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轮功无罪辩护 大陆律师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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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姜华明综合报导)尽管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已持续十多年,但越来越多的大陆律师公开站出来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从高智晟、郭国汀、杨在新到李和平、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滕彪、邬宏威、郭飞雄、李苏滨、温海波、韩志广、王永航、李仁兵、程海、谢燕益、李春富、王雅军、林小建、莫宏洛、唐吉田、江天勇、莫少平、韦良月,这个名单在不断延续中。随着退出中共的三退大潮兴起,目前大陆法律界支持法轮功的声音越来越强。

下面是最近发生的一些具体案例介绍和众多律师的看法。明慧网有评论说,法下之法为恶法。二战时纳粹分子称他们是在执行法律,但如果这个法律是违背人性的,那该法本身就是恶法,而中共连它自己制定的恶法都没有遵从,那是恶法中的恶法了。

迫害信仰自由 没有法律依据

2009年4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法院庭审因发放法轮功传单而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许英春、李秀君。律师王雅军和林小建为他们做了无罪辩护。律师们指出,这次庭审是崂山法院和检察院知法犯法的具体表现,许英春和李秀君的家属完全有权利控告他们。

王雅军律师指出,当局以中共刑法300条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来控告许英春、李秀君。但是翻遍中共所有法律,没有任何一条可以证明法轮功是邪教,所以指控根本不成立。

王律师说,“法院在举证中,没有提供当事人利用任何一个组织的证据。法院提供的证据主要就是说当事人发传单。那么这个传单也不来源于任何一个组织,经费也没有来源于任何一个组织,既然根本就不存在这么一个组织,那就是他们个人的行为。所以不符合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另外也没有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普通公民都有权散发小广告

王雅军律师进一步指出,这个案件的实质就是迫害信仰自由,而许英春、李秀君只是在行使任何公民都拥有的最基本权利。

“ 普通公民都有权散发一些小广告,无论是楼盘广告或是其它广告,这个都是公民行使自由的行为。那么他们的传单也可以视为法轮功的小广告,那为什么发其它的广告就合法,发他们这种广告就不合法呢?控方没有指出中间的区别。那么实际上就牵扯到一个信仰自由,就是因为里面的内容与信仰有关系。”

在庭审中王雅军、林小建律师均指出,这一案件已经起诉了三次,撤诉两次。按中共法律规定,案件撤诉后如没有新的证据无权重新起诉,检方辩解是变更起诉,王雅军律师指出检方的这一提法本身就违法。“ 你查遍《刑事诉讼法》以及所有的规定,检察院没有变更起诉的权力,只有撤回起诉的权力,所以他这个完全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4月29日的庭审中,当局只允许两位家属旁听,在两位律师据理力争后,庭审在宣布“合议后宣判”后,草草收场。

二审法院越殂代疱

石家庄法轮功学员宋爱昌和王三英分别在2007年和2008年被逮捕,并分别被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及4年。几个月前,辩护律师程海等人去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复议,二审复议卷宗的时候发现里面就有石家庄中级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处理批复,说可以怎么怎么判。律师们看后非常吃惊,中级法院居然公然干涉初级一审法院的审判,可见在对待法轮功案件上法院的独立性是根本不存在的。

于是程海、江天勇等九位律师联合两位法轮功学员的亲属127人上书给河北省高级法院,建议免除石家庄中级法院对该案的二审审理权,并对此案中违法渎职人员立案追究。

江天勇表示:石家庄中级法院的做法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制度。他说:本来一审法院应该独立的行使它的审判权,如果当事人对审判的结果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再根据自己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但现在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审就已经对有关判决作出批复,那么一审的结果本身就是二审干预的结果,我们再上诉到二审法院还有什么用?

