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涉术:如何创造“对自己有利的情况”

绝对不会输的交涉术

大桥弘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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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对自己有利的情况”?

例如你们公司发包办公室装潢工程给X公司,工程费为一千万日圆,并且约好工程前先支付头款五百万日圆,工程后再支付尾款五百万日圆,而且大致上也互订了简单的合约书。

但是在工程结束检查时,发现地板没黏好,好几个门没办法关好……有一堆工程缺失,所以你们希望装潢公司补正这些缺失。

工程业者X公司却强硬地要求“先支付尾款五百万日圆”,如果你们说“工程没做完就不支付尾款五百万日圆”后,对方寄来一封“若不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尾款五百万日圆,则诉诸法律途径”的存证信函,那该如何处理才好?

一般来说,不要支付剩下的五百万日圆比较好。

通常这时委托人会慌了手脚,想说:“先把五百万日圆付出去吧,之后他如果不进行补救工程的话,再把付出去的金额要回来。”结果就把钱给付掉了。这样不行,付出去的钱绝对拿不回来。

钱付了之后,要让对方把付出去的钱退回来真的是难上加难。
委托人要去找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还必须获得胜诉。如果这样对方还是不肯还钱,接下来就只好清查是否有银行账户,并且加以查封。但通常的情形是,当原告好不容易找到银行账号要进行查封程序时,却又发现被告已不知道将钱移转到哪里,银行存折几乎没剩多少。

无论在法律上多么站得住脚,想要拿回已经付出去的钱都要大费周章。原告又不能进入被告的公司,打开金库取回五百万日圆。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在对方还没有百分之百完成义务的工作前,先扣住这笔似乎该支付的金额,那么问题会比较少。即使受到对方威胁,还是要下定决心不付钱。这么做,就是掌握“对自己有利的情况”。

国际问题也是一样,日、韩双方都主张是己方国土的“竹岛问题”就是一例。
日、韩两国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韩国自一九五四年就开始占据竹岛,就现在来看,此岛可说是韩国的领土。当然就韩国而言,他们也认为只要继续住在该岛上就可以。

反观日本,就只能透过外交谈判、国际司法法院仲裁,或是以武力赶走韩国人,才能取回支配权。当然,现实情况不允许行使武力。今后日本政府要如何因应,正考验着政府方面的谈判能力。@

摘自 《绝对不会输的交涉术》  脸谱出版社 提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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