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野:13亿19年和17万无期

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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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讯】今天,陈良宇案主要关联人,张荣坤的案件已经在吉林省松江市中级法院宣判了。一审法庭宣判:张荣坤犯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和抽逃出资罪,五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其被扣押的13亿余元资产予以全部没收,张荣坤当庭表示上诉。

看到这个判决,不由的让笔者想起几天前,在中国发生的另一起判决,3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迎来了发回重审后的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两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发还受害单位。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而原判决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有道是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两个案件一对照,让人们看到了差距。一个平头百姓,因机械故障偷了17万得判无期,又因为运气好,惊动了全世界的关注才有机会发回重审,但是还得做五年牢。而另一个是国家干部,利用制度的故障偷了国家13亿,在几乎秘密的情况下却只判19年。目前,张荣坤已经表示了上诉的愿望,也就是还存在着减低刑罚的可能。当然,罪名不同各个案件里的具体情况也很复杂,但大体上的性质差不多,都是拿了不该拿的钱,使自己无端获利。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同样性质的事情,危害大的反而轻判,危害小的却要重罚?中国的法律是在用什么样的方式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难道中国的法律是鼓励大家要犯罪就得挑大的犯,罪过越大风险成本越低吗?

透过这两起判决,人们将更加清醒地看到中国司法系统的混乱、黑暗与不公。以许霆案为例,为什么同样的事实与证据,同一案件,同一法院,一审与重审的结果,缘何有云泥之别?很多国内学者都认为,酌定情节考虑与否,法官裁量权的尺度是本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而笔者更想说的是,从无期到5年这样的跨度,恐怕并不是酌定情节可以左右的,这个跨度出现在同样的案件里,是无法用正常的思维和逻辑去解释的。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同样也会有前后判罚相距甚远的情况,但都是有罪变无罪或者无罪变有罪。这个很正常,因为在司法系统工作的都是人,只要是人就一定可能犯错误,正因为有错误才要纠正错误。而许霆案这种前后罪名一致,是非判断无误的情况下,两次判决结果的天地之差,只能说明中国的司法判决不取决于法而是取决于人,既然是人治又何谈法制社会呢?

张荣坤案同样带着明显的“政治色彩”(也可以叫人为的因素),将以陈良宇为首的一个系列的案件,一定要拆分成若干个“独立的案件”。其目的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就是为了让主犯陈良宇减轻罪过,将各个重要的犯罪情节分摊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上。这次的张荣坤算是分配任务比较重的,但因为整体的关系,尽管罪孽深重但总还是要尽量轻判,否则,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到那时可能还会有更多鲜为人知的事情将被曝光。

中国的司法首先要考虑的是政治问题,然后要考虑的是影响和社会承受力的问题(因为它自己的单向舆论宣传,使社会的承受力变得很脆弱),然后要再考虑人际关系的裙带问题,最后才是考虑挂靠法条的问题。总之,中国的司法需要顾及的问题多多,惟独不需要时刻考虑的恰恰就是法律问题。如此司法环境,怎一个“黑”字可以概括。写在纸上的东西可以被人心里的东西所取代,事实可以被雄辩所替代,罪恶可以用司法解释来篡改。这样的法制还有公平、公正、公理而言吗?(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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