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中共阉法院认定“颠覆政权案”事实

郭国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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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讯】根据网上所能查到的判决书,兹将中共阉法院认定之魏京生、胡适根、徐文立、王有才、杨天水、许万平、黄金秋、冯邵力、胡民军、任自元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归纳如下,这些民运英雄们的行为有如下几类:一:组建民主政党;二:撰文揭批、批判中共一党专制独裁政治体制,草拟制定章程宣言;三:要求争取实现多党自由竞争三权分立;四:唯有任自元一人被认定主张用暴力推翻中共政权,无人实施过任何暴力;五:没有一份判决书曾论证被告人到底实施了哪些具体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也没有任何一份判决书论证中共政权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其中认定胡石根”犯罪事实”: “胡适根和王国齐成立中国自由民主党、参加”中华进步同盟”组织、成立”中国自由工会筹备委员会”、起草《中国自由民主党政治纲领》、《中国自由民主党组织章程》和其它多份自由民主党、自由工会的宣传材料、准备”六四”期间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散发、投寄传单,并准备用航模直升机在天安门广场上空散发抗议”六四” 屠杀的传单”[1]仅120余字却无罪重判20年!简言之,中共阉法院的判决逻辑纯属流氓土匪式的逻辑,将组党与颠覆政权混为一谈,将要求民主多党竞争强行认定颠覆国家政权,将批判中共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将中共政权等同于国家政权;根本原因在于中共一党专制下的法院完全不具有独立审判权,审案法官实质上完全被阉割了精神,毫无独立判断力也不敢有任何独立判断;他们要么纯属流氓党棍,要么属于没有是非观的无知法肓,要么是为了一已私利出卖灵魂的无耻之徒。基本上可以断言:当今中共阉法院审理政治案件的刑事法官是最无能,最无耻也最反动的家伙!

1,魏京生案。经审理查明:魏京生在服刑期间及假释以后,书写并在香港《明报月刊》、《开放》杂志等境外报刊上发表了《中共的人权观与纳粹同类》、《救星还是灾星》、《毛泽东给我们的最好教导》、《谎言无助解决西藏问题》等文章,攻击、诬蔑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社会主义”,我国政府是”独裁专制的政权”,诽谤中国共产党”顽固的(地)持有纳粹同类的人权观”,煽动人们”不能指望救世主,某某青天解脱或解救我们”,”必须认清毛泽东和他手下的一伙暴徒的真面目,并与之抗争”,并鼓吹”西藏无疑是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为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制造舆论。 魏京生为达到阴谋颠覆政府的目的,”掀起足以动摇现政权的风波”,策划了阴谋颠覆政府的行动计划。该计划中称:一、为民运全面活动的便利,需要有一个周转和保存资金的合法金融机构。以便更好的(地)适用(应)将来瞬息万变的形势变化,更快地从资金方面支持民运活动;二、买下几家全国性和地区性的报纸,作为民运宣传方面的重要侧面;三、开办一家组织文化活动的公司,并筹划、组织一些非政府的画展、演出、出版等活动形成一种同情并与民运协调的文化界力量或组织;四、工会运动需要开展,需要民运方面去参与、领导和帮助;五、(设立)政治受难者救助资金;六、(设立)统战工作或叫非公开活动经费。魏京生为实施上述阴谋颠覆政府的行动计划,寻求活动经费,书写了《需要帮助的项目简介》,列述了其行动计划的内容及进行的部分活动情况,并指使其秘书僮屹将《需要帮助的项目简介》打印后,交给了境外某组织负责人,索要数十万美元作为活动经费。魏京生为筹建所谓”民运银行”,买下了北京西便门城市信用社百分之十二点五的股份。为了”形成同情并与民运相协调的文化界力量和组织”,被告人魏京生以其弟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了”生涛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北京筹办”中国、日本、韩国现代美术展”。魏还搜集了数十人的”政治受难者”名单,并给”在日中国人团结连(联)合会”写信,寻求”救助资金”,要求承担”大陆政治受难者”的”救助工作”。魏京生还积极与境内外曾因犯反革命罪被判过刑的王丹、刘青等人串联,研究所谓斗争策略,策划将非法组织势力结合起来,为阴谋颠覆政府作组织上的准备。[2]亦即魏的行为仅有发表文章、策划计划、筹集经费入股信用社、组建公司。

