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蓬莱吴强举报贪官 被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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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4日讯】敬爱的首长你好:我已发出5600多封次举报申诉信并亲访百多次,至今未得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万般无奈我只好再次进京上访并通过网络向首长求助,盼领导给予督办;望好心的网民帮助传递给首长,并给予舆论支持。 信访举报人:吴强敏

请求领导为民做主严惩腐败 给举报人一个答复意见

请求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通缉7年的凶手依法立案

请求屏蔽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

温总理和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我叫吴强敏,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

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局长孙维家贪污索贿行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于99年10月1日上午11点30分,勾结10多名公安人员埋伏在财政局办公大楼内,并让财政局办公室主任以“局里有群众上访,让我速回局处理上访事件”的名义,电话通知我立刻回局,以达到抓我的目的。阴谋失败后,又于当天晚上10点左右勾结4名公安人员到我家,不穿警服,不出示搜查证,非法对我家进行了全面搜查。抄走了我的像片,日记本,钢笔等物;又于99年10月2日查封了我在单位的办公室,并抄走笔记本等物品。我对孙维家勾结公安人员做出目无国法非法抄家抓人,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当即用电话向蓬莱市政法委领导做了反映,并宣布我要到北京举报孙维家的腐败罪行及控告公安人员非法抄家抓人的违法行为。哪知这个意图刚一吐露,我家便被10多名公安布控,电话被监听,我妻子的行动被监视。蓬莱市各个路口和要道全被公安封锁,全市出动100多名公安搜捕我。直到20多天后发现我确实不在蓬莱才撤掉了各个路口的哨卡。随后,又派多名便衣公安赶到北京和济南等地的政法和纪检等部门守候,企图等我去举报时抓我。同时蓬莱市公安局又找我妻子补填了一张传唤我的通知书,落款日期写的是99年10月1日,实际为99年10月4日 填写;并于10月5日对我签发了刑事拘留证。我的住所、妻子的行动以及电话始终被公安全面监视;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彻底封杀我的举报,又把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非法通缉我。

权利被贪官滥用、法律被贪官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些对国家和社会都是致命的祸患。是蓬莱的贪官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

孙维家见抓我的阴谋落空后,怕我到北京举报他,又于99年10月5日 让我市一位知名村委书记用电话向我解释:“抓我不是他孙维家的意思,是刘树琪市长(现任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叫抓的。”孙维家为平息民愤和取得大家的同情,又编造谎言于99年10月8日在财政局大会上向全体干群解释:“抓吴强敏是因为他举报牵涉上面20多人,破坏了关系,严重影响了蓬莱经济的发展。”后来蓬莱市公安局对采访的记者又改口说:“抓吴强敏是因为孙维家举报吴强敏‘诬告’孙维家强奸妇女”。

蓬莱市公安局动用大批警力物力财力追捕我和通缉我,追捕的规模远大于追捕杀人逃犯几十倍。蓬莱市公安局先后派出几十批几十名公安人员到北京,河南,武汉,西安,大连等地方追捕我,并跟踪和监视或查封我与家人来往的书信和电话。这是在追捕和通缉一名“诬告”人吗?这纯粹是在追捕举报人。其目的就是故意捏造事实,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以达到封口灭杀举报的目的。

蓬莱贪官的为所欲为,损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威严。这种不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惩治,老百姓将会对法制失去信心,对执政党失去信任;这将直接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致命祸患。

为什么我向公安局举报孙维家是故意陷害诬告我,蓬莱市公安局却不立案拘留孙维家??

为什么我向蓬莱市公安局提出千次对“诬告”证据做司法鉴定,蓬莱市公安局却始终不敢做鉴定也不敢给吴强敏回答??

我自1999年10月2日 至今,先后向中央和省纪委、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发出56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和申诉控告信,并亲访近百次。公安部2000年12月4日明确批示山东省公安厅:“此案件是非要给当事人一个结果”。但每次的举报材料和各部委的批示从中央各部门转到蓬莱市后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我主要举报孙维家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约将1000多万元的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和挪用到财政局下属的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个企业后,这些资金大部分被孙维家转做“小钱柜”。孙维家常以到省财政厅看望预算处韩炜处长的名义,多次提出现金,有时一次就提走几十万元用于个人贪污或挥霍等;也有时以市某领导需打通关系的名义将大笔现金从“小钱柜”中提走。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的妻子,99年春旅游的费用也在“小钱柜”中报销;每年都有近百万元现金被孙维家以各种名义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该“小钱柜”也有我与孙维家共同办事由孙维家签字报销的白条。我举报的问题都是我亲眼目睹或经手的事实。然而我的举报信从中央及省转到蓬莱市后,不仅石沉大海,而且还被转到孙维家的手里。蓬莱市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检察院和纪委等部门对孙维家立案侦查,还给孙维家机会篡改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两企业的账目。但是,不管怎么改帐确很难改动各商业银行的帐,只要从蓬莱市各个银行会计档案中调出财政局及京蓬实业公司和财会之家账户发生额对账单,便可发现财政大量预算资金被孙维家转移到下属企业后,巨额现金被孙维家从企业账户上提走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而市委某重要领导不仅不让纪委和检察院立案侦查孙维家,反而让孙维家挑选两名与其关系密切的审计人员代表“市委”,对我举报的问题进行“落实”。并严令指示两名审计人员:“对孙维家的审计不准写审计报告.不准私自做记录、不准对外泄密、不准对其他领导和纪检和检察等部门汇报或透信,只对他做口头汇报,‘市委’内部掌握就行了”的规定。同时又派市委秘书长做《科技日报》等记者的工作,让记者劝我:“只要不举报,就不抓我了,并给我换个工作。”

