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林昭附录四: 起诉书与林昭批注

黄河清

人气 12
标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64)沪静检诉字第四二三号

“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反革命集团主犯林昭,业经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侦察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

被告林昭,原名彭令昭,又名许蘋,化名吕明,女,三十二岁(注曰:应为三十岁),江苏省苏州市人,官僚资产阶级出身(注曰:不知所云!),学生成分,大学文化(注曰:就是一九五七年给你们那臭名远扬的所谓反右运动也者迫害得中断了学业的!)住苏州乔司空巷十五号,上海住址茂名南路一五九弄十一号。一九五○年起参加土改、五反工作队,(注曰:确证这名“被告”一未纽约受训、二非台北派遣,而是当初被你们所煽惑利用的天真纯洁的追随者、盲从者之一!)一九五四年考取北京大学新闻系(注曰:应为中国文学系新闻专业),一九五七年因反党反社会主义而沦为右派(注曰:极权统治者所惯用的伪善语言,其颠倒黑白而混淆观听可谓至矣!这句话正确地说,应该是:一九五七年在青春热血与未死灭之良知的激励与驱使之下,成为北大“五•一九”民主抗暴运动的积极分子!),给予保留学籍劳动察看处分(注曰:多谢留情从宽!但也是你们未曾真正掌握得林昭当时的全部活动之故!),一九五九年因病来本市休养,一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被捕。

“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是一个有组织、有纲领的反革命集团(注曰:饱食终日,无所事事,捉影捕风,白日见鬼!估价忒高了!其实不过是我辈一些黄毛丫头、黄口小子凑起来的无聊儿戏而已!),主犯林昭犯有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勾结帝国主义为敌人供给情报,策划偷越国境,和煽动在押犯人暴动等,破坏社会主义事业,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严重罪行。(注曰:苫块昏迷,语无伦次,却是抬高了黄毛丫头的声价,三生有幸,不胜荣幸!)

早在一九五七年,我党整风期间,被告林昭在北京大学就参加了以张元勋为首的反动集团(注曰:岂仅参加而已哉!据说还是“广场”团体的“幕后军师”呢!)以自由出版为名,搞起了反动刊物《广场》,借此向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注曰:借用我们少辈英雄中某一位闯将的话来说:假如那所谓的“社会主义”就只意味着对于人的凌虐、迫害与污辱,那么“反社会主义”或“进攻社会主义”就决不是一种耻辱!)被告以“甯进监狱”的反动立场在幕后为反动集团出谋划策积极活动(注曰:果然“幕后”来了!没有关系,既有监狱,则总得有人进去坐坐。否则你们这些特务伪职人员岂不要面临失业恐慌?),而沦为右派,继续坚持反革命立场,与“广场”反动集团中的右派分子共谋(注曰:见笑大方得紧,连文法都不曾通!好象在《广场》编辑部及其一切分支周边组织里居然还剩着个把没被你们冠以所谓“右派分子”的称号者似地!)由右派分子陈奉孝偷越国境勾结帝国主义。(注曰:一切国家的革命都少不了争取外援,因为人类是一个整体,而且不仅是作为概念上的整体!更因为人类解放的正义事业,从来不分彼我!“联合世界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从国父孙中山先生起就是这样做的!我们不过遵着前人的榜样而已!)陈奉孝正在实施偷渡时,被我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张元勋等反革命分子也相继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注曰:当时我们是缺乏一些斗争经验。在与如此阴险刁狡老奸巨滑诡谋多端手段恶毒的极权统治者作交手战之过程中,这一个弱点就益发突出,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们的失败。但这并没有什么值得奇怪之处,更其不是我们的耻辱!初生之犊,虽败犹荣!),被告竟隐蔽地继续活动(注曰:我尽自己之一分力量,做我应该做的事情!),她通过右派分子孙和的关系,于一九五八年认识了兰州大学右派分子张春元(注曰:是我们同时代人中的将才!),林昭代表“广场”反革命集团(注曰:“五一九”的旗帜决不容其倾倒!“五一九”的传统决不容其中隳!“五一九”的火种决不容其熄灭!只要有一个人,战斗就将继续下去,而且将继续到他的最后一息!),同张春元和继而认识的右派分子顾雁、谭蝉雪、苗庆元等人联系,采取通讯、串连的方法,组成反革命集团,(注曰:造反没有公式的!伪善的语言才公式化得可憎!),张春元同被告商议确定了组织名称为“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自赞曰:是名清新可喜,不落陈套!),要以反革命武装推翻人民政府为目的。(嘲曰:你们除了武装就是武装,只晓得武装,别的你们还晓得什么?枪杆子里出一切东西!将来倘或无子无孙,大约也只消到枪杆子里去“出”!)他们在上海、苏州等地,多次聚会商讨出版以《星火》命名的反革命刊物,以进行造谣污蔑和颠覆人民政权的宣传鼓动(注曰:其实那才不过是一本极其泛泛的油印小册子,抗战胜利以后,在国民党统治区不知有多少像这样的小册子!——由学生和一般社会青年出版的,而其内容对于当时现实的针对性及批判性不知要比《星火》强烈而尖锐到几多!可能是因为蒋介石并不实行粮食统制政策,所以他们的员警特务总算也还不饿得发烧而不曾去找那些出版者的晦气!),被告写的反革命文章《海鸥》,为张春元印成宣传品,《普洛米修士受难的一日》则登载于《星火》第一期上(注曰:竟然连普洛米修士与海鸥都要“反革命”,可见这一“革命”之该反而且非反不可已到了什么程度!);被告又接受了能使在全国各地散发《星火》而收集我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名单的任务,妄图以此策动我公职人员反对党的领导(注曰:管是什么“人员”也罢,好像人们对于尔等之“领导”的反对竟然还需要“策动”似地!未免忒嫌自作多情了罢!)该反革命集团为了继续要同国外帝国主义勾结,派遣谭蝉雪偷渡去香港,当谭蝉雪实施偷渡被我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告同顾雁共商对策,销毁罪证。(天哪!居然也知道标点中除了逗号之外还有句号的!那么早该用上了!这么一大段儿撇撇撇一直撇下来,看看多累哪!“被告”未敢设想拟稿者是如此一通到底的通才,我还道那架打字机上凑巧缺了个“。”——句号铅字呢!)

