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律师:向公安部举报江泽民的诽谤罪

大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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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讯】江泽民一手发起的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已经维持了近十年,江的罪孽罄竹难书。我们分析江涉嫌的罪行时发现,在江的诸多犯罪中,诽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以诽谤罪追究江的罪责,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诽谤煽动了仇恨,仇恨加剧了迫害。从这一点看,江泽民的诽谤罪是这场灾难在中国大陆得以长期延续的根源与邪恶因素。揭示和追究江的诽谤罪,荡涤毒雾,正本清源,既是制止迫害的一种方式,也是这场灾难结束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人类不是恶人逞凶的乐园,法律也不止是当权者迫害良善的工具。今天,我们严格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郑重要求中国司法部门确认江泽民的诽谤罪事实,对其定罪判刑。

我们坚信善恶有报的天理必将在这个人权恶棍身上兑现,我们相信江在有生之年必被正义审判。我们不仅有责任促成这一天早日到来,我们更有责任肃清江泽民的诽谤谎言对人类心灵的毒害,还世人以真相。

基于上述,我们起草了这封《举报信》,并于二零零九年元月一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由长春发往公安部。据EMS查询信息,《举报信》已于二零零九年元月三日上午被“公安部1收发章”签收(邮件号码:EF676668808CN)。依据中国法律,自即日起,对江泽民涉嫌诽谤罪启动调查程序,已经成为中国公安部的法定义务。

以下是《举报信》全文。

举 报 信

为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公正,切实体现《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尽快结束发生在中国大陆的长达近十年之久的一场人权与人道灾难,揭示这场灾难的根源,纠正和消除犯罪份子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国际产生的极端恶劣影响,还被诽谤者以公道,还被诽谤谎言欺骗者以真相,依照中国《刑法》第246条、《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特向中国公安部发出此举报信。

举报人:大陆律师(以下称“本人”)
被举报人:江泽民,曾任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自然情况略。

举报事项:
江泽民触犯《刑法》第246条第一款,构成诽谤罪。同时,按照该条第二款规定,江泽民的犯罪行为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应由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

犯罪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人作为一名律师,近年来开始接触法轮功信仰者被判刑案件,接触法轮功学员,接触有关法轮功信仰的书籍,不得不对1999年之前和之后的这段历史进行回顾和再认识。过程中,了解到江泽民触犯诽谤罪的犯罪事实。由于江在犯罪时和犯罪后很长时间内的特殊身份、地位,也由于江滥用国家力量极力遮掩其犯罪事实,更由于被江泽民谎言诽谤的法轮功信仰者在中国大陆长期处于被强力打压状态,因此,江的罪行始终未被追究。今天,随着法轮功信仰者多年来在世界范围持续不断的讲清真相,人们逐渐看清法轮功信仰者的无辜,看清他们遭受迫害的惨烈,看清江泽民的诽谤谎言对发起这场迫害和维持这场迫害所起的罪恶作用。真相即将完全大白于天下,江泽民构成犯罪的事实已无法掩盖,其罪行必须受到追究,公安部有权利、更有义务对江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以下分别举报江泽民触犯诽谤罪的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分析其犯罪主观方面,并阐述法律依据,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关于江泽民犯罪行为的事实

一、江泽民触犯诽谤罪的基本和主要言论

1999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登载了一篇政治性文章,题目是《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阿兰‧佩雷菲特书面采访时的谈话》。文章中,江泽民在回答“中国人民怎样才能在改革开放时期保持精神上的平衡”时,主动谈起法轮功话题,称“‘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

本人认为,以上述内容为代表的、江泽民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公开言论,明显构成诽谤,理由如下。

(一)江泽民的身份决定其根本无权对某种信仰是“正教”或“邪教”做出公开评价

人类自有宗教始,“谁是正教”、“何为异端、邪说”等类似争议就从未停止。但这些争议往往存在于教派之间,局限在信仰领域。宗教信仰的多元化、相对独立性、相互排斥性决定:不可能存在一个公认而中立的团体、机构和个人对谁是正教、谁是邪教做出判断。中世纪宗教裁判所曾试图实现这一目的,但历史证明宗教裁判所给人类留下的是耻辱和黑暗。

即使在宗教裁判所存续期间,君王或者世俗政治权力介入“正教”、“异端”的评判和处罚,也要从宗教信仰的角度,通过专门的机构(神职人员组成的裁判庭)、依特定的程序实现,而不是由行政长官直接代劳。

当然,历史也证明,世俗政治权力介入宗教事务,其初衷无论是希望宗教繁荣,还是试图遏止异教发展,往往带来的都是灾难。

宗教裁判所退出历史舞台后,在近代历史上,没有哪个国家元首公开宣称某种信仰是邪教,并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打压。

