一切矛盾都会得到解决,最终就会实现真正的和谐。

也就是说,和谐社会有赖于社会的每一生命彼此真诚和善良,彼此宽容和忍让。简言之,(和谐)世界需要“真、善、忍”。“真、善、忍”是从宇宙万事万物诸多意志中高度凝炼出的最高公正意志和特性。“真、善、忍”就是宇宙万事万物的“公意” 即宇宙的真理。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见《转法轮》)“真、善、忍”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之根本。

“佛法”是宇宙的真理、人生的真谛。这是对佛法、佛学常识性的认识。而“真、善、忍”与无条件一切向内找,正是法轮大法(又称法轮佛法)秉承的修炼原则。法轮大法就直接称为“真、善、忍”大法。李洪志老师在《转法轮》一书中说,“那么什么是佛法呢?这个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真、善、忍,他就是佛法的最高体现,他就是最根本的佛法。”

通过对“法是社会公意的体现”这一理性观点的分析,法轮大法是真正的佛法真理,是宇宙万物包括人类社会这一层生命必须遵依的正法,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李洪志老师在《论语》一文中讲:“‘佛法’是从粒子、分子到宇宙,从更小到更大,一切奥秘的洞见,无所不包,无所遗漏。他是宇宙特性‘真、善、忍’在不同层次的不同的论述,也就是道家所说的‘道’”,佛家所说的‘法’”。

宇宙真理(佛法)从上到下是贯通的,宇宙“真、善、忍”的特性在不同层次有不同的体现。而宇宙特性“真、善、忍”在不同层次的不同的论述,就是各个层次的“法 ”。具体到人类社会的“法”和法律,就是宇宙特性“真、善、忍”在人类社会这一层次的“论述”。所以,只有体现“真、善、忍”精神的“国家意志”,才可称其为是人类社会的“国家法律”。真、善、忍理念是人类社会“国家法律”的内涵。修炼和坚信法轮大法,无疑就是对以“真、善、忍”理念为内涵的真正意义“国家法律” 的遵守与维护。而对真、善、忍法轮大法的迫害,就是对真正意义“国家法律”的践踏和违背。对法轮大法的违背、诋毁与破坏,才是真正违背宇宙正法的犯罪。所以,九年多来,所有参与迫害大法及大法弟子的部门和个人,无论是明知善恶、违心被迫,还是受谎言蒙蔽、无知妄为,都构成了对大法及大法弟子的违法犯罪。

对法轮功的打压,共产党只能搬出“反革命”“反社会主义”“反党”“反马克思主义”“反政府”等等一类的政治帽子而充当“法律罪名”。共产党对法轮功的迫害与其发动的邪恶“文革”,可谓一脉相承。只不过手段更为残忍,说教更为荒谬!把“ 真、善、忍”打成邪的,那什么是正的呢?也只有共产党,才会这样荒谬霸道的把正的说成邪的!

为打压法轮功,江泽民违宪越权把以“真、善、忍”为修炼宗旨的法轮大法错误定性为“邪教”,1999年6月10日成立了凌驾于一切国家机构之上的特权机构—“610”办公室,它具有着操纵、指挥各级政府部门、司法系统任意抓捕、审判、给公民定罪等特权。如前所言,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包括拥有马克思主义邪恶理论信仰的共产党组织,都无权制定法律,更无权擅自成立什么组织任意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信仰团体定罪、定性。法律也规定,检察院、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所谓“法律诉讼”中,整个过程都受制于“610”办公室,翻遍中国的现行法律,“610”办公室的成立和凌驾于一切国家机构之上的特权运作方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典型的“非法组织”。其任意决定抓捕、审判、定罪的特权,只有当年德国法西斯组织的“盖世太保”、前苏联的“克格勃”及文革中“中央文革领导小组”,与其可比。这种因政治迫害需要而成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临时机构的本身,就是对人类宪政法制原则的践踏和嘲讽。

