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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医师借牌收入属税法规定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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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电)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医师如将所取得的合法医师资格及证照租借他人使用,而未自行执行医疗业务,违反医师法规定,其所取得代价是“违法所得”,属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应依规定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中区国税局近来查获甲医院自1996年起至2005年3月止,以每月新台币1万5000元代价向李姓医师租用医师证书,其负责人王姓人士却未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向稽征机关申报。

国税局认为,李姓医师并未亲自在医院执行医疗业务,违法将其医师证照租借与甲医院使用,甲医院每年给付给李姓医师的租借医师证照对价,为其违法所得,属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依规定将给付所得资料列单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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