被告林昭,由于其官僚资产阶级家庭出身(注曰:狗屁不通之外,更兼无理可恼!由于我的“官僚资产阶级家庭出身”才使我在白色恐怖之下就以“宁进监狱”的反动立场参与中共苏州地下党的组织活动并甚至为此被列入于当地城防指挥部的黑名单!“家庭出身”云乎哉!)和父亲彭国彦因反革命案被我打击后,于一九六○年畏罪自杀身死(注曰:一派胡言,文过饰非,可恨可恼!却是也听见得耳熟能详了:凡所有自杀者大略都是“畏罪”所致!若果如此,则至少也说明了一点:我们这个美好制度之下的活“罪”比之死“罪”还要可怕而可“畏”得多!)因此对我党和人民政府抱有刻骨的阶级仇恨(注曰:“楼梯上打架”的仇恨罢了,何“阶级”之有?),在逮捕以后,就一直不思坦白认罪(注曰:你们如此罪恶滔天还不肯认,林昭反抗无罪,当然不认!),后因患肺病,于一九六二年三月五日,政府准于保外就医。(注曰:是你们叫人“保外就医”去的!没有谁个求“准”!)但被告仍坚持反动立场(注曰:从“反右”以来迄于今日以至将来,林昭永远只此一个立场!)在保外就医期间,继续进行以下反革命破坏活动:

一、写了一封恐吓信给北大校长陆平(嘲曰:语妙天下!岂但前无古人,敢谓后无来者!恐吓信!其神经衰弱精神错乱之程度确是应去精神病院作特别治疗了!不仅需作住院鉴定而已!),信中自称是右派“群体中的一分子”(注曰:事实如此!),恶毒地咒骂我党和人民政府是“暴政”(注曰:事实如此!),污蔑我反右斗争,狂妄地宣称“我们是不会后退的,”“要以最后的一息献给战斗”等。(注曰:皇天后土,实闻此言!)还用书面答辩的形式,将反革命文章寄给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注曰:否,是通过你们的户籍警先生传递而去的!),文中造谣攻击政府镇压反革命是惩办了“善良”的人(注曰:文中所“造”之“谣”颇多,似是而非地摘此区区一语全未概括得了!那份书面答辩提纲挈领者三,记忆犹新,不妨在此回顾一下:第一,极权统治下的“反革命”这个名词,缺乏最最起码的原则性与严肃性!

第二,极权政治本身的残暴、肮脏和不义,使一切反抗它的人成为正义而光荣的战士!