之所以一些人一些部门把江泽民的个人观点和“610”的命令当成“国家法律”来执行,就是受共产党许多年来霸道法律观蒙蔽、愚弄而缺乏对真正国家法律理性认知的结果。

五、 对法轮大法的打压,是没有任何现行法律依据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世界倡行宪政法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潮流。法学教授石泰峰先生在《法治论纲》中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或公民组织(包括政党组织),在民事主体地位上是平等的。前者只是依法对后者实施正常的行政管理公务活动,其违法越权或不尽职行为,均构成了渎职和失职。而后者除接受前者的依法管理外,对前者的错误行政渎职失职行为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法律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公民组织间的侵权行为,被侵害的一方可以诉诸法律。

宪法规定,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的“任何组织、各政党、各社会团体”,绝对包括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宗旨的共产党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共产党党章也规定,其组织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为。

现行中国大陆体制,国家机关包括“冠冕堂皇”代表所谓全体人民(准确意义上说应是全体公民)意志的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各级人大、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含国家主席、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机关)、武装力量(军队)和行使独立审判权、检察权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只有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和法律。其他机关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只是对人大的立法负责,执行和维护人大的立法。

为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一切社会组织和成员都应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作出的法律决定为准。在全国人大未作出决定之前,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对某一重大社会问题擅自作出定性或定罪打压。在全国人大作出明确法律决定后,如果不立即纠正错误而一意孤行,就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知法犯法的问题,而是无视全国人大存在,无视全体人民存在的问题了。

社会政党组织、社会社团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均不属于具行政管理职能和司法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范畴,所以其既无权对社会成员发号施令,又无权依法对社会组织和公民定罪制裁,更无权以任何方式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任何社会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以任何方式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都是滥用法律、私设公堂、私设刑狱、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

同样的道理,对于法轮功如此极具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问题,在全国人大制定或批准的所有现行法律中,不仅没有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打压的“法律规定”,相反,对于 “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
全国人大却有着法律权威性的肯定。

1999年7月20日打压法轮功三个月零十天后的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提出的“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否决了侯宗宾提出的“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提案,通过了与法轮功无涉、只字未提“法轮功”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对侯宗宾“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提案的否决,在另一方面就是对“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的明确肯定。至少从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得到了全国人大具有法律权威性的肯定,那么再以关涉惩治邪教的的法律法规对待法轮功信仰,显然是滥用法律和错误适用法律。全国人大对“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的明确肯定,应该成为各级政府部门、法律部门乃至公民个人,在对待法轮功这一重大社会信仰问题上的“法律依据”。

有了这样的结论,在此之前的1999年7月20日对法轮功辅导员的全国性大抓捕,新闻媒体铺天盖地对法轮功的诋毁性宣传,民政部、人事部和公安部发布所谓“通告”、通知和“六禁止”,江泽民接受外国媒体采访违宪越权发表“法轮功是邪教”个人观点,以及成立“610”办公室胁迫政府部门、法律部门延续至今已超过九年之久的对法轮功修炼者迫害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无需再长篇累牍的加以论证。
把法轮功说成是邪教,是1999年10月江泽民回答法国媒体记者采访时发表的个人观点。尔后《人民日报》等媒体刊登了江泽民的谈话内容。江当时不仅担任着共产党的总书记,还担任着国家主席的行政职务。但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无权代表国家和法律给任何社会组织定性和定罪的。

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显然,江的做法违反宪法和超越职权,如果其代表共产党组织发表这样的观点,就构成了共产党组织对法轮大法的诋毁。法轮大法学员当然有权维护自己的信仰,对存有诋毁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法律诉讼。

法律不禁止的,就视为合法。这是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刑法》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判刑。具体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适用《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对法轮功学员抓捕、劳教、判刑,是明显的滥用法律、枉法错判。《刑法》此条不可能是针对法轮功的,因为《刑法》制定时,还没有法轮功。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全国人大对“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有权威性的法律肯定,“两高院”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各级检察机关、法院牵强附会的套用《解释》对法轮功学员捍卫合法信仰作出错误有罪指控和审判,就更是荒唐的做法。其实,检察机关、法院,只是对人大的立法负责,执行和维护人大的立法,根本无权解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两高院”《解释》中对“邪教”做了如下的定义:“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样的定义,回避了“使人行邪作恶”这个“邪教”最基本的要素。

