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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陈朝龙贿选案 二审判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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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4日电)前立委陈朝龙民国96年底竞选连任时,被控行贿里长,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二审判刑陈朝龙3年2个月,褫夺公权4年,全案可上诉。

法院判决书指出,陈朝龙民国96年间自妻子银行账户提领60万现金作为立委连任之用,并于同年11月间交付款项给瑞芳竞选总部的执行总干事胡长安,利用地方喜宴场合,交付8名里长每人3万元现金,希望支持陈朝龙连任。

当时有4人未收钱,其他收钱者因到案后态度良好,获检察官缓起诉处分,而陈朝龙与胡长安则遭起诉。

基隆地方法院一审认为,陈朝龙等人的行为已违选罢法,判决陈朝龙有期徒刑3年2月、褫夺公权4年,胡长安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3年,陈朝龙与胡长安不服,提出上诉。

高院今天将陈朝龙、胡长安2人上诉驳回,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刑度,但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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