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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空气枪判五年以上 大法官: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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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6日讯】(据中广新闻黄进恭报导) 民众拿空气枪击小鸟,依据“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至少要被判处两年以上徒刑,且无法易科罚金或缓刑。金门地院审判长“康树正”法官认为罚责太重,声请大法官释宪,结果出炉,大法官认为,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相关罚责“情轻、法重”,也就是说罚责太重,违反比例原则,作成六六九号违宪解释。

金门地院审判长康树正法官审理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案件,认为制造空气枪的规定,抵触宪法上平等原则及罪刑相当性原则,声请大法官解释,结果出炉,原本依据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制造贩卖或运输钢笔枪、瓦斯枪、麻醉枪、猎枪、空气枪等可发射金属或子弹具杀伤力的各式枪炮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徒刑,并科新台币一千万以下罚金,对此大法官认为相关罚责[情轻法重]违反比例原则,因而做出六九九号违宪解释,司法院秘书长谢文定做了说明。

(六六九号解释指出,枪炮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未经许可,制造、贩卖、运输具杀伤力的空气枪”的重罚,欠缺对犯行轻微者得减轻其刑,或另为适当刑度的规定,有关机关必须于一年内修法,逾期即失效。)

解释指出,枪炮条例对制售空气枪违法情节轻微、显可悯恕的个案,法院就算采用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酌减其刑,最低刑度仍达两年半以上,没有办法考量行为人所应负责任的轻微,做易科罚金或缓刑宣告,属于[情轻法重]导致罪责和处罚不相对应,无法兼顾实质正义,因而针对制造空气枪部分做出违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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