当我们比照“两高院”《解释》中对“邪教”的定义,不难发现,包括《刑法》第3 00条恰恰是为惩治共产党这一真正的邪教组织“量身定做”的法律条款—冒用其他名义建立:“解放全人类,砸烂旧世界,为天下劳苦大众谋幸福”等等一些诱人的口号,正是共产党用以骗人、蛊惑人心的说辞;对其组织首领的神化:“东方红、太阳升,中国出了个毛泽东,他为人民谋幸福,他是人民大救星”。

至今仍回荡在中华大地!民间也有“走下神坛的毛泽东”之说法。如此神化,可谓登峰造极。真正翻开毛泽东历次政治运动“整人”的历史,给中国人民谋了什么幸福?恐怕用“灾星”、“祸根”去评判毛泽东的一生,倒恰如其分!;

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毛泽东思想曾明确被共产党奉为

“现代迷信”去信奉(文革中上海革委会柯庆施曾明确有此提法)。用暴力杀人抢劫邪说蛊惑蒙骗穷人行邪作恶杀人抢劫;共产党实行文化专制和精神控制,以各种政治运动发展、控制其成员。不仅如此,共产党“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的斗争哲学,祸乱中国社会几十年,蛊惑蒙骗了占世界四分之一的8亿中国人;

危害社会:大量的事实说明,共产邪恶理论和运动给人类造成了世界性的灾难,其罪恶,罄竹难书。共产党组织为自己“量身定做”的“邪教”特征,可谓环环紧扣、一应俱全。

论述至此,我们对什么是邪教、谁才是真正的邪教和邪教组织、谁在破坏国家法律、谁才是真正的犯罪等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九年来对法轮功的打压,竟是一场毫无法律依据的政治迫害闹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作为执法部门,不从法轮功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实出发,不是维护社会正义,而是逢迎政治、颠倒善恶,混淆是非,亵渎法律、滥用法律,对维护真理的大法弟子作出错误的有罪认定和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而在对法轮功学员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法院的所有“法律文字”,对法轮功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实真相根本不涉及一个字,充斥其中的只是授意于“ 610”的政治判词。违背事实真相的法律诉讼,肯定是枉法错判。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 劝说他人退出共产邪恶组织,是对同胞的真正挽救与关心

正的善的,一定会战胜邪的恶的。真理永存,正义常在,邪恶必灭。这是不可违逆的历史规律。共产党奉行马克思邪恶理论行邪作恶危害人类,其罪恶罄竹难书。这一切决定了其必然覆灭的历史趋势。

崇奉天地是中国人文化中的传统,中国人把对邪恶的报应和惩罚,都视为天的惩戒。把善恶报应奉为天理,把一切不可违逆的历史趋势,都视为天意或不可违背的天道。这便是“天灭中共”的深层意义所在。

我妻子劝说别人退党退团,正是将被蒙蔽或被绑架加入邪恶共产组织的人解救出来,不仅使受蒙蔽者得以脱离邪恶组织而拥有了生命的美好未来,更为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增加了善的因素。这样的行为,是正义法律保护的善行。何罪之有?真正有罪的,是那些迫害大法弟子、阻止大法弟子救人的邪恶坏人。

对于被挽救的个人而言,大法弟子冒着被邪恶迫害和世人的误解,苦口婆心告诉您真相,劝说你退出邪恶组织从而使你免遭淘汰,您不应对这样的人表示敬重和感谢吗?

从更高意义上讲,揭露马克思主义这个西方“幽灵理论”教唆出的共产主义组织的邪恶本质,劝说中华同胞退出邪恶组织,尽早结束中华民族被外来“幽灵理论”危害的历史,这难道不是对国家、对民族、对同胞前途命运真正关心的大善之举吗?这样的行为,又怎么是违法呢?对这样善行义举的打压,难道不是对国家、对中华民族、对人类的犯罪吗?

您明白了这一切,当您知道自己的同胞、自己的亲人被一种貌似公正而实质邪恶的理论组织所蒙蔽、所欺骗而加入其中无知的行邪作恶、诋毁普度众生的佛法真理,面临被淘汰的悲惨命运,您能无动于衷吗?出于做人的基本道义,您绝不会坐视不理、袖手旁观。

海外我中华同胞举办《大纪元》发表《九评共产党》系列评论,对危害我中华民族近一个世纪的共产邪恶理论和组织做出了客观的揭露,使我们得以看清这一理论和组织的邪恶本质,从而做出我们理性而明智的选择,从而使中华民族走向了光明的未来。难道我们不应对这些为中华民族的真正觉醒而做出杰出贡献的海外中华同胞表示感谢和深深的敬意吗?

