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高院审理房树梅诉公安局所想到的

标签:

【大纪元9月15日讯】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房家畽村失地农民房树梅忧心忡忡地对我说,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她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她说,她是冤枉的,她只是路过了北京东交民巷17号,并没有在此处上访,却被拘留了。她为了维权,于2007年11月27日向烟台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败了;旋即,她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败了;她仍不死心而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请我为她代理。我说,你们烟台市有的是律师啊。她说,烟台的律师不敢说话。我对此理解,并一口答应为她代理。房树梅递给我一搂诉讼材料。

我在其诉讼材料中,竟发现有二份同一编号不同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决。也就是说,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有同一编号,即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烟公福(行)决字【2007】第2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二个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不同,第一份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份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该法律条款的第(二)项规定。二份处罚书都记载:“现查明门楼镇房家畽村房树梅于2007年7月2日、9月20日先后两次到东交民巷17号非上访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制止移交我单位(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我看了诉讼材料后,感到问题并不复杂,心里有了底。

今天早晨9点,此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我们早早来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但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政府的公务员从烟台开面包车早于我们到达鲁高院门口,他们准备在庭审结束后将上诉人房树梅接回烟台市。我想,糟了。房树梅可能会遭遇到与张华同样的命运。张华就是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在法警的协助下被三名身份不明的人抓走的,至今已有35天了,还未释放,不知还要关到何时?房树梅会不会也被抓走呢?我忐忑不安,但还是硬着头皮步入了法庭。

在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我指出既然处罚决定书认定“现查明门楼镇房家畽村房树梅于2007年7月2日、9月20日先后两次到东交民巷17号非上访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制止移交我单位(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那么,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应当拿出证据证明“东交民巷17号是公共场所”,否则就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的问题。

其中,最有意思的是,双方在辩论东交民巷17号是否是公共场所时,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称东交民巷17号是高级领导人居住的地方,所以是公共场所。我指出,“假如东交民巷17号是高级领导人居住的地方,那么恰恰说明东交民巷17号不是公共场所,就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的问题。”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辩称:“上诉人代理人对公共场所的理解有误,高级领导人的住宅就是公共场所。”我反驳说;“公共场所是指大家都可以去的场所;东交民巷17号是大家都可以去的场所吗?高级领导住宅是大家都可以去的场所吗?”

在争论房树梅是否有扰乱行为时,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认为去东交民巷17号就是扰乱。我轻而易举地反驳说,“去东交民巷17号就是扰乱”的说法缺乏逻辑上的论证性。何谓扰乱?必须有相应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煽动、打抢、谩骂等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才能称之为扰乱。否则无异于“莫须有”。但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至今未列举房树梅有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故不存在房树梅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

处罚决定书明明白白地记载:本案来源于移交。我问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你们何时何地以何方式进行移交的?有没有移交手续?”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辩称:“不管是否移交,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都有管辖权。”我毫不客气地指出说:“该局代理人转移了争论的问题,我们的问题是本案有没有办理移交手续?而该局代理人转移为该局是否有管辖权。显然是犯了问非所答的逻辑错误。该局不能提供移交手续,视为该案来源不明。故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难以成立。”

关于该局作出同时作出二份相互矛盾的处罚决定书,显然属于程式违法。而该局代理人认为,二份处罚决定书实质是一份,形式上是不同的二份。我反驳说,既然形式上是不同的,也属于程式违法。从形式上看,第一份处罚决定书未撤销,就不得作出第二份处罚决定书。

从鲁高院的审理过程来看,我们占有很大的优势。但我一点也不乐观,因为房树梅随时都会与张华一样被当地政府派来的人抓回去。

庭审结束核对笔录签字后,我们走出鲁高院就被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的公务员拦住,要把房树梅带回烟台市。房树梅说,你把20多个人都带回去吧。那公务员说:“车小带不了,只能带房树梅和代理人回烟台。”房树梅自然不会惟命是从的,根本不去理会他们。他们也不敢动粗,只好空车折返。原来鲁高院的法警没有放他们进去,更没有帮他们抓房树梅,故房树梅得以脱身,有惊无险。与此比较,张华的命运太惨了。

张华于2008年7月25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被法警和三名身份不明的彪形大汉抓走的,至今未放,我深深地感到内疚。因为张华对我说,她怕抓,不去江苏省高院打官司了。我向她保证不会在江苏省高院被抓的,她才去江苏省高院的。但我的保证落空了,张华被抓了。我错就错在太相信江苏省高院是维护正义的承诺了;太相信南通市的以人为本的虚假宣传了。

我现在只能呼吁江苏省高院尽早释放张华,但我的声音太微弱了。希望大家帮我转帖,通过互联网扩大我的声音。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读者投书:共产党对普通人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绞杀
读者投书:反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捍卫香港的自由与权利
截访者“完美接管”省信访局——鸠占鹊巢?
投书:十月一日纪国殇 罪魁祸首共产党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