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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7甲游览车翻车案 公路总局遭判赔9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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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锡璋台中市22日电)民国96年间发生在台7甲线的游览车跌落边坡导致多人受伤事件,游览车公司诉请国家赔偿。台中地方法院判决,交通部公路总局因标志设置不当,应赔偿新台币92万多元。

丽都通运公司一辆游览车,96年10月31日下午搭载42名游客行经台7甲线49.4公里处,车辆跌落边坡翻车,当时造成34人轻重伤。丽都通运认为,车祸是因道路未设置急弯标志,也没有提醒路宽由6.8公尺骤减为4.2公尺的标志,加上欠缺路边栏杆及当时视线不良,才造成黄姓驾驶不慎而滑落边坡。

游览车公司向法院诉请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应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乘客的精神抚慰金共211万多元。

针对这件国家赔偿案,公路总局辩称,急弯地点前设有“连续弯路”、“路滑”及“限速”标志,车祸可能是驾驶疏失所致,与公共设施的设置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定,翻车地点是接近90度弯路,且路宽骤减,依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应在弯道前至少45公尺左右设置右弯标志,也须设置路宽缩减标志,促使驾驶人注意减速慢行。但公路总局并未设置,又于车祸发生后才拓宽道路,以及增设标志与护栏,因而认定公路总局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认为驾驶人也有驾驶上的疏失,所以判决公路总局只需赔偿9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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