第三,特别对于我们这代青年来说,问题完全不是我们对统治者犯下了什么罪过,而正是统治者对我们犯下了应该受到严厉谴责的罪行!),并扬言要“誓死反对”社会主义。(注曰:像这样的“社会主义”若还不该誓死反对,则诚恐普天之下更无值得人们誓死反对之物!)被告还在医院(敬问曰:什么医院?何不明写?)的墙上也涂写了《自由吟》等反革命诗词。(注曰:“吟”及“自由”即是“反”了“革命”,真是大堪发噱!那首诗并不长,完全可以背诵而添录于此以当“反革命”的注解之一。诗共五章,首章引着匈牙利爱国诗人裴多菲的名作“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以当主题,以下各章反复咏叹,依次是:“生命我所重,爱情弥足珍;但为自由故,敢惜而牺牲!”“生命似嘉树,爱情若丽花;自由照临处,欣欣迎日华!”“生命巍然在,爱情永无休;愿殉自由死,终不甘奴囚!”“生命蕴华彩,爱情熠奇光;献作自由祭,地久并天长!”他日倒也请天下人评评看,这算哪一道的“反革命诗词!?”作者自己看来至少是并不见得比“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更陈旧、更落后和更反动的!)

二、为了扩充反革命组织,又在苏州发展了右派分子黄政、朱泓参加,同黄政一起制定了“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的“政治纲领”、“战斗纲领”和“盟章”(注曰:管它何“纲”何“章”,总是本人手笔,未便由黄政掠美。),确定了以右派分子为主要发展对象,凡是右派分子均可担任“盟的各级组织核心”的组织路线(注曰:不像你们所说的这么简单,“右派分子”们也是千差万别的。但这一组织基础确系先生们的贵党之所制造而提供,后来人谨表谢意!)。和实行私人设厂的经济路线,妄图收罗各地右派分子,在我国实施资本主义复辟。(注曰:正确地说是:计划集合昔年中国大陆民主抗暴运动的积极分子,在这古老而深厚的中世纪遗址上掀起强有力的,划时代的文艺复兴——人性解放运动!)

三、为要同帝国主义勾结,于一九六二年九月,在本市淮海中路主动勾搭(注曰:恶俗已极,其心可诛——言为心声,说明不知人间更有羞耻事!)无国籍侨民阿诺•纽门,要纽门说明其偷渡出境(注曰:无是事,且无是想!林昭的戏不是如此唱法的!要如此唱法倒也简单了!),被告将《我们是无罪的》、《给北大校长陆平的信》等四篇反革命文章(注曰:答辩姑置勿论,连给你们委派之校长的呼吁都是“反革命文章”,说明先生们真正已经苫块昏迷得丧失了最起码的理性!)交给纽门,要他设法带往国外发表,妄图在国际上扩大反对我党我国的影响。(注曰:岂敢!也不过是尽力而为地做一些自己所应该做的事情而已!)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告被收监羁押。(注曰:收押日期是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八日,由你们当庭宣告,事实俱在,怎么可以移到十二月二十三日去呢?怎么会移到十二月二十三日去的呢?这一个多月里已被“收监羁押”的“被告”又到何处去了呢?兹事体大,因为关乎到刑期的计算,故非力争不可!)竟仍坚持反动立场(注曰:早已说过了。我只有一个立场!)坚决与人民为敌(注曰:自作多情得令人作三日呕!“人民”在公共厕所里!此外更无“人民”的气味可言!),在监所中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注曰:林昭曾说之至再,监狱不是争取入党的地方!)。

向在押的诈骗犯张如一(注曰:又是故意给人脸上抹黑!她是政治犯呢!)灌输了反动思想(注曰:胡言乱语!除了你们靠以混饭吃的那所谓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也者,更无其他任何思想是需要“灌输”或可以“灌输”的!),并发展她参加“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注曰:还公然举行了加盟仪式呢!),告诉她联络暗号,布置她在刑满出狱后,到苏州找黄政联系,以共谋反革命活动(注曰:绝妙的小说情节!),还教唆张如一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能动摇信念”。(注曰:我自己倒忘了。其实,说过的话也不少,随便找两句出来便得,何必臆造呢?)同时,在监所中又用高声呼喊的方法,煽动在押人犯暴动。(嘲曰:夫自有政治起诉书以来,未有如此之妙文者也!岂惟捧腹,直堪喷饭!我故在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所谓的法庭受审时首先便指出:“起诉书”上漏列了我曾在监狱中建立一个军械局与三座兵工厂、两个军火仓库的重要事实!几曾听到过光凭口舌可以进行暴动的呢?敢则那所谓的八一起义、秋收起义等等全是凭口舌来进行的吗?怪不得人家说共产党的天下是靠嘴巴得来的!)还先后写了恶毒污蔑我党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题为《牢狱之花》(注曰:《牢狱之花》多哩,有一百多篇哩!还是一九六一年写起的,你们可见了几篇?怕也不过是我的片段引文之中见了一个题目才知道有那么一回事吧?是不当在吠影的一犬之列而只当为吠声的百犬之属!)