1999年10月,江泽民以国家元首身份,私自、公然宣称法轮功是邪教,在人类历史上找不到这样的先例。近代以来,类似的案例只有一起:1934年希特勒集总统、总理于一身之后,为实施其种族灭绝政策,持续贬损、侮辱犹太人是“劣等人种”。

江泽民散布上述言论时,正值其集党、政、军职务于一身之时,但江无论以哪一个身份,都无权对某种信仰是不是邪教做出评判。因此,江的做法违反《宪法》第80条对国家主席职责的规定,是滥权行为。江的行为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根据网络信息,公安部在2005年曾发文列出中国境内十几个“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本人虽不认为公安部作为行政机关有权界定谁是、谁不是邪教,但公安部的文件至少表明:江泽民针对法轮功的诽谤言论未被以官方名义采纳。

(二)“邪教”是一个极具负面评价意义词汇

按照通常理解,“邪教”与人类语言中最具负面意义的词汇相联系,如:暴力、谎言、邪恶、血腥、恐怖、贪婪、虚伪、狡诈、残忍、洗脑、偏执、反传统、反道德、反人伦、反天理、狂妄自大、蔑视生命、灭绝人性、强制洗脑、神志不清、聚敛钱财、极端自私、为所欲为等等。某个组织一旦被定为“邪教”,即意味着该组织是人类的公敌、公害,必须被打散、解体、彻底清除。

(三)法轮功所倡导的“真、善、忍”精神,是一种高贵的价值,且被法轮功学员所践行

谎言骗人能得逞,是因为被欺骗者不了解事实真相。江泽民为了实现其歪曲、丑化法轮功的目的,就要想尽办法切断人们了解真相的途径,其中包括焚毁《转法轮》等书籍。

“谣言止于智者”。要做个智者,就必须了解真相。要了解法轮功真相,最直接的做法莫过于看一看《转法轮》这本书,从中可以看出法轮功倡导的价值和法轮功创始人对弟子的要求。

如果说《转法轮》书中的内容是对法轮功学员书面的、理论上的要求的话,那么在实践当中,法轮功自1992年传出至1999年7月长达七年多时间里,本人未见媒体有任何关于法轮功危害社会的报导;即使自1999年7月至今长达九年多时间里,在极度不公正的对待下,中国大陆没有发生一起法轮功学员以暴制暴的案例。这说明,法轮功学员普遍能够遵循法轮功创始人的教导,把“真、善、忍”的价值溶贯于日常行为当中。

(四)江泽民针对法轮功的诽谤言论,既无先例,也无共犯,其罪责无法推卸和转嫁

自1992年5月法轮功在中国大陆传出至1999年10月的长达七年多时间里,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机构、团体、个人公开宣称法轮功是邪教。即使在1999年7月20日开始“揭批斗争”之后的三个多月内,也没有任何一家媒体登载过“法轮功是邪教”的说法。江是第一个公开做出这种论断的人,而且,江发布这一言论的行为未经任何国家权力机构授权。

综合以上四点,江泽民公开散步诋毁性言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46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规定,对法轮功这一信仰团体及其成员构成诽谤罪。

二、江泽民触犯诽谤罪的其它相关言论

美国人库恩在《江泽民传》一书中记载江接受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60分钟”节目主持人麦克华莱士访谈的事实,时间是2000年8月15日下午,地点是北戴河。关于这次“谈笑风生”的对话内容,网上流传多个版本。慎重起见,本人找到CBS官方网站的内容,将其中江泽民关于法轮功的言论照录如下(中文内容供参考)。

Wallace asked him about human rights and about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persecution of the religious group Falun Gong. (华莱士问到人权问题,中国政府对法轮功信仰团体的迫害问题。)

“Their leader, Li Hongzhi, claims to be the reincarnation of the chief Buddha, and also a reincarnated Jesus Christ,” Jiang said. “Can you believe that? He said that doomsday was about to come and that the Earth was going to explode. In fact what he says are just fallacies to deceive people. But as a result of his preaching, many families were broken and many lives were lost. So after careful deliberations, we concluded that Falun Gong is an evil cult.” (“他们的头目,李洪志,自称是释迦牟尼转世再生,也是耶稣的转世再生。”江说,“你相信这些吗?他说世界的末日就要到了,地球即将爆炸。事实上他所说的都是骗人的鬼话。但是,由于他的说教,许多家庭破碎了,许多生命消失了。所以,经过仔细权衡,我们得出法轮功是邪教这样的结论。)

Jiang pointed out that no Falun Gong followers have ever been sentenced to death.(江说没有法轮功信徒被判处死刑。)

