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华:从郭冠英被免职谈反族群歧视

张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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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7日讯】前新闻局派驻加拿大多伦多官员郭冠英,遭新闻局依〈公务员考绩法〉十二条规定,因为言行不检、言词反复而予以免职。所谓言行不检的主要问题是,引发族群歧视与前后说辞不一;坊间则对言论自由与族群歧视的界线引发激烈讨论。

有媒体舆论指出,郭之发言应属言论自由范畴;而且,历来政治人物也常有类似的族群歧视言辞;也有人表示,我国尚无相关法令处理族群歧视;也有主张应速定“族群平等法”加以规范。

其实,今年初才修正通过的〈入出国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条已明订反歧视条款:任何人不得以国籍、种族、肤色、阶级、出生地等因素,对居住于台湾地区之人民为歧视之行为。

其施行细则〈居住台湾地区之人民受歧视申诉办法〉,也在去年6月公布全文,主要是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国籍、种族、肤色、阶级、出生地等因素歧视他人,如被申诉,最重可处5,000至30,000元罚锾,申诉应在两个月内,都可以书面向内政部提出申诉。

这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已明文禁止族群歧视,这实为我国人权进步的里程碑。虽然我国尚无一全面性的“族群平等法”,但是对于已有的“反族群歧视”法规,民众显然仍相当陌生。

以往的法律只处罚对“个人”的歧视,但是,诽谤“族群”却长期以来无所禁忌。事实上,对于“族群”歧视的严重后果,比个人的诽谤更为骇人,我们只要翻一下历史上各种族群战争、灭族暴行的过程中,都可以明显的看到优势族群对弱势者的污蔑、仇视,甚至煽动暴力的言辞。

德国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屠杀600万犹太人时,即大量煽动污蔑仇视;卢安达在1970年代杀害百万以上的图西族前,境内的报纸与广播电台已长期散播充满歧视和仇恨的讯息;而最近10年间,中共迫害千万法轮功学员,也同样在镇压开始前即先发动全国媒体造谣污蔑,其迫害的三大方法之一就是“名誉上搞臭”。

事实上,反族群歧视才能有助于人类和平的认识,早已是国际人权共识,联合国在1966年便订定了〈消弭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规定签约各国应以法律“制裁”,任何“宣称某一种族或族裔较为优越或低劣”或“试图正当化种族歧视或仇恨”的语言。

我国是在1970年批准通过,但落实于法规却迟至去年(2008年)!因此,国人仍十分陌生。而近几十年来,我国的族群更因东南亚移民、移工的加入,更形复杂,也更需要族群平等、禁止歧视的人权理念和规范。希望郭冠英事件的讨论,有助于国人对于反族群歧视的世界人权价值,以及国内法律规范,有更深一层的体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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