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北京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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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讯】1.弄虚作假 伪造司法鉴定文书
请求查处石家庄市公安局国保卫支队(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进行司法鉴定之严重违法行为

我们是北京律师程海、黎雄兵,受被告人宋爱昌及亲属的委托,担任发回重审案件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刑终字第00598号] 辩护人。经审查原审案宗资料发现,原审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2008年5月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物品鉴定证明》。

依据《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须有资质,并持有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经了解,石家庄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及其工作人员均没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其私自进行司法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报告属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案的公正侦查、起诉及审判。

今我们与该支队多次电话联系86863020,其工作人员多次请示该支队支队长,支队长就该鉴定拒绝接待我们、也拒绝作出解释和纠正错误。

为维护法律尊严,严格司法纪律,保障法律实施,请立即督促纠正该国保支队的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投诉人:
北京律师程 海 13601062745
北京律师黎雄兵 13701221801
2008年12月2日

附件:《物品鉴定证明》

投递过程备注:
2008年12月2日星期二下午,约16:00两律师将投诉信交给石家庄市检察院法纪处办公室工作人员87119723,他说将会把材料交给该处的白处长(女)87119720;16:40电话86863070接通市公安局督察处23号值班员,他让将材料投放在大门内的投诉举报信箱里。
明天通过家属交到河北省公安厅督察处和信访室。


2.对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和院长在审理宋爱昌案中公然严重破坏二审终审的刑事审判制度、超期羁押、一审主要证据未质证等系列违法行为的投诉

我们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黎雄兵,被告宋爱昌聘请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宋爱昌2008年9月22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2008西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宋不服向石家庄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经研究桥西区法院移送该院的部分卷宗后发现,该院在办理本案中有一系列严重破坏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等情况,请予紧急调查并立即纠正。

一、石家庄中级法院弄虚作假,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的名义对被告做出一审判决,公然破坏我国两审终审的法定刑事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除最高法院一审案件外,我国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其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发挥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审判监督,纠正一审法院审判错误,提高法院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虽然我们没有找到刑事案件全国二审改判案件的具体统计数据,但根据宜昌市中级法院阮思军、吴如玉的调查统计,该院2004年改判和发回刑事案件的占全年结案数的24%,并有上升趋势;另据长沙市检察院刘慧、马曼辉的调查,2006年长沙市中级法院已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改判的案件数占已开庭上诉案件总数的80%左右,其中职务犯罪案件上诉后开庭审理的改判率几乎是100%。

以上说明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度是完全必要的,避免了很多可能的冤假错案。

我国法定的两审刑事审判制度,两个审级的审判活动应当是完全独立的,互相不能替代,这是常识。当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下级法院可以向上级法院就法律问题进行请示(如各地高级法院经常向最高法院请示法律问题,最高法院的答复往往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但决不应当是具体审理和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请示,如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请示发表了具体审理和定罪量刑意见,就等于是消灭了两审终审制度。

本案一审的卷宗资料显示,2007年11月20日,石家庄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中院或该院)将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移送的卷宗退回桥西区法院并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理由是“适用法律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案卷证据材料中,证实关于被告人宋爱昌……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证据不够确切……鉴于原审存在的以上问题,故将此案退回原审法院,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再行判决”。桥西区法院按照该院的要求,向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发出第二次《退补建议函》,该检察院根据此函补充材料。

2008年7月1日区法院组织第三次开庭,庭后将全部卷宗资料再次移送中院。2008年9 月10日,该院给桥西区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中明确指示:“ 你院移送宋爱昌……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一审法院的定罪量刑意见,即被告人宋爱昌……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院的判决意见,2008年9月22日桥西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宋爱昌有期徒刑3年。
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以上事实说明,虽然本案一审是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受理,但因案情复杂,从桥西区法院2007年11月20日前将全案卷宗移送该院,该院也于2007年11月 20日对案件做出具体审理意见、特别是2008年9月10日该院审判委员会做出对宋判刑三年的决定后,本案实际已由桥西区法院移送石家庄中院管辖审理了,该判决实际是由该院做出的,桥西区法院只是名义上的。刑诉法规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一级正式审判组织,所以该院的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判决决定应当是符合刑诉法规定的。

问题在于:桥西区法院的判决写明,上诉法院为石家庄中级法院,该院已经是实际的一审法院,还存在二审吗?