But 26 of them have reportedly died in police custody.(但是,据报导有26人死于羁押场所。)

Jiang told 60 Minutes the Falun Gong has driven thousands of its members to commit suicide.(江告诉“60分钟”法轮功已经造成数千学员自杀。)

The Falun Gong said that’s ridiculous – that it does not encourage suicide and that it’s still going strong despite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efforts to quash it.(法轮功方面称这是谬论——法轮功没有让人自杀,中国政府的持续打压无损于这个团体的存在。)

Asked about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persecution of Christians, Jiang said that Christians have not been persecuted in China, and that the constitution protects religious freedom, including Christianity. “But Falun Gong is a cult,” he said. “It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Christianity.”(当被问起中国政府迫害基督徒时,江说,基督徒在中国没有受到过迫害,宪法保护宗教自由,包括基督教。“但法轮功是邪教”,他说,“完全不同于基督教”。)
(上述原文网址:http://www.cbsnews.com/stories/2000/08/31/60minutes/main229663.shtml)

任何人,只要对法轮功相关书籍有个粗略了解,都会被江泽民的上述言论所震惊。

本人阅读(收听、观看)了法轮功创始人所有公开发表的文字、录音、录像,发现法轮功创始人从未“自称是释迦牟尼转世再生,也是耶稣的转世再生”。

本人查遍了法轮功创始人所有公开发表的文字、录音、录像,从未发现其中有“世界的末日就要到了,地球即将爆炸”这样的说法或者类似的意思。

江泽民熟练地编造了一套能使人产生厌恶的谎话,栽赃到法轮功头上,然后义正辞严地斥责这些“骗人的鬼话”。一般撒谎者、诽谤者、骗子做不到的,江全做到了。

像江泽民这样,以堂堂大国元首身份,当着世界性媒体的镜头,相当于在全世界面前,肆无忌惮地撒下弥天大谎,明目张胆地欺骗世人,信口开河地造谣诬蔑,诋毁他人,过程中却又是那么从容不迫、洒脱自如,人类历史上恐怕找不出第二个。

美国是基督教立国的国度,有数量庞大的基督徒,当他们听到江泽民编造出法轮功创始人“自称耶稣的转世再生”这样的话时,他们对法轮功的抵触与反感可想而知。但是,善良的美国人万万想不到,一个国家元首当着全世界人民的面也可以大耍流氓搞欺骗。

此外,江泽民关于“许多家庭破碎了,许多生命消失了”、“法轮功已经造成数千学员自杀”的言论,这种骇人听闻的捏造,非常具有煽动力。尤其是“数千学员自杀”的说法,比其在1999年10月对《费加罗报》宣称的“因练‘法轮功’致死的达一千四百多人”更具震撼力。可以想像,仅凭江泽民的这几句话,又有多少美国观众对法轮功产生反感、恐惧甚至仇恨。

三、江泽民捏造事实诽谤法轮功的相关行为表现

发生在江泽民在位期间的以下事件,本人认为均与江泽民所犯诽谤罪有关,江有幕后主谋的嫌疑,在此提供作为公安部侦查线索。

(一)将法轮功学员四‧二五和平上访定性为“围攻”

“围攻中南海”是1999年7月20日之后扣在法轮功学员头上的一顶帽子。江泽民在与华莱士访谈时谈到法轮功学员“围攻政府”。

即便一个局外人,如本人,仅仅通过比较1999年4月25日之后的官方新闻报导及其它资料,即能发现:“围攻”之说,显属诬蔑。

首先,“围攻”一词,既要“围”,又要“攻”,“围”的目的是为了“攻”,显然属暴力行为。且不说法轮功学员在任何环境下遵循“打不还手”,杜绝暴力,仅仅从另一方面看,“围攻中南海”不亚于“武装夺取政权”,必然会发生大规模冲突,会有大量的“围攻暴徒”被捕。但我们知道,起码在4月25日当天没有一个法轮功学员在北京因暴力倾向被捕。

其次,如发生“围攻”的暴力冲突,新闻媒体必有大量报导,但1999年7月22日前的近三个月内媒体关于四‧二五上访事件的报导非常少,“围攻”二字是在“揭批斗争”开始后突然出现在媒体的。

第三,在四‧二五上访事件发生的当天晚上,江泽民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人写过一封信,对当天的上访事件,信中通篇未提“围攻”二字,这与其接受华莱士采访时腔调截然不同(该信被2006年8月出版的《江泽民文选》收入第二卷)。