我在外已含冤举报孙维家9年多共计3000多天,发出56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并要求对我的举报问题是否属实给一个答复,可至今得不到答复;要求纪委和检察院立案,市某领导至今不让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棋做保护伞。

腐败分子们仍在利用权利非法通缉我,利用黑社会组织追杀我。为了躲避追杀,我只能采取“长征”的方式边躲避边举报;与家人只能采用密码代号通话,每周都要换一个省或市地居住、每通一次话就要换一个电话;与腐败分子展开了游击“战争”。他们于2000年底派黑社会到武昌追杀我失败后,又于2005年7月派小偷跟踪我妻子,并将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将包中带有字迹和电话号码的本纸全部撕下拿走,企图找到我的踪迹和通话的密码以便追杀我。2006年3月他们发现我回蓬莱看父母并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会租住在我父母家的东邻和西邻,并在我父母家门口道旁停放一辆面包车,黑社会分子日夜吃睡在面包车上,他们企图趁我出家门时利用黑社会处理掉我(处理A级逃犯)。为了突破包围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脱离虎口。2006年4月5日我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A级逃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2006年4月5日 至4月10日被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4月10日至5月5日 被押回蓬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进行暗杀,狱中几次我命险丧黄泉。2006年5月5日 至2006年11月3日,蓬莱市公安局又对我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自解除监视居住之后,贪官和黑社会始终跟踪我;并封锁我的电子邮件、信件、求救帖子和窃听电话。2008年3月11日至3月22日又被非法拘禁12天,并被贪官威胁再告举报就劳教两年。

经过艰难困苦漫长的9年上访,蓬莱市公安局在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的基础上,于2007年6月28日对吴强敏做出了009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2007年8月16日烟台市公安局在证据没经当事人公开听证的情况下, 便根据贪官伪造的假证据材料草草的做出”维持蓬莱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的07012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我认为这两个意见没有从根本上纠正错案和假案,两级公安机关没有给我一个人身财产及名誉造成严重侵害的相应处理意见。对一个无辜之人造成如此巨大的侵害,两级公安机关却采取“留尾巴”的做法,对所做出的搜查、通缉、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始终不给当事人一个认定结论。并且为逃避违法侦查的法律责任多次掺改立案时间和内容及通缉令档案,并于2007年12月4日谎称“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敏之人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请问公安机关侦察“孙维家案”与吴强敏何干?《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明确规定,开展侦察活动的必要条件是已对嫌疑人立案。不是对吴强敏立案如何对吴强敏开展侦查活动?难道对吴强敏采取的侦查措施是利用的黑档吗??你们敢不敢让当事人公开质证“没有对吴强敏立案”?!蓬莱市公安局言此谎言的目的何在??用如此狡诈谎堂的借口掩盖不撤销对吴强敏的非法立案,岂不是仍在继续侵害吴强敏??!!是谁在操纵司法??如果真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没有对吴强敏之人立案,那么在对吴强敏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情况下的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更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公安前后自相矛盾弄巧成拙,自己否认司法行为的铁证。而且孙维家被“诬告”之事应属自诉案件,公安局更不应该介入。而蓬莱市公安局竟敢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帮助孙维家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采取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更证明蓬莱市公安局的立案行为目的是替第三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该案件不管是不是对吴强敏立案,其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蓬莱市公安局为何至今不确认其行为违法,是谁在操纵司法??

作为蓬莱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骨干,吴强敏在财政事业上曾连年被省人事厅或省财政厅及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六年被记功、记大功、记三等功等;并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导性的论文。吴强敏的工作业绩和品德,不但得到财政部门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是省市县财政系统比较有名的业务能手和严于律己的工作者。然而,吴强敏却因敢于批评揭露孙维家的腐败行为遭到孙维家的诬告陷害;并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蓬莱市公安局的非法行为,直接导致吴强敏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长期流离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难非常人所能忍受。冤假案不仅给吴强敏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吴强敏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吴强敏双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儿子被通缉拘留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吴强敏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并被贪官逼迫提前下岗,身心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吴强敏的儿子,是蓬莱市学生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学生,因冤案使他成绩连年下降…… 。然而两级公安的处理意见仅以“解除监视居住”处理,不知良心何在?法理何在?两级公安仅以赔偿两千元来处理违法执法行为,这能弥补对吴强敏及家人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吗?能挽回在社会上给吴强敏造成的名誉损害在单位造成的恶劣影响吗??!!两级公安为了包庇违法乱纪的公安人员,始终不撤销对吴强敏的非法立案或不确认公安的执法行为违法;显燃这是贪官幕后操纵司法,继续制造冤假错案的结果。

动态分析本案公安侦查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为;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共同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案外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案外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知法犯法的枉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吴强敏的非法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吴强敏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对吴强敏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吴强敏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吴强敏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敏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敏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的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吴强敏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帮助孙维家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在逃避追杀的路上,吴强敏只好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得换一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组织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原告。为了找到吴强敏的下落,蓬莱市公安于2000年12月10日对吴强敏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2002年4月1日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假材料对一个无辜的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由此举动可以看出,公安伪造假材料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杀人灭口或者是以 “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吴强敏。公安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敏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将吴强敏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市公安二十四小时之内不但不释放吴强敏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敏进行暗杀,吴强敏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非法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吴强敏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这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勾结打击迫害不同意见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看出:孙维家对吴强敏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敏,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敏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是贪官与公安人员勾结,借刑事侦查之名实施杀人犯罪的行为。

2009.7.12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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