我们相信,历史会永远记住他们!我们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华同胞都会永远的记住他们,感谢他们!曾经受到邪恶共产主义迫害的人类分子,都会感谢他们!

有人把大法弟子传播《大纪元》对共产党本质客观评述的《九评共产党》系列评论、善意规劝同胞退出邪恶组织的行为,扣以“反党”“反动”一类的政治帽子。殊不知,“反党”(反对某一政党特别是反对奉行邪恶理论的政党组织)、“反动”等等一类的罪名,都不是人类“法律”中的罪名。也就是说“反党和反动”都不是衡量一个人是否违法的标准。“反动就是反方向而动”。对邪恶的“反动”—维护善良,恰恰是人类正义法律所支持的。对真理、对善良的“反动”—行邪作恶,才是违反人类正义法律的犯罪行为。

有人把对共产党客观评述、揭露其本质的做法,说成是“参与政治”,甚至冠以“诋毁共产党”的罪名。修炼人是严禁参与政治的。一个热衷政治(世俗权力)的人,是政客而不是修炼人。只有弄清什么是政治,才不至于被别人拉入了政治而茫无所知。至于研究、谈论和评价政治与参与政治、热衷政治是两个概念。从法律角度,研究、谈论和评价政治是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权利。退一万步讲,即使“参与政治”,也不违法,因为法律中没有“参与政治”这样的罪名。

至于“诋毁共产党”的罪名,那更不能成立。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才构成诋毁。《九评共产党》完全据以客观的历史事实,又怎样是对共产党的诋毁呢?退一万步讲,即使《九评共产党》真的构成了对共产党的诋毁,在倡行法治的时代,共产党组织完全可以诉诸法律,又为什么采用雇佣凶手暗杀、围攻、谩骂的流氓手段呢?

可悲的是,一些受邪恶蒙蔽而不明真相的人,他们非但不知感谢告诉他真像、善意规劝他退出邪恶组织的大法弟子和海外同胞,反而诋毁教人向善的法轮大法,助纣为虐,仇视大法,或向邪恶“告密”、或直接参与迫害。其天良何在?!今年5月在美国法拉盛竟发生了被中共幕后操纵围攻、谩骂、殴打大纪元“退党中心”退党义工的恶性事件。这种野蛮行径丢尽了我们中华民族的脸,同时又一次充分暴露了中共的邪恶嘴脸。

七、 劳教制度和对大法弟子的强制转化是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邪恶制度

无论从人类普世公认的道德原则和现行法律而言,所有参与迫害大法及大法弟子的部门和个人,无论是明知善恶、违心被迫,还是受谎言蒙蔽、无知妄为的滥用法律对大法弟子抄家、罚款、拘留、关洗脑班、关看守所、劳教、判刑、强制转化等迫害,都是侵犯大法弟子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是通过上面论证得出的结论。所以,对我妻子的所谓行政拘留和劳教,构成了非法拘禁公民的违法犯罪。
本人曾在自己妻子被非法拘禁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的次日,即2008年6月19日,与我的岳母和我的儿子到河北省女子劳教所要求会见,以便行使公民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复议)和控告。但河北省女子劳教所的工作人员以我妻子不“转化”为理由不准我们会见。

被监管人员(无论是真正违法或被冤枉而失去自由的)仍然属于社会公民,除人身自由被限制在一定区域外,与其它公民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批评建议、辩护申诉、检举控告、会见通信等公民权利,这是法律明确的规定。

