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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自宅用地与建商合建出售 免营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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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说,个人提供土地与建设公司合建分屋并出售分得的房屋,属营业税法规定应课征营业税的范围,除提供土地的所有权人属个人,且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与建设公司合建并出售分得的房屋者,可免办营业登记。

国税局日前查核发现某个人提供土地与建商合建分屋,这笔土地未符合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个人出售分得的房屋,未依上述规定办理营业登记。因此,国税局以未依规定申请营业登记而营业,核定补税及处罚。

国税局呼吁,个人提供土地与建设公司合建分屋并出售分得的房屋,所提供的土地未符合持有1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者,仍应依规定办理营业登记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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