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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私人间借贷 利息收入应报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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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私人间如有借贷资金支付利息,相对收取利息的个人仍应依规定报缴所得税,以免被补税及处罚。国税局补充,这类利息所得非属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新台币27万元范围,因此所得人不能申报扣除。

国税局指出,民间需用资金常有向亲友借贷并支付利息习惯,不过因不懂相关税法规定也常有漏税发生。

南区国税局日前发现辖内一高姓兄弟,2003年间共同委托建设公司新建一栋现值约2亿元的豪宅,经向建设公司查询该房屋建造资金支付情形,发现兄弟俩出资额与房屋实际登记所有权比例并不相符,差额高达2000余万元,经进一步审查其所提供支付价金证明文件,差额部分是由兄先行代弟垫付,并约定月息1.5%。

不过,高姓兄长并未将每月所收取30余万元利息所得,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2年来除被国税局追补计近200万元税额外,还被处罚锾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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