(二)企图在大陆清除有关法轮功的全部真实信息

诽谤者能够得逞,往往是因为人们对真相不了解、对被诽谤者不了解。诽谤者为避免其捏造行为被戳穿,就要想方设法掩盖有关被诽谤者的事实真相。

掩盖事实真相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销毁和禁绝真相资料,一种是制造虚假宣传。

本人曾亲眼看到电视上大量销毁法轮功书籍、音像、物品的报导,也亲身体会到江在位期间直至今天网络对法轮功真相信息严密封锁的状况。这些公开和私下销毁、禁绝法轮功资料的行为,以及封锁有关法轮功网络信息的行为,既切断了局外人想了解法轮功的途径,隐瞒了事实真相,又保护江泽民的诽谤谎言不被揭穿,是江掩盖其罪行的手段。

(三)“天安门自焚事件”存在重大造假嫌疑,是在为江泽民的诽谤制造虚假证据

据本人了解,发生于2001年1月23日的天安门自焚事件以及官方媒体的一系列大篇幅报导,对于燃起人们对法轮功的抵触、反感、厌恶、仇恨、恐惧,发挥了巨大功效。在这之前,很多人认为镇压法轮功是“小题大做”,但电视播出“自焚”事件后,这样的说法几乎没有了。

但是,相反地,在电视播出“自焚”事件后很短时间内,本人即从街头巷议中了解到百姓对此次事件真伪的诸多质疑。

如果说百姓的非议不值得重视的话,我们看一下被载入联合国会议记录的国际方面对“自焚”事件的态度。

2001 年8月14日上午,时值联合国倡导和保护人权附属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在日内瓦召开第53届会议期间,国际教育发展组织(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IED)向会议提交了一份正式声明:“Internat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IED)’s Statement at the U.N.”,声明中称:“当局并企图以今年一月二十三日天安门广场上的自焚事件为证据来诬陷法轮功为‘邪教’。然而,我们得到一份自焚事件的录像分析却表明:整个事件是由政府一手导演的。我们备有该录像的拷贝,以供分发。”(英文:The regime points to a supposed self-immolation incident in Tiananmen Square on January 23, 2001 as proof that Falun Gong is an “evil cult”. However, we have obtained a video of that incident that in our view proves that this event was staged by the government. We have copies of that video available for distribution.)

有关该份声明的会议记录请见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官方网页:
http://www.unhchr.ch/huricane/huricane.nsf/0/D1D7C610CB97B340C1256AA9002678B0?opendocument

如果“自焚”如IED所说是被导演的,那么,鉴于此造假事件对江泽民诽谤法轮功所起到的无可替代作用和轰动效应,我们完全有理由推断江泽民是这次造假、栽赃、煽动仇恨事件的幕后主谋,这是江诽谤罪之外的另一系列独立犯罪,应当另行立案侦查,并将侦查结果作为本案定罪的考量因素。

(四)有关“法轮功学员被成功转化”的宣传中,“转化”一词具有侮辱、诽谤性,与江泽民犯罪有关,且存在造假嫌疑

下面以焦点访谈曾报导过的“王博被转化”案件为代表,向公安部提供调查线索:

《人民日报》2002年4月8日第一版登了一篇文章“生命‧深渊‧新生——原‘法轮功’练习者王博的人生轨迹”,描述王博如何被“转化”以及如何协助“转化”其父亲王新中。文章开头和末尾并追忆了“被法轮功毒害的陈果”,陈果是“自焚”事件中的一个死亡者。

几乎同时,《焦点访谈》播出录像“《从毁灭到新生》——王博和她的爸爸妈妈(上、下)”,报导王博一家被“春风化雨般”“转化”的过程。

事实真相并非如此。

2007年4月27日上午8点30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王博一家三口(父亲王新中、母亲刘淑芹)“破坏法律实施”案。当时,北京李和平等七名律师到庭做无罪辩护。庭审中,王博的主要“罪证”是她自己制作了一个自述录像短片并发到网上,短片题目是《焦点访谈背后的残忍和欺骗》。

看一下王博的开场白:“全世界的民众,你们好!我是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王博。在2002年的时候,由于受中共政府人员的欺骗和利用,我上了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在这里,我向李洪志师父认错,也向所有被蒙蔽的世人讲清中共政府人员是如何欺骗、利用我,如何对我强制洗脑的。”