河北省女子劳教所的做法侵犯了包括我妻子、我岳母、我儿子在内的公民信仰自由和申诉(复议)辩护控告、会见等合法权益。仅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冠冕堂皇的规定,也能证明河北省女子劳教所的做法违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公民可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60日内或90日内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在60日内或9 0日内劳教决定还不能成为“定案”,还必须有待上级部门的行政复议和法院的最后法律裁决。那么,在行政复议期内和法律诉讼期内,任何组织、任何人都无权强迫公民认同尚待行政复议和尚待法律最后裁决的行政决定和法律判决。
而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强制我妻子必须“转化”,也就是强制我妻子必须认同尚待复议和尚待法律最后裁决的劳教决定。违法与否和“罪与非罪”与是否认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和法院的判决是两个概念。法律规定,公民有对行政决定和法律判决不予认同而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的权利。而劳教所、监狱强迫被非法劳教、判刑的大法弟子认同行政机关错误行政决定和法院违法判决,放弃对法轮大法信仰的
“转化”,侵犯了大法弟子作为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监管机关对抵制“转化”的大法弟子往往以“不认罪”、“不服从管理”“不老实”为借口对大法弟子采取禁闭(俗名“关严管”“关小号”),实施肉体体罚和精神虐待。这样的做法,不仅是对大法弟子公民申诉控告权的压制剥夺,而且违反了《监狱法》第5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大法弟子及其家人均有权提出控告。

会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要求会见家人和律师,委托家人或律师申诉辩护控告的权利。而保障公民会见通信权,是保障公民行使申诉辩护控告权利的前提。河北省女子劳教所不允许我妻子与家人会见的错误做法,不仅对我妻子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法侵害,也对本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更为根本的是,共产党建政以来推行的劳教、劳改制度与通过惩罚使人弃恶从善的人类真正意义的监狱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强制永远改变不了人心。”(李洪志老师语)只有善的力量,才可以从内心深处改变人,这包括善的理论信仰和文化。当然,邪恶的理论则会使人变成坏人。劳动不能改造人,强迫人超强度劳动,不仅不能改变人,反而会使人越变越恶越坏。超强度劳动已经是变相的体罚,是以恶制恶。劳改、劳教,说透了,就是共产党为实施对公民野蛮的“肉体体罚”藉以摧残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天赋人权找的一个美妙的“ 借口”而已。马克思主义荒谬的认为,“劳动可以改造人”。“劳动可以创造人、劳动可以改造人”等等荒谬观点充斥于上个世纪共产党的教科书中。

劳教、劳改制度正是共产党“劳动可以改造人”荒谬观点的产物。在所谓的“劳动改造”中,“被改造者”通过被强迫超体力、高强度劳动的“肉体体罚”强迫“被改造者”放弃自己的思想而认同其共产邪恶理论,并以此作为“思想改造”的成果—– 凡是认同共产邪恶理论的,就视为“改造积极、进步”,就可以获得“照顾”—减刑、减期、从事轻体力劳动。这种美其名曰的改造,实际上就是对公民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权利的侵害。“劳教制度”作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是典型的政党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违宪做法。

为什么如此邪恶荒谬的劳教制度,还会被用来充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是因为它披着一件“合法”的外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转发实施” 。劳动教养委员会1982年1月出台《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转发实施。

但并不是全国人大批准的法律制度,就是合乎人类真正意义法治原则和代表全体人民公正意志的。因为全国人大受制于共产党“强权”,其人大代表又有多少人是真正选出来的?全国人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共产党的“傀儡”和“橡皮图章”,其批准的法律制度,极有可能就是体现共产党荒谬邪恶意志的“邪法、恶法”。

邪法、恶法只能制造冤狱。文革结束后,大批政治冤假错案的所谓“平反”,就说明了问题。说透一点,只要奉行邪恶理论的组织把持国家政权,其所谓的“法律”,难免不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残害生命的“恶法”和“邪法”。

事实也是如此。2003年6月18日,温家宝总理以一纸国务院令,废止了已经施行21年、残害无数生命、被法学界斥为“恶法”的《城市乞讨流浪人员收容办法》,代之以富有人性的《社会救助办法》。

然而,废止这部经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批准的“恶法”,却付出了像孙志刚一样无数无辜年轻生命的昂贵代价。不仅虐杀孙志刚的“依法行恶者”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更不用提制定和批准这部恶法的组织机构,绝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充其量找几个替罪羊敷衍一下社会民众而已。

