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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部:解散鐽震 依法仅需股东临时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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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二十六日电)台湾鐽震公司董事长吴乃仁今天表示,二月二十九日将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解散事宜。经济部商业司对此表示,公司解散程序很单纯,仅需依公司法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出席和过半数出席股东同意即可,然后向当初公司登记的县市政府办理。

商业司副司长高静远表示,公司解散只要依公司法第172条规定,“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于三十日前公告之。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于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于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司法第204条亦规定,“董事会之召集,应载明事由,于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监察人。但有紧急情事时,得随时召集之”。

高静远指出,股东临时会召开时,依公司法第316条规定,“股东会对于公司解散、合并或分割之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他说,公司解散只要依这些法条规定办理即可,然后呈报当初登记公司成立的县市政府,资料会立即上网显示在“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内。

台湾鐽震公司是否解散,今天在立法院引起立委关注。吴乃仁下午则发布声明表示,“台湾鐽震”公司将于二月二十九日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解散事宜,并依法于董事会通过后十日,召开股东大会正式通过解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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