无需看完全部录像片,仅以王博一家再次被抓捕、审判的事实以及上面王博的这段“引子”,我们就能知道《人民日报》和《焦点访谈》的所谓“成功转化”是怎么回事。

王博在录像中还谈到她了解的死于“自焚”的陈果的情况:
“之后,我得知了自焚伪案。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新华社有记者两次对我们劳教所里的学员进行采访,也采访了我。我当时对新华社的记者说:我在上中央音乐学院期间认识陈果,她不是真正炼法轮功的。虽然她以前炼过法轮功,但从99年我认识她的时候开始,她已经不看《转法轮》,也不认为李洪志师父是我们的师父。她认为河南有一个叫刘某某的才是真正的‘高人’,而且,还邀请我和我的母亲去河南听所谓的高人讲法。我对此规劝她,告诉她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希望她不要再跟着刘某某等人一起、再听信他们的话。当时陈果听不进去。由于我们之间共同语言越来越少,所以后来也渐渐地疏远了。我把这些话都告诉了新华社的记者。当时他们说他们做这个采访是中央高层让了解法轮功学员对自焚的态度……”

上述录像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档案室应该可以查到。

(五)可能与江泽民犯罪有关的一系列宣传

1999年7月之后,尤其是2001年1月“自焚”事件播出后,《人民日报》每周都有新“发生”和“发现”(以前“发生”的)的法轮功学员“自杀”、“自焚”、“剖腹找法轮”、“杀亲人”、“杀邻居”、“杀老中医”、“杀乞丐”、“精神失常”的报导,杀人方式有锤子、斧头、铁镐、菜刀、剪刀、毒药、徒手掐脖子等等,每一起案件都充满血腥、恐怖。对于这些宣传,请参考一位见证这段历史的加拿大律师的看法:

科来福‧安世立(Clive Ansley)大律师在中国从事法律工作十四年,1984年在上海为Bull, Housser & Tupper (“BHT”)开办第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自1984年起先后任教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现仍为顾问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他在2006年4月27日做出一份书面《宣誓书》,用以证明法轮功在中国受到的迫害。

《宣誓书》第26条这样写道:“从镇压法轮功开始的1999年到2003年5月底,我居住在中国。期间,我每一天都见证了中国出版业和电视媒体对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持续不断的诽谤。这是我所见过的最极端、完全不合法的、十足的仇恨运动。历史上,我所了解的唯一可与之相比的仇恨运动是在欧洲由阿道夫‧希特勒发起的针对犹太人的仇恨运动。”(中文全文见http://epochtimes.com/gb/6/9/21/n1462204.htm英文全文见:http://www.falunau.org/indexArticle.jsp?itemID=1885)

先不说这些血腥、恐怖新闻报导与法轮功对学员要求的“真、善、忍”相去甚远、太离谱,只提出两点质疑:

其一,大家都知道,法轮功学员在大陆受到的迫害是最重的,但法轮功学员九年多来长期遭受不公正对待下,未曾见到一起法轮功学员对警察暴力相向的事件。也就是说,无论法轮功学员遭受多么残酷的虐待,他们没有做揭竿而起的暴民,实实在在做到了“打不还手”。

其二,那些血腥、恐怖的“事件”,在1999年7月之后暴增,但在2003年3月江泽民离开党、政职务后几乎嘎然而止,这是不是很蹊跷呢?

针对法轮功的“揭批斗争”,是文革后发生的一场规模最浩大的政治运动。几十年来历次政治运动的过程和结果表明,没有哪一次运动不是以祸国殃民收场的。但每次运动中,为了煽动人们的狂热,有一些“事实”需要被制造出来,有一些谎言需要被日日重复。回顾历史,再结合以上两点质疑,我们有理由这样推断:自1999年7月起,官方媒体所有关于法轮功的仇恨性宣传报导,均是配合江泽民实施诽谤罪的造假宣传,而江无疑是这一系列造假宣传的幕后主谋和元凶。

第二部分 关于江泽民犯罪后果的事实

诽谤罪是一个较为独特的犯罪类型。它有个不同于其它犯罪的地方:一般犯罪中往往只有一个(或者一方面)受害者,诽谤犯罪却会同时产生两个方面的受害者:一方面是被诽谤者(如本案中的法轮功学员),一方面是被谎言欺骗和蒙蔽的人(观众、听众、读者等)。

诽谤罪还有两个特别的地方:其一,它能起到仇恨宣传的作用,即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对被诽谤者的仇恨。有很多国家刑法中有“仇恨宣传罪”,与诽谤罪有共通之处。其二,它能起到教唆犯罪的作用,即一旦被谎言欺骗、煽动者成为执法权力者,这种被煽动了的仇恨无疑会转化为暴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诽谤能够起到教唆犯罪的作用。

一、江的诽谤犯罪制造了两个数量庞大的受害群体

(一)作为被诽谤者的法轮功学员

受害者人数众多,分布范围较广。根据上海电视台在1998年11月24日的新闻报导:“法轮功已传遍欧、美、澳、亚四大洲,全世界已有一亿人在炼法轮功。”也就是说,江的诽谤至少给一亿人的精神造成伤害,甚至这一亿人的亲人也会不同程度地承受这种诽谤宣传的伤害。由于法轮功学员在国外的广泛传播,显然,这个受到精神伤害的群体是世界性分布的。

