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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费券不限使用对象 逾百万商家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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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林惟真综合报导)3600元消费券的如何使用成为热门话题,行政院20日通过消费券特别条例,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主委陈添枝表示,只要是消费行为都可以使用券消费,没有使用范围的限制,但最后兑现的必须是有商业登记的商家,没有营业登记的商店或摊贩也可以收受消费券,但不能向金融体系兑领,必须再做第二度消费,估计有100多万商家受惠。

消费券政策定案,行政院会昨天上午通过消费券发放方案,全国设有户籍的国民每人一次性发放新台币3600元的消费券,受刑人也可领取,但须由家属代领。消费券的面额为500元和200元,到时发放将是500元面额的6张、200元的3张,使用不找零,使用期限从明年12月31日提早到9月30日。经建会表示,未来视经济情势,再评估是否需要第二度发放。

此前,消费券使用范围原限于有营业登记的商家,陈添枝说,经考虑舆论反应后,政府决定,民众所有购买货物或劳务的行为都能使用消费券,除可在营业登记的商家使用,没有营业登记的流动摊贩等若愿意接受,民众也可使用,包括摊贩、计程车司机都可收,但不能拿去金融体系兑领,必须做第二度消费,像是购买材料、加油等。

经建会还表示,消费券政策要从兴利的角度出发,但最后仍要有一道防线,避免商家不当勾结下,民众拿消费券换取现金,没有达到实际消费目的。此外,消费券也不能用于储值,不能在网路上收购及贩售、也不能拿去换礼券。

消费券最终必须要回到有营业登记的商家,才能向银行兑现。陈添枝表示,消费券的兑领以已办理营业登记的营业人为限;营业人在消费券背面载明其名称、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后,就可存入其往来金融机构账户兑领。

经建会说,消费券限由营业登记的商家兑现,是最终的防弊防线,一旦商家营业额异常飙高,财政部可由现行的稽查机制检查。

消费券拍板一月份发放,为抢搭商机,百货业者京华城率先喊出现在“先消费、后付券”,对此作法,陈添枝说,“这是不被允许的”,商家在收券时,消费行为必须同时发生,将来政府会稽核发票,若当天收券时的发票纪录没有这笔消费行为,商家会被处罚。

消费券的发放对象为设有户籍的国民,台湾国际家庭互助协会等团体昨天抗议新移民“有义务、没福利”,被排除发放3600元消费券,要求行政院将新移民纳入消费券发放对象。行政院代表指出,消费券特别条例草案及发放对象目前还在研议中,尚未定案,行政院一定会基于公平角度整体考量。

陈添枝表示,相关部会将拟订消费券发行条例草案,部分细节包括户籍资料以哪一天为准?外籍配偶能否领取?若有兑现、网路拍卖行为将如何处罚?这些问题都会在草案里明确规划,再在24日临时行政院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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