我们认为:中院实际完成了本案一审的审理,就应当自己制作判决书和宣判,由下级的区法院制作判决书明显是弄虚作假;所谓上诉二审也就是虚假的,还是该院自己审查自己,上诉审理的结果不是维持还能是什么?

这样,该院就暗中实际剥夺了被告宋爱昌的法定上诉权,也严重破坏了法定的二审终审制度,实际实行的是一审终审。

二、该院和桥西区法院一起,对本案的一审审理严重超期(羁押)。

刑诉法第168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但本案没有126条所述的情形,故标准审限为一个月。另本案桥西区法院建议检察院退补两次,重新计算审限各增加一个月,卷中河北省高级法院没有批准延期只是高院的刑事审判庭“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应属无效,故本案最长审限总共加起来也只三个月。

但是,从2007年9月24日检察院移送桥西区法院,到2008年9月22日一审宣判,实际审理期间是12个月,超审限9个月,也就是超期羁押宋爱昌9个月!超期羁押是一种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对公民的非法拘禁,是国家和最高法院、最高检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本案之所以一再超审限,是因为实在是没有事实依据,主要的证据宋爱昌的口供是公安刑讯逼供获得的,即使是这样获得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宋制作了这些涉嫌犯罪的印刷品。

1、本案违法立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在没有掌握被告人任何涉嫌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立案;立案后搜家收集证据,因此搜查也非法。

2、主要证据是在宋不在场的情况下从他家中搜出的书籍、传单和一些废旧的打印机。
这些物品都是一个叫王东的朋友存放在自己家中的,因为不愿意牵连他人,开始他不愿意说出来,在警察李兴峰、王晓东用皮带死命抽打(皮带都打断了)其脚心无法忍受的情况下被迫说是自己的,但在技术上家中得到的废旧打印机又无法打印出这些书籍和传单。后来检察院询问宋时他才“翻供”道出实情,他并向检察官投诉公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检察官以没有其他证据为由,不予理睬。

四、本案主要证据没经质证就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判决书所列查明主要涉嫌犯罪证据“法轮功书刊144本,传单100张,法轮功徽章 153枚,光盘29张,录像带16盒,波浪电子书一本……法轮功印章一枚……用于制作法轮功书刊、传单、图片的计算机一台、扫描仪三部、打印机六部等物品”没有依法移送至二审法院。

经我们认真研究原审法院移送该院的证据资料后发现,虽然原审开过三次庭,辩护人也强烈要求,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始终没有把以上主要证据提交法庭和组织质证。刑诉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以说,原审判决不是依据主要 “证据”而仅仅是依据主要“证据目录”来判决,非常荒唐。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促进法治进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要求对石家庄中级法院、桥西区法院和承办法官在审理宋爱昌案件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如下建议:

1、立即监督石家庄中级法院解除对宋爱昌的非法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立即纠正石家庄中级法院以桥西区法院的名义做出虚假的一审判决。建议指令该院发回重申,然后该院提审或由桥西区法院正式移送该院审理,再由该院做出一审判决。

3、因原审没有对主要证据进行质证就予以采信,严重违反没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法律规定,指令该院对本案重新开庭审理,对主要证据进行质证。

4、查处本案承办人员,包括石家庄中级法院和桥西区法院办案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和院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办理本案中破坏二审终审审判制度、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对于法官的超期羁押等违法,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并请将查处结果即使告知我们,谢谢!

附:
1、投诉人:程海,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北京市海淀区西客站路北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100038,电话13601062745。
2、投诉人:黎雄兵律师,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13701221801。
3、投诉证据目录
2008年10月15日

投诉证据目录

1投诉人的律师事务所给石家庄中级法院的函和宋爱昌的委托书
投诉人担任宋爱昌的二审辩护人。
投诉人已经递交二审法院刑庭主审裴法官

1、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2008西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
1、超期羁押;
2、主要证据没经质证就被采信做为一审定案依据。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

2 2007年11月20日、2008年9月10日石家庄中级法院两给桥西区法院移送案卷退回并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做出对宋爱昌判刑三年的决定。 本案一审实际由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做出,该院弄虚作假,以桥西区法院的名义制作判决书,严重破坏法定二审终审制度。 从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复印的本案一审卷宗

3 2008年10月9日宋爱昌《关于警察刑讯逼供的控告》 警察李兴峰和王晓东对宋爱昌刑讯逼供,获得虚假口供 宋爱昌

4 2007年7月22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4070602)、[西公刑字(2007)240706.02号]立案决定书、立案后该局[西公刑搜字(07056)号 ]搜查证。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在没有掌握宋爱昌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非法立案和非法搜查。 从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复印的一审卷宗
投诉人:

2008年10月15日

3.对桥西区检察院武慧玲等人滥用国家公诉权的紧急投诉

宋爱昌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2008西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上诉到石家庄中级法院,该院做出【(2008)石刑终字第005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桥西区法院重审。2008年11月21日该院接收发回案卷,该院确定重审案为【(200 8)刑二字第142号】。被告人聘请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黎雄兵担任其发回重审案件一审辩护人。
本案从2007年6月22日立案至今历时近1年又9个月,经原审一审、二审,和目前正在进行发回重审的一审,一件本不复杂的案件久拖未结,与桥西区检察院武慧玲等人滥用国家公诉权有极大关系。

一、原审一审武慧玲滥用退侦权和公诉权,把伪造的鉴定证明作为主要证据提交法院。

原审一审时桥西区检察院两次退补侦查,第二次补充了最主要证据即由石家庄市国保支队2008年5月5日的《物品鉴定证明》,证明从宋爱昌家中搜出的法轮功书籍杂志等由其家中的打印机制作。桥西区法院判决采信该主要证据,判决宋爱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成立,刑期三年。武慧玲身为资深检察官和公诉科副科长,明知石家庄市公安国保支队和其工作人员均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却硬是把他们这份弄虚作假伪造的鉴定证明作为主要证据提交法院。鉴于该鉴定证明已经严重破坏国家司法的公正,涉嫌伪证罪,辩护人已向石家庄市多家有权机关投诉控告。

二、原审一审开庭时,虽然辩护人三次要求,武慧玲拒绝出示主要证据,导致本案发回重审。

原审起诉的主要证据,如书籍、杂志和打印机等物品和文书,虽经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武慧玲均拒绝在法庭出示和质证。上诉时辩护人坚决要求刑诉法的规定对主要证据依法出示、辨认和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意见,裁定发回重审。

三、发回重审的一审,武慧玲又滥用退侦权,不仅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反而把原审一审提交的鉴定证明撤回,导致本案审判期限非法延长两个半月。

2008年11月21日发回案件计算审判时效为一个半月,在这期间,桥西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开庭请求,在临近审判期限到期日的2009年的1月4日,武慧玲又建议退侦。但在2月17日的开庭中,武慧玲不仅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反而把原审一审第二次退侦开庭提交的新证据即《物品鉴定证明》撤回——简直是儿戏!

案件发回重审后,如果没有新证据,武慧玲应当在法定的一个半月时间内申请开庭;建议退侦,就应当提交新侦查的证据。明知没有新证据,却要求退侦,把重审一审审限非法延长两个半月(退侦一个月,一审重审新计算审限一个半月)。

四、重审一审阶段,没有主要证据强行起诉,滥用公诉权。

既然已经决定把主要证据即《物品鉴定证明》撤回,控方已无法证明宋爱昌制作家中(实为代人保管)的宣传品,理应撤诉结案。在没有主要证据的情况下,武慧玲仍然硬性坚持起诉,拖延本案的审判期限,是严重地滥用退侦权和国家公诉权的违法行为。

五、发回重审一审期间,武慧玲等人对宋爱昌超期羁押。

刑诉法规定每次检察院退侦期限为1个月,故从2009年1月4日桥西区检察院对宋爱昌的退侦羁押期间从1月4日至2月3日。2月16日辩护人到第二看守所会见宋爱昌时在接待处了解,被告人仍由桥西区检察院羁押,已经超期羁押13天,看守所接待处说已经通知检察院超期羁押了。目前宋爱昌是否还由桥西区检察院羁押不得而知。

超期羁押是国家和最高法院、最高检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是对公民的非法拘禁。按照最高检规定的立案标准,公职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综上,身为本案检察官的武慧玲,非法提举伪造的鉴定证明,多次滥用退侦权和公诉权,拖延本案的审理期限,超期羁押被告人,严重违反刑诉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规范检察官的行为,强烈请求:彻底查处武慧玲的一系列违法行为。

投诉人:
辩护人和代理人: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 13601062745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黎雄兵 13701221801

2009年3月14日
附件:
石家庄中级法院本案发回重审的【(2008)石刑终字第00598号】刑事裁定书;
武慧玲原审一审第二次退侦提举、重审一审又撤回的最主要证据:石家庄市国保支队 2008年5月5日的《物品鉴定证明》。(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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