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冰:中国民主大革命政治行动纲要(二)

——第二部分:政策篇

袁红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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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5日讯】民主大革命有坚定而明确的政治原则,也有合理而有效的政治策略。现将最基本的政治原则和相应的政治策略分述如下。

一、关于中共政治制度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策略: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建立的一党专政的极权政治制度,是中国社会不公正的根源,是中国人权灾难和社会悲剧的根源,是中国政治罪恶的根源。中共暴政实施的实际是国家权力的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私有制。

民主大革命重要的政治价值和政治原则就在于, 运用人类理性和良知允许的一切方式,彻底否定中共暴政一党专政的极权政治制度,剥夺中共官僚集团利用国家权力的名义实施反人类罪的政治条件。
以彻底否定中共暴政作为首要政治原则,并不意味着对中共党员的政治歧视。否定政治歧视是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的一项基本价值理念。因此,任何意义上的政治歧视,都违背民主大革命的政治意志。
事实上,数量众多的人士都是为避免在就业、升迁、教育和其它社会生活领域遭受中共暴政的政治歧视,才不得不参入中国共产党。历史和现实证明,在中共党内也曾涌现出众多具有崇高政治道德良知的仁人志士,他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的追求正义与真理,抗争暴政专制的坚定意志和英勇的行为,构成中国自由、民主、人权事业的重要内容。

民主大革命所要摧毁的,只是中共一党专政的极权政治制度。应当为这个制度承担政治罪责的主要有两类人:(一)决定使用或者使用国家暴力以及其它政治暴力,镇压民主大革命运动,犯有反人类罪行的人员;(二)在其它社会领域,决定使用或者使用国家暴力以及其它政治暴力实施反人类罪行的人员。
在当代中国民主大革命的政治意志范畴内,反人类罪的定义如下:自中共建政以来,决定使用或者直接使用国家暴力以及其它政治暴力,以中共专制法律的名义或者政治名义所实施的屠杀人民罪、奴役人民罪、政治迫害罪、民族灭绝罪、群体灭绝罪、文化灭绝罪、酷刑罪、掠夺社会和社会成员财富罪等罪行,均为反人类罪。对反人类罪的法律追诉没有追述时效的限制;反人类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所确认的彻底否定中共暴政的政治原则,是中国自由的前提,而自由中国符合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特别是普通党员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的根本利益。

二、关于中共法律体系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策略

以“宪法”为核心的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是中共官僚集团政治意志和特权利益的法律体现,因而是专制的人治恶法,是违背现代法的精神的非法之法。这个法律体系的根本价值只在于通过摧残和剥夺中国人的基本人权,来维护中共一党专政的极权专制体制,维护国家权力的中共官僚集团私有制。

中共宪法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是虚假的。因为,一党专政的极权政治是公民自由权利的天然敌人,它以剥夺公民的政治选择权为生存的前提。没有政治选择权作保障的所谓公民自由权利,只能成为虚假的法律允诺。相反,基本的事实是,中共官僚集团一直以专制法律和司法程序,作为剥夺中国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其它基本人权的工具,作为对异议人士进行政治迫害的工具。
中共的法律体系依附于中共暴政的政治体制,并为维护中共暴政的政治存在服务。民主大革命在否定中共政治体制的同时,必然合乎逻辑地将彻底废止中共的法律体系,作为不可更改和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民主大革命的政治意志不承认否定“主权在民”原则的中共专制恶法的效力。这就意味着,中共专制恶法没有资格作为价值判断的社会标准;中共官僚集团以专制恶法的名义,运用国家暴力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况发生时,权利受到侵犯的任何人冲破专制恶法的秩序,实施反抗暴政的行为,都具有天然的正义性,都是符合法的精神的合法行为。

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不承认中共暴政通过其司法程序,为实施政治迫害所作出的一切司法裁判的效力;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不承认中共各级官僚通过其司法程序,为侵占和剥夺公民财产权和其它权利所作出的一切司法裁判的效力。

相反,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认为,中共官僚集团为实施政治迫害和侵占、剥夺公民财产权以及其它权利,运用其专制司法程序所作的一切裁判,都是违背法的精神的犯罪行为。民主大革命胜利之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中共官员,包括作出裁判的法官,都将受到正义法律的制裁;上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有权按照宪政民主的法治程序,对犯罪的中共官员进行法律追诉。

三、关于中共法律所确定的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策略

民主大革命把废止中共专制法律体系作为基本政治目标之一,当然也就不承认依据中共专制法律建立的所有权制度。民主大革命主要在下述三种意义上彻底否定以中共专制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所有权。

(一)中共官僚集团运用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暴力维护一党专政的极权制度。在实行国家权力的中共官僚集团私有制的同时,中共官僚集团也通过其垄断的国家权力,以中国共产党的名义,侵占大量国家资产。这些以中国共产党的名义被官僚集团侵占的资产的所有权,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取得的。财产取得方式的非法性,决定了所有权的非法性。