(二)听信江泽民诽谤谎言而被蒙蔽的人

1.由于现代传媒的发达,加上江泽民以其国家元首身份对诽谤法轮功所做的努力,从全世界看,在1999年7月后的一段时间内,听说过“法轮功”这三个字而不了解法轮功的人,无疑都是江泽民犯罪的另一种受害者,即被欺骗、蒙蔽而丧失判断能力者。直到今天,有些人一谈起法轮功,就联想到“邪教”,而一听说“邪教”,就以为在说法轮功,完全把“邪教”和法轮功等同起来。而事实上,这些人可能连一页法轮功的书都没读过,甚至连一个法轮功学员也不认识。有不少人可能连法轮功信仰“真、善、忍”还是“真善美”都搞不清楚,但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说法却能脱口而出,可见江泽民诽谤谎言的流毒之广、为祸之烈。

2.从个人亲身经历看,本人曾长期被江泽民的诽谤谎言所蒙蔽,以至在“自焚”宣传后,曾被胁迫式参与针对法轮功的所谓“百万群众大签名”。一同参加签名的有一千多人,据我观察,他们要么是和我一样被胁迫的,要么是被“自焚”事件及一系列造假宣传煽动了仇恨的人。

二、诽谤煽动了仇恨,加剧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程度

诽谤能够混淆是非,诽谤使人丧失判断,诽谤致人产生反感、仇恨,诽谤令人不愿谈论同类话题、不愿了解事实真相。

人们认识事物往往先入为主。“法轮功是邪教”从一个国家元首的嘴里说出来,再经过全国媒体长期强制灌输,除了法轮功学员外,几乎无人幸免于被欺骗。在铺天盖地的负面宣传中,哪怕你只听信了其中的百分之一,就足以产生对法轮功百分之百的厌恶和仇恨。而事实上,任何一个对法轮功的仇恨的人,他的仇恨不是因为了解法轮功,而是因为记住了江泽民的诽谤言论和系列造假宣传。

仇恨,是江泽民作为迫害政策制定者长期诽谤宣传的结果,也是监狱警察等作为迫害政策具体执行者们加剧迫害法轮功的心理动因。那些被以国家名义赋予了权力的执法者,如果对法轮功怀有厌恶和仇恨,这种仇恨不可避免地会转化为暴力或者使暴力升级。而暴力一旦被“上头”赞许,法轮功学员的悲惨处境就可想而知。

通过以下两份文件,可以看出江泽民的仇恨宣传对加剧这场迫害所起到的作用。
文件一:高智晟律师的公开信
高智晟律师于2005年12月12日向胡锦涛、温家宝发出公开信:《必须立即停止灭绝我们民族良知和道德的野蛮行径》(http://www.epochtimes.com/gb/5/12/13/n1151842.htm)

高律师在信中写道:
“我想在此特别提及的是:我们设法说出这个民族持续被血腥迫害的真相,尤其是在这个时刻,也是为了提醒我们的整个民族——我们民族面临的问题的严重性及紧迫性。我们的民族,我们每个个体,是到了一个必须正色面对我们所面临问题的时候啦!任何理由、任何传统的方法及任何的耽延,都将是对我们整个民族价值的犯罪!”

“在这封信里,我将不会回避任何我看到的真实存在的问题,哪怕这封信的公开之日即是我的入狱之时。十几日的调查,我再次看到了令我痛彻心肺的真相,“610”办公室,至少可以这样称谓它——国家政权内且高于政权力量的黑社会组织,它是可以操纵、调控一切政权资源的黑社会组织。一个国家宪法及国家的权力结构安排规范中没有的组织,却“行使”着本只能由国家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及许多连国家机关都根本不能行使的“权力”。它“行使”着在这个星球上,人类有国家文明以来,作为国家从不能拥有的权力。”

“我们看到了,被以“610”为符号化的的权力,正在持续地以杀戮人的肉体及精神、以镣铐和锁链、电刑、老虎凳等形式与我们的人民“打交道”,这种已完全黑社会化了的权力正在持续地折磨着我们的母亲、我们的姐妹、我们的孩子及我们的整个民族。胡、温两位,作为这个时代、这个时刻具有特殊身份的民族的一员,尤其作为在国内大多数民众心目中还被视作为具有良知的民族成员,是到了我们必须共同面对这一切的时候啦!”

