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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移民:离婚之后是否还能得到签证

Eberhard P. Ba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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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期开始我们将给大家介绍几个关于离婚的问题。下面是一个实例:

李先生于2002年8月到德国上语言班,语言签证到2003年8月2日有效。2003年7月,他和一位德国女士在丹麦结婚,同月两个人搬到一所住宅内。李先生因此得到有效期至2006年5月2日的婚姻居留。2006年1月,这位德国女士生了一个孩子,父亲并不是李先生。这期间双方离婚了。

2006年4月,李先生申请延签,被外事局拒绝,外事局并限期李先生一个月之内离境,否则将被遣返。理由是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而且两人实际婚姻共同生活关系持续不到两年,所以不能按照德国居留法第31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李先生一个独立的、和婚姻无关的签证。

李先生向行政法庭提出诉讼,但败诉。法庭在驳回理由中写道:在德国,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共同生活是从给予外国人婚姻签证之日开始。

在上诉例子里, 婚姻共同生活从2003年7月两人搬到一起开始,但共同生活的时间不到两年。证人证词和事实情况表明,两人的共同生活关系在2004年1月就结束了。李先生妻子的一位朋友证明,他在李先生和他妻子的共同住处只看到过一回李先生,即李先生和另外几个人一起把家俱从那里搬走。而且,李先生妻子2006年1月生的孩子也证明,李先生和他妻子的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在两年期限到期之前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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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Eberhard P. Barg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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