2,胡适根案。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胡石根和王国齐成立中国自由民主党。胡石根还参加了康玉春等人成立的”中华进步同盟”组织。1991年12月,胡石根和刘京生、高玉祥等人成立”中国自由工会筹备委员会”。胡石根起草了《中国自由民主党政治纲领》、《中国自由民主党组织章程》和其它多份自由民主党、自由工会的宣传材料。 1992年4、5月间,胡石根、刘京生等准备在”六四”期间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散发、投寄传单,并准备用航模直升机在天安门广场上空散发抗议”六四” 屠杀的传单。[3] 也即胡适根的全部行为仅有组建民主政党、起草宣言、准备散发披露六四真相的传单。

3,黄金秋案。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金秋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主要为,上诉人黄金秋以”清水君”的名义在网上组党行为及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政见,对政府、执政党提出批评、建 议、指责、批判,仅是表达其思想观点和主张,并非颠覆国家政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黄金秋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黄金秋于2003年1 月,在境外”博讯”新闻网站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在互联网上发表由其亲自制定的《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该党章在总则中确定:”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短、中、长期目标是”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中共独裁集团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深刻批判和反思独裁集团祸国殃民的罪行”,最终”建立大中华民主联盟”。并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清水君”的名义,在”博讯”网上发表由其撰写的《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共独裁政权”,提出”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建立”强大的政治替代组织”及”爱民”根据地,最终实现”大中华民主联盟”的政治目标。另外在互联网上还发布《中华爱国民主党入党申请书》,招募了多名预备党员,发表了《爱国民主工作指南》、《我们的爱国民主行动纲领》、《关于建立地主机构深化组织工作的通知》等大量文章,具体指导如何开展”中华爱国民主党”工作的方法,唆使他们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支部,发展党员,扩大组织,散发传单,以达到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2003年8月,上诉人黄金秋归国后,先后在昆明等地上网发表文章或发放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思想,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进行组织活动。[4]黄金秋的全部行为限于组建网络虚拟政党、发表文章批判中共、发展党员。

4,杨天水案。经审理查明: 杨同彦以”杨天水”、”中华泪”的网名在境外《大纪元》、《博讯》等网站上发表大量文章,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意图推翻现行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杨同彦在境外人员发起的”中国天鹅绒行动”网上投票选举”民主中国过渡政府”的活动中,当选为”民主中国第一届临时过渡政府” 秘书处成员和各省市政权和平交接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接受成员,并在《* **网》站发表文章,鼓吹”‘天鹅绒行动’是划时代,其以一个新式的民运方式,在网络上通过自由民主的选举来产生的’民主中国过渡政府’是合法的政府” 等。杨同彦遵循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的纲领、章程,秘密组建”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备组”,并发展组织成员。杨同彦接受境外”民主中国阵线”副主席盛雪等人的资金500欧元。接受澳大利亚孙立勇的资金500澳元。所接受的资金部分用于资助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王文江等人及其近亲属。[5]杨天水的行为包括发文揭批中共专制暴政、被动入选网络政府负责人、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接受资助帮助有困难的战友。

5,许万平案。经审理查明:许万平曾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01年以来,许万平通过在互联网上投递稿件等方式,与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及其负责人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人密切联系,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政权。2003年7月有,王希哲向许万平提供了5,000元人民币,以购置电脑加强与境外联络及开展活动。2004年11月有,许万平在互联网上策划、组织了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员申请”魏京生中国民主斗士奖”的活动,并征求各地”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意见。许万平还参与发起了所谓”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另外,许万平通过撰写手稿呼吁在海外建立国内”民运分子”的联络拨款机构,还提出培养新人的方法。[6] 许万平的行为仅有发文批判共产党、接受海外朋友资助、参与民主党的活动。

6,徐文立案。经审理查明:徐文立刑满释放后,继续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准备活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间,徐文立在境内外刊物及其它媒体上发表议论和文章,煽动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宣称我肯定是想通过搞政党政治的方式、改变选举制度的方式来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发挥自己的作用,未来的那个宪政和现在已有的宪法是两回事。徐文立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进行组织活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间,徐文立策划成立中国民主党,并与境外敌对分子严家其相勾结,共同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该章程在总纲中确定: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并向境内外散发。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自任党部主席,并设立了副主席、秘书长,成立了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北美分部,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新闻发布中心等机构。在此期间,徐文立通过积极发展成员、举行宣誓仪式等活动,扩大组织,筹划召开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一九九八年二月至十一月间,徐文立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积极寻求并接受境外资助,且在《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中明确规定寻求境外资助。[7]徐文立的行为限有发文主张政治民主批判中共、组建中国民主党制定章程纲领发展党员。