“此时此刻,我用颤抖着的心、颤抖着的笔记述着那些被迫害者六年来的惨烈境遇,在这次令人难以置信的野蛮迫害真相中,在政府针对自己的人民毫无人性的残暴记录中,其最持久地震荡着我的灵魂的不道德行为记录,即是“610”人员及警察的、完全程式化的几无例外地针对我们女同胞女性生殖器攻击的下流行径!几乎是百分百的女同胞的女性性生殖器、乳房及男性性生殖器,在被迫害过程中都遭到了极其下流的攻击,几乎所有的被迫害者,无论你是男性还是女性,行刑前的第一道程序那就是扒光你的所有衣服,任何语言、文字的功能都无法复述清或者再现我们的政府在这方面的下流和不道德!我们还尚存一丝体热的民族成员谁还有条件在这样的真实面前沉默下去!?”

高律师描述的迫害真相惨绝人寰,令人不忍卒读。每个案例都给人以撕心裂肺的痛苦,整个信读起来给人窒息的感觉。但高律师说,他揭露的迫害不及冰山一角。

公安部应彻查高律师揭露的迫害真相,除对具体参与迫害的犯罪份子绳之以法外,将相关迫害案例作为衡定江泽民诽谤犯罪(甚至教唆犯罪)后果的重要依据。

文件二:《关于指控发生在中国的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调查报告》(中、英文版本见网站http://organharvestinvestigation.net)

2006年7月6日,加拿大法律界、政界俩位知名人士: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和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向媒体公布了《关于指控发生在中国的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调查报告》。《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调查之初,我们对指控的真伪不持任何观点。该指控如此触目惊心,几乎令人无法相信。我们情愿更多地证实指控是假的,而不是真的。如果这些指控是真实的,这将意味着这是我们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恶,超出人类所见证过的形形色色的堕落。正是这种对所指控事件的厌恶使我们‘情愿不信’。但这种‘情愿不信’并不意味着指控事实不存在。”

《报告》作者大卫‧乔高曾于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间任外交部亚太事务司司长,是加拿大第38届国会里就任时间最长的俩个国会议员之一。作者大卫‧麦塔斯是国际著名人权律师。

《报告》指控的事项虽然恐怖和令人震惊,但俩位作者的名望、社会地位和良好的个人信誉使报告的可信、可靠性得到保障。当然,最让人信服的是这份报告内容本身。

本人认真阅读了《报告》(2007年1月31日修订版)的中文版本,并与英文原文做了拣选性对照。在对报告的指控事项、取证调查手段、证据内容、正反考量因素、证据分析、推理与论证方法以及得出的结论进行了几番挑剔性审视后,作为律师,我只能用八个字评价这份《报告》:谨慎客观、无懈可击。

公安部应对于《报告》揭示的、几乎超出人类心理承受能力的、令人发指的罪行单独立案侦查,除对参与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这种滔天罪恶的单位和个人绳之以法外,应将此罪大恶极的迫害案例作为衡定江泽民诽谤犯罪(甚至教唆犯罪)后果的重要依据。

诽谤煽动了仇恨,仇恨加剧了暴力。如果不是因为江泽民的诽谤,这场迫害不会如此惨烈、持久;如果不是因为江泽民的诽谤,那些执行迫害政策的警察不会对法轮功学员那么刻骨仇恨、下手那么狠辣;如果不是因为江泽民的诽谤,那些用以救死扶伤的手术刀,必然不会如此残忍地划开一个个信仰“真、善、忍”的同胞的肌肤、摘掉他们的眼角膜、肾脏、肝脏以谋利。

可以说,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诽谤引发的仇恨运动,是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遭受一切苦难的根源;是所有不明真相人仇恨法轮功的根本原因;是这场旷日持久的迫害得以持续、蔓延的罪恶因素。上述《报告》作者这样描述煽动仇恨与法轮功学员器官被摘除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法轮功学员)煽动仇恨在中国最为尖锐……煽动仇恨并不必然导致某种具体的迫害形式,但所有的最恶劣的侵犯都是它挑起的。如果没有这种仇恨宣传,很难想像本文指控的事件会发生。然而这种仇恨宣传一旦存在,那人们对法轮功的所作所为——摘取器官致其死亡——就不那么难以置信了。”

以上提到的犯罪后果还仅仅是针对法轮功学员具体而言。除此之外,作为国家元首的江泽民,以诽谤方式煽动人们仇恨法轮功,在国际上,极大地败坏了中国政府的形象,伤害了全体中国人的自尊与尊严;在国内,附带加剧了国人对“真、善、忍”这种美好价值的蔑视,对中国社会道德下滑、世风日下、造假猖獗、公义无存的局面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无疑是江犯罪后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考虑到这些犯罪后果在取证、证据分析、因果判断、社会危害性量化等方面的操作难度,在此不单独作为举报内容具体描述。

