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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警超车纠纷被殴 提损害赔偿地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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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二十三日电)嘉义县警察局少年队刘姓员警,九十五年因超车纠纷,遭陈姓、林姓男子殴打,造成脑震荡等伤害,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嘉义地方法院审结,两名被告需给付刘姓员警新台币二十一万两千零九十九元。全案仍可上诉。

今天发布的判决书指出,刘姓员警于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晚上,驾车在嘉义县新港乡与陈国基、林振权发生超车纠纷,刘员下车出示服务证表明员警身份,但却遭陈、林两人联手殴打,造成脑震荡、颈部挫伤、下背挫伤、视网膜水肿及多处上肢擦伤等伤害。

被告陈国基、林振权最后仅依伤害罪起诉,并宣告缓刑,被殴员警则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医药费、看护费用、车辆修复费用、薪资损失、劳动能力减损及精神慰抚金,合计请求一百一十九万六千四百五十元。

嘉义地方法院审结,审酌原告所受伤势,并未达他人照顾日常生活程度,请求看护费用无所据;另外,原告请求劳动能力减损的赔偿,因其伤势,经治疗未达残废程度,该请求无法被采纳。

原告请求一百万元精神慰抚金,嘉义地方法院以两名被告均无薪资所得,名下仅有一部汽车等条件,所请求的精神慰抚金以十五万元为适当。

因此,两名被告应给付原告的赔偿,包括医药费三万八千八百八十四元、薪资损失两万三千两百十五元及精神慰抚金十五万元,合计为二十一万两千零九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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