退一步讲,1982年到现在已近30年的时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早已与现实法律体系严重脱节,甚至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悖。如已在《刑法》中废止的“反革命、反社会主义、反党”一类的“政治罪名”,仍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用来充当着“法律罪名”实施着对法轮大法修炼者合法权利的不法侵害。

从现行宪政法制制度而言,劳教、劳改制度也是违反宪法的。宪法规定,不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公民不受非法的逮捕。劳动教养委员会无需任何法律手续而自行决定以劳教的方式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什么原告被告、什么公诉人律师、公开开庭、法庭辩论、法官审判长、辩护申诉等等法治制度的原则一律免掉。其执行机关—劳教所,已经成为在监狱之外设置的“私家刑狱”。

作为行政决定或法院判决的执行机关的劳教所、监狱,首先应发挥其监督职能,对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做出监督,而不是一味的执行。这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但河北省女子劳教所根本不对上级部门或其他机关的执法行为做出监督,而是一味的执行错误的劳教决定实施了对公民的非法拘禁。

在此,本人再一次请求检察机关对对实施对我妻子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立案提起国家公诉,并请法院秉公执法惩办非法拘禁公民的刑事犯罪。

八、告全体同胞书、告全人类书

本人痛陈马克思主义的荒谬邪恶之时,不住的停下笔来。我叩问历史,叩问自己的良知。

为什么马克思主义这样一个使人不讲天理、道德沦丧、良知泯灭,肆无忌惮、伤天害理、心存侥幸、行邪作恶,使人成为没有人性的政治流氓小人、衣冠禽兽和畜生的理论和说教,何以能成为有着悠悠五千年文明的中华民族几代人的信奉?

炎黄始祖为我们留下了明辨善恶正邪的文化,我们为什么竟看不透马克思主义理论如此明显的荒谬与邪恶?作为有着悠悠五千年文明的炎黄后人,为什么把祖先留下的正善文化抛在一边、把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儒、释、道”文化抛在一边、为什么把对善恶报应天理的笃信抛在一边,去推崇一个宣扬暴力杀人抢劫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共产邪理!这是为什么?

宣扬暴力杀人抢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组织,何以能蒙蔽了那么多我中华同胞加入其中,并甘愿为其邪理献出一切乃至生命?这样的邪恶组织又何以能“堂而皇之”的把持了泱泱中华的国家政权,在中华大地上横行肆虐近一个世纪?!马克思主义邪恶理论给中华民族、给整个人类造成的深重灾难,难道还不能说明这个理论是邪理、邪教吗?如此荒谬邪恶的理论和组织,竟成了中华民族的“国家信仰”和领导者,这不能不说是我们这一代中国人的奇耻大辱!

作为一个中国人,作为炎黄后人,听任这样的一个西方“幽灵理论”教唆出的邪恶组织肆虐中华,我们非但视之当然,甘受其毒害、迫害,甚至把这样荒谬邪恶的理论和组织看做中华民族的希望,对其顶礼膜拜,奉其为“太上皇”,为其歌功颂德,任凭其愚弄和欺凌!。这,不能不说是中华民族的奇耻大辱!悲乎!凡是有血性、有良知的中华儿女,都会为我们民族的悲哀而哭!而泣!

我们要质问:是谁将如此荒谬邪恶的理论和组织引入了中华大地?又是谁让如此荒谬邪恶的理论和组织祸害我中华?这些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也许这其中就有你、我、他。

是我们的无知,愚昧,才让我们听任如此荒谬邪恶的理论和组织在我们几代中国人身上寄生和蔓延。更是邪恶理论的欺骗,才使我们上当受骗。“解放全人类,砸碎旧世界”,又有谁不为这样的号召而欢欣鼓舞?然而,是对全人类的“解放”,还是对全人类的“残害”?是对旧世界的“砸碎”,还是对整个世界的“毁灭”?共产主义在全世界的邪恶实践,说明了问题的实质。

仁、义、礼、智、信是中国古代儒家孔子“中庸之道”的精髓。几千年来中华民族,正是靠着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遵依,才得以发展、延续。

我曾经问一个14岁的男孩:孔子是好人,还是坏人?孩子说:孔子是大好人、大圣贤。我又问:那辱骂孔子、丑化孔子、诋毁孔子的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孩子说:这样的人,是大坏蛋!这样的人,如果是中国人,他就是中华民族的败类!如果是外国人,他就是中华民族不共戴天的仇敌。!