民主大革命将没收以中国共产党的名义非法侵占的所有财产,转归宪政民主的联邦中国国家所有。在通过民主大革命方式实现上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任何中国共产党官员由于其渎职、怠工或者其它故意行为致使以中国共产党的名义侵占的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或者灭失,都是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二)中共推动的“经济改革”最终建立的,不是自由市场经济,而是中共权力贵族操控的经济体制。中共权贵市场经济以腐败权力为运行轴心,以权钱交易为润滑剂,其本质就在于为中共贪官污吏及其家族掠夺国家、社会和公民财富提供一种经济机制。这种制造财富和权利极端两极分化的不合理的经济制度,构成当代中国社会不公正的根源。

民主大革命在彻底否定中共暴政政治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必然彻底否定中共权力贵族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由这种极端不公正的经济体制产生的所有权后果。

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宣布:中共官员及其家族成员利用腐败特权,通过中共权力贵族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民主大革命成功之后,将对中共官僚集团成员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一旦查清财产的非法来源,即启动财产返还的法律程序。

要特别注意清查中共官员同奸商恶贾勾结在一起,以“国营企业产权改革”的名义,利用腐败权力和黑箱操作,攫取瓜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共党和政府的官员实际成为利用国家权力抢劫国有企业资产的罪犯,而原国营企业的职工却失去了生活的基本依托。所以,凡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私人资产”,必须全部予以追缴,并由原相应的“国营企业”全体下岗职工,按照合理原则和股份制度,公平分配此类资产的所有权。

(三)政治的极度腐败使中共官僚集团整体上贪官污吏化;贪污和受贿已成中共官员的主要私人财产来源。中共各级各类官员本人及其家族的财富在相当程度上是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赃证。此类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鉴于上述情况,民主大革命胜利之后,中共官僚集团成员必须公开申报其本人及其家族的全部财产,说明其财产的合理来源。凡不能说明合理来源的,即按“有罪推动”原则,推定其为贪污受贿所得。相应官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推定为贪污受贿所得财富财产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用于国家免费教育、社会医疗保障、社会救济等公益事业。

由于中共官员的普遍贪官污吏化是中共暴政制度性腐败的结果,因此,凡民主大革命胜利后主动向民主政府申报上缴贪污受贿财产的前中共官员,将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为其个人和直系亲属保留过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须的财产;凡民主大革命胜利之前有资助民主大革命行为的中共官员,在民主大革命胜利之后,将以其资助民主大革命的资金为基准,按照一比十的比例,抵销其所应上缴的贪污受贿所得资产。

四、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策略。

土地所有权制度本属于财产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土地所有权制度对于中国现代大变革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故单列一节进行阐示。

中共官僚集团以国家的名义剥夺了中国人的土地所有权能力,原则上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集体所有制”不过是中共官僚集团以专制国家权力控制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由于中共官僚集团通过一党专制的政治制度,垄断国家权力,实际 建立了国家权力的官僚集团私有制。在国家权力私有制之下,整个国家都成为中共官僚集团的私产,所以,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就意味着土地归中共官僚集团私有。中共官僚集团由此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当代中国唯一的地主。

所有权是公民自由权利的前提。所有权被剥夺,人就失去保持独立人格的生存条件。没有独立人格作为基础,自由权利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土地所有权能力又是所有权能力的基础。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能力,所有权能力就由于丧失基础而残缺不全。残缺不全的所有权能力不可能保障人格的独立性和自由权利的有效实现。

中共官僚集团通过国家权力私有制独占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正在于普遍剥夺中国人保持独立人格的可能,并限制中国人社会自由权利的真正实现。被剥夺了土地所有权能力——这正是中国十亿农民沦为贱民地位的所有权原因。大量城市居民在腐败官权逼迫下丧失家园的所有权原因,也是由于中国人被剥夺了土地所有权能力。

对于中国土地和附属于土地的自然资源而言,中共官僚集团垄断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最少责任感的制度。中共官僚集团的政治腐败的一项直接表现,就是官员都自我利益中心化,他们很少再关心专制的整体利益。运用占有的国家权力,最大限度地耗费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从而为个人攫取政治和经济利益,成为中共官员对待土地资源的基本态度。这构成了中国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毁灭性恶化的所有制原因。

为给中国公民提供人格独立的所有权基础,为给中国公民有效实现对各项自然资源的权利提供所有权保障,为使“主权在民”原则建立在完善的公民个人所有权制度之上——为使中国公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必须通过民主大革命,在否定国家权力中共官僚集团私有制的同时,废止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即废止土地的中共官僚集团所有制,还地于民,恢复所有中国公民的土地所有权能力,并按照正义原则和正当程序,使土地所有权转移到中国公民个人手中。

土地的公民个人所有权能力一旦得到确认和实现,必须涌现出对土地资源的普遍而巨大的责任感。中国土地资源毁灭性恶化的趋势将因此逐步扭转;中国自然环境将因此逐渐步入良性发展过程。

二零零七年,东北地区的部分农民,通过宣布对土地的所有权和自主分配土地的历史性壮举,拉开了“还地于民”的社会大变革的序幕。

中国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号召,全体农民应当加入“还地于民”的社会大变革中来,按照公平原则,自主分配土地所有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所有由于“官商勾结,强征土地”而丧失家园的人们,要重返自己的家园,宣布对自己家园的土地所有权。