《提篮桥的黎明》《血花》等等的反革命诗词、歌曲、标语、口号。(注曰:还有小说、戏剧、论文、散文、纲要、传单、信扎、照会、宣言、讲稿、呼吁、抗议……种类繁多不及备载。总之,当世奇才,一代完人!)被告在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六日(注曰:应为十九日)写的《绝食书》中,狂妄地说:“一息尚存,此生宁坐穿牢底,决不稍负初愿稍改初志。”(注曰:是有这话不假,皇天后土共闻!)一系例(注曰:应为一系列。)事实,完全证明被告林昭是一个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注曰:除了“人民”两字尚待登报招寻而外,这一论断本身却也大大值得年轻的反抗者引为无上荣誉!)

上述事实,有各地群众的检举揭发(注曰:算了吧!哪有这么回事,影儿都没有!),经上海、苏州、天水等地公安机关的严密侦讯,搜查到林昭所收集起来而写的我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的名单,及反革命集团成员间来往信件,还有反革命刊物《星火》等宣传品,有被告同黄政合写的“中国自由青年战斗联盟”政治纲领(注曰:说了是我写的不赖!),有监所和医院(敬问曰:到底什么医院?真正现丑丢人!)转来的被告写的反革命文章、诗词、信件等,有反革命集团成员张元勋、顾雁、梁炎武、谭蝉雪、苗庆元、孙和、黄政、朱泓、张如一等人和帝国主义间谍阿诺•纽门的供词,及同监在押犯人(注曰:要么是你们的狗!)的揭发、等等。大量人证、物证。(注曰:按所谓马列主义原则来说,“法律”者,“统治者的意旨”而已!反抗即是大罪,争自由即是大罪,要人权更是大罪,何需什么“人证、物证!?”要说“证”哩,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初次被传出庭时,当场交上的一本《各国民权运动史》,不知是否亦在“罪证”之列?在则应明白列入,不在则当予掷还,为感!)

如上所述,本院确认:被告林昭长期来坚持与我党和人民为敌的立场,积极组织反革命集团,共谋出版《星火》刑物,进行造谣煽动,阴谋偷越边境叛国投敌(注曰:是可忍孰不可忍:祖国不是你们缔造的!她倒只是被你们所败坏!)在保外就医期间和在监所中进行了一系例(注曰:又是“一系例”,看来打字机上刚缺“列”字!)反革命活动,妄图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社会主义事业,勾结帝国主义作反革命的垂死挣扎(注曰:比如写出此等语妙天下的所谓“起诉书”来,便即垂死挣扎的好例!)实属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罪行极为严重。为此,本院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比照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注曰:官话连篇,不知所云!尝闻有酷喜放屁者作打油诗曰:屁乃肚中之气,哪有不放之理?谁要干涉放屁,真正岂有此理!这份所谓的“起诉书”大致亦只可作如是观。)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皋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四日(注曰:用这个日期是别有用心的,表达着某种暗示或作某种掩饰司马昭之心的无效的努力。)

附:

被告林昭押于上海第一看守所;移送被告的侦讯案卷八册;随案附送大批罪证。(注曰:不知前述那册《世界民权运动史》可在其内?那是我的书,我还要呢!慎毋遗失为便!)
校记:*竞字林引作“尽”。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七时五十分收到。

林昭 自志(此两行原以血注)

注:附录四转自:草文、甘粹据林昭手迹复印件“三致人民日报编辑部”文稿誊录校勘本。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话说林昭(37)
话说林昭(37) 人气 22
话说林昭(36)
话说林昭(36) 人气 29
话说林昭(38)
话说林昭(38) 人气 13
胡迪 : 灵岩宣示-林昭遇害四十一年祭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