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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定期契约劳工纳大量解雇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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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一日电)立法院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将定期契约劳工纳入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保障,同时也明定“摆烂条款”,对于事业单位歇业,却蓄意不终止劳动契约、导致积欠薪资的雇主,可依规定限制出境。

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上午初审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劳委会主委卢天麟指出,劳动市场弹性化不可避免,为了让定期契约未届满的劳工及一般契约劳工同样受到相同的保障,因此修法将定期契约劳工纳入大量解雇劳工的计算基础中,但不包含定期契约的外籍劳工。

修正草案明文规定,事业单位歇业,劳工可以依照劳基法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契约,若终止契约人数及积欠工资等符合大量解雇劳工规定,经过主管机关限期清偿,但未清偿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函请入出国管理机关禁止其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出国。

卢天麟表示,此项修法是为了解决实务上,许多雇主在公司明明停止营运还故意摆烂不认为自己歇业,导致劳工权益受损的“摆烂条款”,对于明明破产还假装有钱的雇主增加限制出境的规范,目前有两个有名的案例,一为东森集团,二为台湾日报。

为了鼓励已经被预告资遣者,尽速另觅新职,修正草案明文规定,若经被预告解雇劳工,在协商期间就任新职,原雇主应该依法发给资遣费或退休金,但若依法协商,结果较优者,应依照协商结果规定。此外,在协商期间,雇主不可以任意将预告解雇员工任意调职或解雇。

除此之外,对于符合大量解雇劳工的门槛也稍做修正,对于同一事业单位在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两百人以上未满五百人者,在六十日内解雇劳工,由超过所雇用劳工人数的三分之一降低至四分之一,即可符合大量解雇劳工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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