第三部分 关于江泽民犯罪的主观故意、动机

一、江对法轮功的一切作为,均围绕一个目的:战胜法轮功

从以上举报内容可以看出,江在1999年10月提出的“邪教”之说,既不是出于江泽民的科学判断,也不是出于江的错误判断,而是江为维持迫害和进一步推动迫害而信口雌黄、妖言惑众。那么,在此之前,江在1999年7月发起对法轮功“取缔”和“揭批”,并不是因为法轮功是什么“邪教”(当时还没有这种公开的说法),更不是因为法轮功有什么违法行为(上面分析过“四‧二五围攻”系无稽之谈),而是别的原因。这个“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从江下面一段透着暴戾之气的话中可见端倪:

“难道我们共产党人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信奉的唯物论、无神论,还战胜不了法轮功所宣扬的那一套东西吗?果真是那样,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四‧二五上访事件当晚江写的信中)

“战胜法轮功”——江对于法轮功的一切作为只为这一个目的服务。江动用国家权力“取缔”法轮功是为实现这个目的;江对法轮功的诽谤是为实现这个目的;江动用媒体对法轮功进行抹黑宣传是为实现这个目的;江动用国家暴力打压法轮功学员讲清真相是为这个目的;江涉嫌的其它犯罪(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伤残案件)也都是为实现这个目的。

那么,江为什么要和一个善良的信仰团体作对,必欲除之而后快?

二、江欲“战胜法轮功”的内在动机

1999年6月7日,江在政治局会议做了一个“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网页:http://beijingspring.com/bj2/2001/60/2003727210907.htm)从其中的两段话我们可以推断江为什么非要“战胜”一个平和善良的信仰群体。

“4月25日以来,我一直在思考,我们党已经搞了近80年的革命和建设,掌握着国家政权,有250万人民军队,有6000多万党员,有一大批高中级领导干部,为什么却让‘法轮功’这样的问题冒了出来,而且闹到这种程度呢?显然,一个李洪志,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能耐。”

“我看可以这样说,‘法轮功’的产生和蔓延,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同我们党争夺群众、争夺阵地的一场政治斗争……”

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江泽民为什么要和一群平和的修炼人过不去,必欲置法轮功于死地?江的这两段话,基本作了完整回答:使江执意铲除法轮功的,不是什么“有病不吃药”,不是什么“围攻”,更不是什么“邪教”,而是江自己的一颗肮脏的心——妒忌心,对法轮功创始人感召力的妒忌(“显然,一个李洪志,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能耐”),和对法轮功“人传人、心传心”的发展模式、人数迅速增多的妒忌(“‘法轮功’的产生和蔓延,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同我们党争夺群众、争夺阵地……”)。

妒忌使人心血冲头,妒忌使人丧失理智,妒忌使人产生莫名仇恨,妒忌使人不择手段。为了“战胜法轮功”,江依仗其权势及其操控的制度优势,以谎言(铺天盖地的虚假宣传,栽赃、抹黑等诽谤手段)和暴力(司法手段)为工具,发起了对法轮功制度化和系统化的镇压。

在这场迫害中,作为“舆论先行”的谎言,蒙蔽了世人,煽动了仇恨,加剧了迫害。当然,并不是每个撒谎者都是罪犯,但江的弥天大谎,使无数法轮功信仰者及其家庭遭受无妄之灾,毒害至少十几亿不明真相的世人,把中国社会拖入善恶莫辨、正邪颠倒、良知匮乏、造假公行的悲惨境地。江的诽谤罪必须受到追究,这么做,不是单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肃清流毒,还世人以公道!

在这场针对法轮功的政治运动中,江泽民所犯罪行非仅诽谤一案,但是,眼下,其它犯罪指控或有障碍,但以诽谤罪对其立案侦查、逮捕、判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充分,不存在任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上的障碍。

第四部分 公安部应对江泽民的诽谤罪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江的诽谤罪行,显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主动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在级别管辖方面,本案属危害中国社会旷日持久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相应由公安部立案侦查。

(四)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未曾规定国家元首或中共总书记的刑事豁免权,并且江针对法轮功的言行并非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发布,不属职务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因此,尽管江曾经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但对其诽谤罪进行追诉,在犯罪主体是否适格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三),如公安部不能对江泽民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则作为受害者的法轮功学员有权以刑事自诉的方式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江泽民的诽谤罪,法院应当直接受理。

此致
中国公安部
举报人: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注:
3 本文作为证据提供的网址,在中国大陆几乎均处于被封锁状态,须运行破网软件方可浏览。@(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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