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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 性侵被害人将可申请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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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12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修正草案,遭受性侵的被害人将可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家暴与儿虐被害者、外籍劳工、大陆港澳与外籍配偶都可纳入保护,寻求法律协助。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长刘兆玄表示,政府除要惩罚犯罪者,也要抚平被害人的伤痛,重建生活,对于部分被害人竟能够化悲愤为爱心,主动帮助更多的人,令他十分感动。

法务部长王清峰在院会后记者会说,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10年来,政府总共发出新台币10亿8000余万元补偿金,照顾 2万5000余个家庭;经统计,申请补偿的案件中,7成以上是车祸案件。

她指出,这次修法的重点是把性侵害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纳为该法保护对象,可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

补偿金的种类除现行的“因被害人受伤支出的医疗费”、“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的殡葬费”、“因被害人死亡致无法履行的法定扶养义务”、“受重伤或性侵害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所丧失或减少的劳动能力”外,还增加 1项“精神慰抚金”,精神慰抚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40万元。

王清峰说,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的遗属,按照修法规定,最高可申请到210万元的补偿金。

另外,这次修法也增订犯罪被害人保护基金设置的法源依据。她说,因为犯罪被害人补偿及其他保护措施的受理件数逐年提升,为避免以后政府编列公务预算不足,因此,增订法务部得设置这项保护基金的法源依据,以后再视需要规划运作。

王清峰表示,现行法规下,外籍劳工、大陆配偶、港澳配偶与外籍配偶因为“平等互惠”原则,无法享有台湾提供的被害人保护措施。

她指出,现在基于人权保障与人道主义,法务部这次修法把上述对象纳入保护措施的范围,“除了申请补偿金外”,还可获得台湾提供的医疗服务、法律扶助与生活协助。

她说,目前发放的补偿金额及保护措施经费,每年约5880万元,修法后若扩大适用对象及申请项目,每年将增加4750万元,预估每年将花费约1亿6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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