7,王有才案。经开庭审理查明:王有才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积极进行组建非法政党的活动,王有才纠集祝正明、吴义龙 在杭州市原杭州大学就王有才提出的成立政党一事进行商议,决定将政党定名为”中国民主党”,率先在浙江省成立”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并各自拟写该党章程。六月二十四日晚,王有才与祝正明、吴义龙及王东海、林辉等人在祝正明家讨论并拟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和”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成立公开宣言,诬蔑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封建专制”、”政治独裁”和”强权暴政”等,明确提出”获取政治权利、修改宪法、废除一党专政”、”建立宪政民主政治体制,建立政治分权机制”等等,并商定将上述两文公开散发,同时王有才等人分别就联络、宣传、协商等具体行动进行了分工。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王有才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美国、香港等地的组织及个人发送载有”章程”、”宣言”内容的电子邮件十八份,并要求接收方广为传播。同月三十日上午,按商定由其同伙朱虞夫携带”宣言”印刷件在杭州市进行散发。七月四日、五日,王有才又分别通知祝正明、王东海等人于七月十一日在杭州以”喝茶”形式聚会,并要求各人尽可能联络其他人员参加,继续讨论”中国民主党”的成立事宜。经联络,林辉等人赶至杭州,准备聚会。后因被公发机关及时查获而未得逞。十一月,王有才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被杭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在杭州市与境外敌对组织的成员会面,就成立”中国民主党”筹备会等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和交流,并接受资助的经费美元1000元。此外,王有才还于同年五月、九月分别接受境外敌对组织成员所资助的经费人民币 4000元、美元300元。[8]王有才仅有组建中国民主党、接受资助、拟定章程宣言。

8,冯邵力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冯邵力自一九九二年以来,多次秘密串联李增春、王彦发、钮葆、唐志洁及王怀武策划成立所谓”中国共产党政治改革派”非法组织。冯邵力于一九九六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三月间,在本市西城区阜外北营房东里其家中,先后起草了《中国共产党政治改革派章程》、《战略决策总规划》、《战略计划编码》、《洪辰文选》等纲领、计划,污蔑社会主义的中国”封建社会遗留的思想土壤依然广厚,专制统治的权力意识依旧顽固”、叫嚣”要建立一党两治、多元政治结构为特点的社会主义新体制,建立第三共和。”并发展组织成员,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辽宁等地串联二十余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指控冯邵力纠集被告人王彦发及王怀武、宋旭民等人,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间在本市延庆县康庄二五一厂招待所内秘密开会,讨论了冯邵力起草的《中国共产党民主派章程》,确定其组织秘密开展活动,逐步宣传、渗透,待时机成熟时公开,谋划了其组织的机构和发展计划。[9]冯邵力仅组织中国共产党政治改革派及制定章程发展成员的行为。