中国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宣告,农民收回土地所有权的声明和自主分配土地的行为,符合社会正义和法的精神。民主大革命胜利之后,此前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分配原则上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中国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警告,所有对现阶段农民收回土地所有权行为实施政治迫害的行为,都属于镇压民主大革命的严重犯罪行为。凡决定和执行对相关农民政治迫害的中共官员,在民主大革命过程中和胜利之后,都将受到正义的追究,绝不宽贷。

五、关于人民反抗暴政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策略。

民主大革命意志明确肯定,为追求自由与幸福,人民拥有维护人权,反抗专制的天然权利,拥有以革命方式结束专制统治,建立体现“主权在民”原则的宪政民主政治的天然权利。

中共暴政的一党独裁专制违背“主权在民”原则,不具有合法性;中共独裁政治所建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权力系统,根本上是以剥夺或者限制中国人的基本人权,维护中共官僚集团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利益为目标,也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人民有权利不遵守中共专制国家权力建立的社会制度和专制恶法建立的法律秩序,用自己确定的方式抗争暴政。人民为争取自由、民主、人权而违反中共用暴力维护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秩序的行为,符合现代法的精神,符合法的正义原则,是合法行为。

中共官僚集团利用国家暴力,为镇压反抗而实施的剥夺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权利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决定者和直接执行者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生命、财产、自由面临执行中共官僚集团意志的军队、警察、城管、保安等直接侵犯时,为制止国家暴力的非法侵犯,人民有权以个人或者群体的方式对侵犯者实施正当防卫。此种正当防卫天然合理,是符合现代法的精神的合法行为。
在中共暴政剥夺了人民通过现存制度维护自己基本人权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对于犯有利用国家暴力侵犯人权罪的中共各类官员,人民有权运用自己确定的方式,给予相应的惩罚。这种惩罚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应当得到现代精神的理解。

在中共官僚集团犯下的重重反人类罪行未受到追诉的情况下,在中共官僚集团继续将国家暴力发挥到极致,侵犯中国人的各项基本人权的情况下,以中共专制恶法的名义,否定人民对中共暴政的正当防卫权,否定人民举行大起义的权利,否定人民实施民主大革命的权利,都只能有利于中共官僚集团继续运用国家暴力,剥夺中国人的基本人权,而不利于中国的自由、民主事业。

六、关于军队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策略

根据现代法的精神,军队的价值在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免受外部势力的侵犯;军队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来源于全体国民的税收,因此,军队只能属于作为全体国民象征的国家,而不应当属于任何个别党派或者政治势力,军队应当保持政治中立。

世界各国的实际状况表明,一个政党获得国家执政权的方式有两类。一是通过人民的政治选择权获得执政权,一是通过暴力获得执政权。一般情况下,前者属于民主政治,后者属于专制政治。民主政治之下,政党获得执政权的方式是公正、自由、定期的选举,是非暴力性的;专制政治下,政党获得执政权的方式是暴力,而此种暴力主要表现为政党对军队的绝对控制。

与民主政治相适应,军队必定属于国家,并政治中立;军队由某一政党控制,便是专制的象征,它意味着军队沦为某一政党的政治工具,意味着该政党在运用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暴力维持执政的地位。
中共官僚集团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暴力,即军队,攫取并维持其一党独裁的专制统治;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是中共暴政存在的前提。

当代中国的专制体制使中国军队变成中共官僚集团的政治家奴。中共官僚集团利用军队实施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专制统治,指使军队犯下奴役人民罪、屠杀人民罪、群体灭绝罪等反人类罪行。

为彻底否定中共暴政,就必须使军队挣脱中共官僚集团的绝对控制。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必然要求军队国家化和政治中立化。中国军队绝大部分官兵的根本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一致。只有彻底否定中共官僚集团对军队的绝对控制,中国军队才能雪洗中共官僚集团政治家奴的耻辱,才能不再作中共官僚集团奴役和屠杀人民的工具。

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确认如下原则:

(一)中共官僚集团对中国军队的绝对控制是非法的。

(二)中国军队官兵个人或者群体采取的任何反抗中共官僚集团控制,违抗中共官僚集团命令的行为,都是正义的,合法的。

(三)中国军队官兵的为摧毁中共暴政,创建宪政民主政治而发动的军事政变,属于民主大革命的政治范畴,是人民反抗暴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是正义的,合法的。
七、关于对中共官僚集团反人类罪行的正义审判
对于中共官僚集团的全部反人类罪行实施正义的审判——这是民主大革命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
利用专制国家权力实施反人类罪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不经审判就宽恕犯罪,意味着纵容犯罪。正义的审判是恢复正义的起点,是创建法治的前提。唯有通过对中共官僚集团反人类罪行的大审判,才能避免中国未来再发生同类犯罪。
中国民主大革命胜利之后,依照现代法治原则,对中共官僚集团的反人类罪行实施符合正当程序的大审判,将是中国结束专制,进入民主时代的法律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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