听了这样的回答,我落泪,我高兴,我悲,我喜。中华民族还有希望!这样的回答,就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我告诉男孩:我已是年过四十岁的人,我在与他同样年龄的时候,我曾经做出了令他痛斥为“大坏蛋、中华民族败类”的事。我曾经挥舞着小拳头去批判、去谩骂我们中华民族的先人孔子,诋毁中国传统文化。

虽然我年幼无知,受了邪恶的蒙蔽。但是我不能原谅自己,我时时为自己的年幼无知而自责。长大后,我曾经抱怨过我的父母:为什么不告诉我,诋毁孔子是欺师灭祖大不孝?我的父母漠然无语。父亲说:没有办法,那是伟大领袖让干的!不干,要挨批斗的!但是,干了,骂孔圣人,是要遭天打五雷劈的!这是年长的祖母跟我讲的一句话。

我必须告诉孩子这样的事实:曾经有一个毛泽东带领着共产党组织,蒙蔽欺骗着几亿中国人大骂孔子!使我们这一代人、上一代人成为了中华民族的败类!使我们这一代人、上一代人成为了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

然而,有多少人不愿提起过去这一段历史,更重要的是,又有多少人提起过去时能够对自己曾有过的罪过能有一种深深地负罪感,虽然这种罪过不是发自自己内心而是受了邪恶的愚弄?又有多少人提起中国的老子、孔子、孟子等古圣先贤能升腾起无限的崇敬与敬仰?悲乎?

背负着这一切,我们又何颜去面对炎黄始祖?又何颜去面对中华后人?!

只有我们深深感到这奇耻大辱,只有深刻认识到共产邪恶组织给我中华民族所造成的深重危害,我们才会出于对自己负责、对民族负责的果敢,生发出维护真理、揭露邪恶、解体邪恶的勇气。知耻而后勇,这是先人的告诫。揭露邪恶、解体邪恶,让共产主义邪恶理论和组织在我们这一代手中解体。这不仅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洗刷耻辱的机会。只有这样,我们才不愧于我们的炎黄始祖和我们的后人!

我们应该感谢海外的我中华同胞,是他们出于对中华民族的拯救举办《大纪元》发表《九评共产党》的奇文。彻底将共产邪恶理论和组织的伪装揭去,使我们得以看清共产主义的邪恶本质。《九评共产党》的发表,不啻为一声惊雷,使整个中华大地从沉睡中苏醒。《九评共产党》的发表,唤醒了中华同胞良知的觉醒,从而汇成汹涌澎湃的“三退”大潮,推动着“天灭中共”的历史洪流。

我们更应该感谢法轮大法的创始人李洪志老师。是他将真、善、忍法轮大法的真理洪传世界。是他让亿万人有了真理的信仰。是他使我们中华民族的神传文化得以在世界播扬。是他揭示了世界和谐的根本,升腾起人类真正的希望。是他才教导出了坚持真理、不畏邪恶的大法弟子广传真理、播扬真相、和平理性,将佛法的无量慈悲播撒世界。是他,让亿万大法弟子觉悟真理,洞穿邪恶,才书写出《九评共产党》这样波澜壮阔的历史华章。这是“天祐中华”,这是我中华民族不灭的希望。我们应该感谢李洪志老师,他不仅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更重要的是,他为世界、人类以及整个宇宙的无量生命带来了真正的希望。

当《九评共产党》在全世界唱响,我们不禁又回溯人类的历史。有着几千年文明的欧洲,又何以能听任马克思主义如此荒谬、邪恶的理论滋生蔓延,肆无忌惮的在世界如此大的范围传播,蒙蔽那么多人奉之为真理,祸乱人类社会长达近两个世纪!这不能不说是当今整个人类的奇耻大辱和莫大的悲哀!

