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分析电讯盈科在高等法院的聆讯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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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讯】电讯盈科一连两天在香港高等法院就电盈是否批准进行私有化进行聆讯,胜负之间影响了极多人的利益,所以是各界都极为关注的新闻。关注归关注,但笔者相信没有多少人,包括笔者,能有信心预测聆讯的结果是如何,惟一永远是对的,胜利者是律师。5名资深大律师两天的出庭费用,再加上其他大律师(资深大律师须有一名普通大律师陪同)及事务律师的费用,一千万以上是少不了的。

在聆讯之中证监会提出了一些调查的结果,指富通保险行政区域总裁林孝华,一月初与旧上司盈拓副主席袁天凡通电话之后,还入了50万股电盈股份,分发予下属,并取回授权投票的权利,于是一个股东变成500票,这关键的500票就影响到2月初电盈投票通过电盈私有化的股东大会的决定。

证监会何以得知袁天凡及林孝华二人曾经通过电话?这当然是因为手提电话(也许也会包括已经电脑化的固网电话)的每一次通话也有记录,这倒是提醒了大多数人的一项常识,电话通讯的内容还是没有记录及可以保密(若然未被窃听的话),但曾经通话本身就会是一项可以追查的事实。

林孝华与袁天凡皆否认通话内容与种票有关,当然这样的巧合不容易出现,却并非不可能,技术上证监并无法证实两者有何关连,只是一般人面对这样的 “巧合”之时,难免生出阵阵疑惑与不信任,但是这样,电盈撤回私有化的计划,平息各方的争议,是最好的结果。

由于这是一件民事的案件,举证的标准是所谓比较可信(Balance of Possibility),但就是依这一标准,证监其实并未证明什么,这并不是证据强弱的问题,而是根本没有证据,只是证实了一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已。技术上,一个法庭是不能以一个可能性断案,不论这个可能性多大。

但法庭可以依赖其他理由否决,包括大量小股东是一致行动者(Concerted party),所以应被视为单人一票,由于没有先例,法官有很大的弹性作出首次判决,但要写出合理的判词绝非易事,因为无论证监会或是电盈都具有无可怀疑的上诉财力。

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种票本身并无违法,而为了促成私有化的通过,个别股东将股权分拆给不同的小股东,也是法例容许之内的合法行为,因为这也是个别小股东想保障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庭要否定私有化,需要接受事件是一个整体性的伪装,背后有人操控策划的计划,而还要接受这计划是对小股东是不利的。

有大律师将股东大会的投票与立法会的选举投票相提并论,从而说是道德问题,这是完全错误的比喻,原因非常简单,这根本不是政治性的投票,自始至终,法庭只会考虑事件是否令到小股东的权益被不公平对待,这不是什么道德问题,这是一个利字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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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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