无神论的中共认为有神论都是邪教

2008年10月30日,法轮功学员刘景禄、孙丽香案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开庭。孙丽香在庭上陈述被非法抓捕后遭到国保酷刑逼供的事实,并严正声明自己无罪。江天勇等辩护律师要求法庭调查,并抗议检查员及审判长违反程序的做法。作为公诉人的检查员理亏心虚,中途要求休庭,之后法官宣布择日再审。

几位律师指出,本案除了当局在技术上的违规之外,对法轮功学员的控罪本身都不能成立。无神论者控制的政权有可能认为所有的有神论信仰都是邪教,但孰正孰邪不是由一个政权认定的,更不是由某个人说了算的。

他们指出,目前当局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打压行动不仅与普世原则、中国宪法及法治精神相悖,也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障碍,结束对法轮功的非法打压刻不容缓。

江天勇律师表示,中途休庭的表面原因是要调查刑讯逼供,但实际上他们还要研究下一步怎么办。法官说,他们自己做不了主,每一步都要请示“610”。休庭后,律师还在跟庭长交涉时,就看到“610”的人已经跟法院的领导坐在一起开会了。

刘景禄、孙丽香被当局指控为“涉嫌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几位律师从各个角度和层面对这个指控予以反驳。

黎雄兵:思想不构成犯罪

黎雄兵律师表示,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法轮功案件属于信仰自由的范畴,法轮功学员有自己修炼和传播信仰的自由。信仰和传播信仰的行为本身并没有社会危害性,不能用法律裁定。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是被当局强加的,是不能成立的。

他说,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例如《刑法》第30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x教组织、防范和惩治x教活动的决定》,因违宪设立了对所谓的x教进行定罪处罚的“利用x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

江天勇:人大、两高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

江天勇律师指出,当局指控法轮功学员的罪名是违宪的,也是与世界通行的普世原则相冲突的。他说,法轮功学员有信仰自由,包括传播信仰的自由。他们散发传单资料并不构成任何犯罪。

他特别强调指出,人大有关“惩治x教组织的决定”、两高的司法解释,都违反宪法和立法,因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更何况中国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包括公安部在内)称,法轮功是x教。它把法轮功歪曲为x教去打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是很荒唐可笑的。

江律师说:“据我所知,也就是江泽民说过,人民日报说过,但他们并不等于法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认定的权力,他们的话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唐吉田:维护别人的权利就是维护自己的权利

唐吉田律师也表示,即便是有个别人这么说,那也是违反宪法和立法规定的。唐律师说,维护别人的权利就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对于一个律师来说,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基本分内的事情。

他说:“对当事人的不公,就是对公众的威胁和挑衅,就是在曲解法律、践踏人权。有的人说法轮功案件属于敏感案件,所谓敏感,那只是一些人的说法而已。既然进入法律程序,就应该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而不应该被一些曲解法律的人的看法所左右。不管什么时候,貌似强大的组织机构,只要是做违法犯罪的事情都不会持久的,因为人的良知始终要发挥作用,人的判断力也不会总是低下。”

黎雄兵:法轮功对国家发展道德规范起重要作用

黎雄兵律师表示,当局打压法轮功,从时间来看,长达9年多。从涉及的人员来看,非常众多,可以说是全国性的。耗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财富,众多人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天怒人怨、人人自危,很多人不敢面对真相,不敢面对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暴行和苦难。

在代理法轮功案件的过程中,黎雄兵对法轮功有更进一步地了解。他说,法轮功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方面,没有伤害别人。我所看到的就是他们很坚信自己的信仰,而且大胆的跟别人讲,这是最典型的特征。从他们个人的性格特点来说,我觉得,他们恪守诚信,尊重他人,对社会公德的保持,是高于我们社会水平的。

他强调说:“这个群体是我非常愿意接受、接纳和认可的群体。他们非常忠诚、忠实的信仰,对国家社会发展、对人民的道德思想行为规范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代理法轮功案件的一个原因,我愿意对法轮功学员提供任何法律上的帮助,只要他们需要,我都会力所能及地帮助。”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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