在世界倡行宪政法治原则的今天,给中华民族、给整个人类、给整个世界造成深重灾难的马克思主义荒谬邪恶的理论和组织,非但没有受到人类正义法律的追究与取缔,反而在世界的局部地区在正义法律下得以播扬。局部邪恶的存在,就是对整个善良世界的威胁。惩恶扬善的正义法律不能对邪恶作出铲除,反而任其进入人类正义法律的殿堂,为虐人类。何其荒唐!。

本人曾从事过法制类新闻媒体的记者工作,对中国法律的现状有着诸多痛切的思考。法律以善恶为衡量有罪与非罪的标准。这是最起码的常识。人类正义法律非但对诋毁真、善、忍法轮大法和迫害善良大法弟子的恶行坐视不理,反而竟被奉行宣扬暴力杀人抢劫荒谬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组织利用来迫害宇宙大法。这,不能不说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耻辱!这将成为人类法律史上最耻辱的一页!。

联合国现任秘书长潘基文先生以及各国的首脑,你们是现在这个世界的领导者,你们肩负着领导各自国家的重任。你们希望建设一个和谐的世界,希望各自的国家和自己的人民有着美好的未来。

法轮大法所倡导的“真、善、忍”原则,已经成为人类普遍遵行的道德原则。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以其为理论基础共产主义组织的邪恶与荒谬,已经为实践所证明。听任共产主义邪恶理论的存在与对法轮大法的迫害,将毁掉整个人类的道德与未来!听任这样一个邪恶的理论对宇宙真理的诋毁,就是在毁灭人类和世界。

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先生、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你们首先是中华儿女,关心中华民族的未来,是每一个中华儿女义不容辞的责任。至于你们的信仰,如果说它给中华民族、给人类造成了邪恶的危害,这其中也必然危害了你。你们不应从对国家负责、对民族负责、对自己负责的角度对此问题引发深刻的思考吗?

我相信,你们也像许多人一样是被共产邪恶理论所欺骗、蒙蔽才加入其中的。邪恶理论和组织是有罪的,但并不是加入其中的每个人都有罪。中国有句古话:知错能改,知恶能去,善莫大焉。历史给予了每个人摆放自己未来位置的平等机会。在“天灭中共,天祐中华”的历史时刻,是顺应历史还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是每个人必须做出的选择。

你们在国家领导人的位置上,是领导国人顺应历史、退出中共、解体中共,将中华民族带入真正光明的未来;还是领导国人逆历史潮流,阻挡“天灭中共”的历史大势,将13亿中华儿女陷于中华民族千古罪人的不义地位。

这是一个国家领导人必须思考、必须做出的选择!

我是一介平民,作为公民,我无权干涉你们的个人信仰。但是,我有权利、有义务维护真理,揭露邪恶,维护中华民族的未来,维护人类的未来。我想,这应成为每一位中华儿女乃至每一人类分子的起码的人生准则。只有这样,我们才会得到真理的垂青和呵护。一个生命也只有认同真理、同化真理、维护真理,才会具有与真理一样金刚不动、
不败不灭的永恒生命力。

公道自在人心,邪恶终将灭亡。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维护宇宙真理,就是维护宇宙生命自己的命运。为了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安宁,为了整个人类(包括你、我、他)的前途和未来,揭露邪恶、铲除邪恶,共同开创一个没有邪恶、没有谎言、没有暴力、没有仇恨,充满真诚、善良、正义的和谐世界,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圣经》有云:一个人先善后恶,神祇记其恶;一个人先恶后善,神祇记其善。善恶一念间。对大法的一个善念,就决定了自己生命的美好未来。法正人间在即,留给每个人觉醒和选择的机会和时日已经不多了。抓住这稍纵即逝的机会,做出自己理性明智的选择。

本人的这篇文字,与其说是为自己妻子的无罪申辩,不如说是告中华全体同胞书,不如说是告全人类书。我衷心的希望,中华民族能尽早结束邪恶共产组织肆虐的日子,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衷心的希望,这个世界能够早一天真正成为一个充满真诚、善良、宽容、忍让,没有战争与恐怖的和谐世界。而这一切,有赖于我们每个人对宇宙真理—法轮大法真、善、忍理念的坚持与道德守望。

这一天,终将在我们对真理的捍卫与对邪恶的揭露和清除中到来。

此致:石家庄市检察院、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抄报:河北省人大、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法院、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

呈送: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先生、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及联合国现任秘书长潘基文先生和各国的首脑。

杨智雄
2008年10月5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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