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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过草案 台湾金控董事可具外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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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二十六日电)行政院今天通过“台湾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草案,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董事得由具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人士担任,不受国籍法与公务人员任用法限制,但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台湾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草案,将尽速送立法院审议,总计十三项条文。

行政院表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简称台湾金控)已于今年一月一日成立,行政院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将台湾金控的营业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决议,在台湾金控未依国营事业管理第十条规定,完成法定程序前,不得再审议相关预算。为尊重立法院决议,财政部拟具这项草案。

行政院指出,国内金融机构规模相对其他国家小、家数多、同质性又高,且国际化严重不足,台湾金控公司为国家级金融控股公司,并进入全球百大银行之列,更有带动本国金融产业与国际接轨的使命,台湾金控未来经营模式应朝国际化发展,与国外策略联盟,并引进国外专业人士参与经营的必要。

草案规定,董事会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董事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二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得具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人士担任,不受国籍法第二十条及公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的限制。但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草案规定,公司置监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政院指出,面对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接踵而来的挑战,金融机构朝组织大型化、经营多角化发展,台湾金控设立之初由国营金融机构股份转换设立,为因应未来发展,草案规定,公司设立后,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纳入其他金融机构为子公司。但政府资本额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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