9, 胡民军案。经审理查明:一纠集多人聚会,交流,传播其反对现行国家制度的观点,共同组建实施非法的”中国民主党四川省党部”,妄图颠覆国家政权。胡民军从 1992年11月以来在成都以经商为名从事”民主活动”,先后结识了刘贤斌,余万宝等人,多次参与”文化沙龙”,交流对现政权的不满情绪,酝酿组建”中国民主党四川筹备委员会”;四次参与制作了致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关政府机构的签名公开信,呼吁书等;先后撰写了《民主革命论》,《权力资本论》,《反暴力》,《学生运动和民主运动怎样走》,《告军人书》,《告全国农民书》等一批文稿,反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人民政府,称现代中国是”专制社会””中国共产党是法西斯党”,”走社会主义道路没有方向,坚持中共的领导烂透了”等。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刑事拘留后,又撰写一封信,于 2001年8月2日趁同监舍在押犯郭明出庭受审之机。企图带出看守所。在信中咒骂”共产专制”,称现行制度是”兽制”;委托”老邹”继续他的事业,把四川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四川委员会”,”中国人权观察四川临时总部””中国人权观察四川分部’三面旗帜扛下去,并教唆”老邹”与境外”民运分子”刘青接轨。 胡明军还画制了”中国民主党”党旗图案,拟制了”策略方针”,其内容包括”从文化开头”,”武装作后盾”等。王森自2000年经他人介绍与胡明军相识后,赞同胡明军等人反对现行国家体制的观点,积极参与”民运”活动,主张”铲除政治独裁”。2000 年5月中旬的一个双休日,胡明军通知并主持了在资阳的聚会。参加聚会的人员有王森等多人。会议主要交流了对”民运”的看法和认识,并讨论组建非法的”中国民主党四川省党部”。胡明军,王森主张组党并建立严密的组织机构,对经费来源、政治体制、组织原则等进行了讨论。会议口头议定,胡明军为”四川党部”负责人;”省党部”下设农运部、工运部、筹款部、政党外交部,其中,工运部由王森负责。经费来源,一是寻求”中国民主党”海外总部资助;二是国内工人、农民级社会募捐;三是政党外交国的帮助。调整组织原则为”和平、理性、非暴力、秘密”,以及”从非暴力”到”以暴制暴”,最终推翻国家政权的”两个五年计划”等。政治体制推进”政治多元化、军队国家话、实行直接民主选举”。还针对1998年向四川省民政厅递交组党申请失败之事进行了讨论。2000年11月10日左右,王森和鲁某某商定于同月18日在达县碑庙区北山乡举行一次聚会,并通知胡明军与颜某某参加。2000年11月 18日,为”安全”起见,临时改变聚会地点在达县北庙街道李某饭馆三楼,参加会议的人员有:胡明军、王森及颜某某等多人。胡明军在会上宣称要 “搞多党制、实行竞选”,并表示1998年刘贤斌等人要在中国成立民主党,后来被抓了,现在民主党群龙无首,要撑起,要接过刘贤斌的棒,做点事情,”要发动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发展民主党成员”,”在适当时候召开中国民主党四川委员会议”。会上明确了加入”中国民主党”的条件。即年满18岁,认同中国民主党章程,自愿参加的中国公民;不需要写申请、填表。省党部成员为了安全,全部使用化名。王森也在会上讲”共产党不能一党执政”。[10]胡民军仅有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批判中共专制独裁及发展党员的行为。

10,任自元案。经审理查明:任自元因敌视现实社会,妄图通过武力等暴力手段推翻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所谓的”民主政府”,并通过网上聊天发展成员,筹集资金,准备集会成立”中国大陆人民阵线”,并为该组织撰写了组织章程,纲领及其组织的理论性文章《民主之路》,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11]任自元是被认定煽动暴力手段推翻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唯一一位。但极可能是断章取义且强加的认定。因此任先生充其量仅有可能提及不排除以暴制暴推翻中共政权,而决无推翻中国国家政权之说。”国家政权”本身概念含糊表义不清,世界各国刑法仅有”非法暴力推翻合法政府罪”,唯有中共恶法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有关此问题请参阅吾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解析”。[12]

综上:上述民运英雄的行为根本不是所谓犯罪行为,而是为了包括广大共产党员在内的中华民族全体成员的根本长远利益所作出的伟大奉献英勇牺牲。中共阉法院长期控中共流氓恶党撑控强暴全体国人精神意志长达60年!中共阉法院在审理政治案件时几乎百分之百系采用流氓手段强暴国人,中共审理治案的阉法官则根本不具备法官应有的客观公正不偏不依唯据正义真理的精神,绝大多数属于出卖灵魂的无知无耻之徒。没有正义之所,决不会有和平!中共一党专制暴政下,根本没有正义容身之地,因为彻底推翻中共专制暴政不但无罪而且有大功于国于民!

2009年1月18日第150个反中共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运动日于加拿大

[1] 1994年12月16日,胡石根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罪 (1995)一中刑字第1944号刑事判决书

[3] 1994年12月16日,胡石根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4] 江苏高级法院于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2004)苏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

[5]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杨天水颠覆国家政权案(2006)镇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6]重庆市第一中级法许万平颠覆国家政权案〔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

[7]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徐文立颠覆国家政权案(1998)一中刑初字第2769号刑事判决书

[8]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王有才颠覆国家政权案[1998]杭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

[9]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冯邵力颠覆国家政权案(1998)一中刑初字第102号《刑 事 判 决 书》

[10]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胡明君王森颠覆国家政案(2002)达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11]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任自元颠覆国家政权案(2005)济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

[12] 郭国汀,”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解析”,2008年12月21日《博讯》(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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