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判决郭泉有罪必加速中共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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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3日讯】
一、
南京师大副教授郭泉将被判刑,很好!

上帝欲其灭亡,必先令其疯狂。中共反动集团早已到了穷途末路,中共在回光返照中好话说尽恶事做绝,宣判郭泉有罪必加速中共灭亡解体。

我们都知道,包话南师大副教授郭泉在内的所有中共国里的政治犯都是无罪的。

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所有类似郭泉异议人士们的案子皆是因言获罪,如此司法完全是以权乱法、保护腐败、祸国害民的可耻行径。

按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缺一不可。

其一是“犯罪主体”,这主要指:行为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等。

其二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那么他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

其三是“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诈骗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财产权”。

其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如何。

仅仅是因为发表思想言论,反对腐败,诉求民主宪政,追求幸福和谐社会,此何罪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哪条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不能有不同的思想言论?哪条法律又规定中国公民不能反对腐败诉求民主?所以,上述犯罪四要件根本不成立。

其次,若郭泉异议人士们果真神通,果真有颠覆国家政权之能之罪,那么,审判当局就该将此案公诸于世全民讨论以儆效尤!因为国家政权不是某个专制权贵社团的政权,国家政权乃是全体国民之政权,如此大案要案,全体国民有权过问知道。所以,如此颠覆国家政权案必须让国内主流媒体公开自由地报导讨论,以彰宪法森严,以对人民负责。可是,所有类似此案的审判好像见不得日光,好像总是在偷偷摸摸地进行。这么大的案子,为什么不敢让国民有知情权呢?

再者,古语云:“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奸佞覆乾坤。”一个顺天意得民心的健全的国家政权怎么哪么容易就被文章颠覆掉呢?几篇文章就能将一个好好的国家政权颠覆掉,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能被文章颠覆掉的国家政权又还有存在的价值吗?因为唯有非常腐败无能、严重不得民心的政权才有可能毫无底气、弱不经言。

二、

实际上,查一查中国现行法律,所有拘捕、审判郭泉们的司法机关及所有参与者几乎犯下下述罪行:

1、滥用职权罪,见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具体规定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指令公检法机关或这些机关实施的对思想言论、信仰者的立案、侦查、搜查、没收财产、拘捕、劳教、判刑等系列行为从根本上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以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员都是触犯该条法律,构成滥用职权罪。

2、 非法拘禁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 诬告陷害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所有恶意构陷致使异议人士、不同信仰者受到刑事追究的均构成本罪。

4、非法搜查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不能有不同思想,只是因为诉求民主反对腐败发出言论而遭抄家显然是非常恶劣的对公民的侵权行为。

5、侮辱罪及诽谤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公民正常的思想言论与不同政见绝不能假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加以侮辱诽谤强加陷害,否则,司法者罪该从重惩处。

5、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中共国看守所,进去后就失去自由还被强迫做各种体力活,在看守所内受体罚殴打是经常发生的事。

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有实施对异议人士因思想言论、信仰的迫害的均同时构成本罪。

三、

宣扬民主、反对腐败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话,那么,如此司法必为无数贪污腐败者横行霸道、逍遥法外大开方便之门。

这个可从我们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略略谈谈,一叶知秋,因为司法乱法造成的贪污腐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案子实在太多了。

一是闹得沸沸扬扬的广东省深圳外贸集团天俊公司职工赵国莉案。赵国莉是深圳优秀员工、业务骨干、深圳义工联义工。赵于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7月1日招为一年合同工,工作业绩在全公司物业部门独占鳌头,完成合同经济指标960万元(附:客户陈宝明证明和广东电信实业深圳星盟网络公司证明)。依深天俊会纪字[2004]6号规定竞争上岗后,因业绩突出于2004年6月25日调入成国企成为正式员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劳招[2004]BS000003号招用员工通知》)。本来,天俊公司本该按合同规定给予赵相应薪酬奖励(业绩提成),但奖励被领导集体贪污私分了,数额计六十余万元。不但如此,在天俊董事长毛俊华的操纵下,2004年7月19日,赵国莉被突击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从此,赵走上了控告、维权上访的慢长道路。未料在依法申诉期间,天俊高层伙同深圳相关领导一同出伪证,无端让赵国莉在京维权时被非法劳教一年。可怜哪!这是一宗黑白颠倒、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

人家有权有势霸占公民权益可以,郭泉诉求民主为弱势群体呼喊又何罪之有?

从深圳天俊公司的许多黑幕,我们可以了解到官商勾结,司法腐败的许多真相。原深圳外贸集团坪山肉鸡场负责人黄文才大肆贪污饲料款,被职工举后,深圳市纪委查实(当年检察院想来查的后来不知为何撤退了,该立案而未立案实际是枉法渎职罪。),当年老总唐泽江说,人家举报黄文才每吨饲料回扣三百元,他说,三百元没有,平均一百元肯定有,估计每年五六十万元被案犯侵吞了。但很奇怪,纪委被和谐掉,查而不处,案犯当年(2000年)还参与评选先进党员。广大职工曾在香密湖举行的职代会上愤怒责问此事,唐泽江一句话“特殊处理”,案犯降一级落到坪山种鸡场当二把手后就平安无事了。大家看看,国企老总一句话就能让法律成为空文,就能让普普通通的贪污犯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此中国还有什么法治可言?

人家贪污巨额国家财产可以评选先进党员,郭泉反腐败却要入狱获刑,此能服天下人心吗乎?郭泉岂不太冤枉了?

还是说说这个天俊公司的黑慕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执行(此前发生的另论),然而,天俊公司的许多基建物业工程都没有按该法依法招投标,连形式上走过场都不要,因为天俊公司一直以来基建腐败严重,市检察院查过很多次,每次都走过场,彼此都混很熟了,大家当法律是放屁一样。从2000年开始,包工头徐五裕在天俊公司做了很多工程(当然,在该投标法出现以前的工程不在此列,按当时规定处理),这些工程都不用依法律招投标,领导们拍板算数,形式上各部门签字审批直接将工程款不断划出去。届届领导能不从包工头中得到很多好处吗?大家都明白,舍不得将工程项目依法投标出去,因为依法投标出去油水肯定要少很多。连年来有职工举报反映,你举报到中央,到省里去有什么用?资料全部最终落入当事人手中,白忙,人家还笑你幼稚不识事务。

……案例太多太多,恕不赘述。

郭泉们反腐败诉民主完全是为国为民为社会,郭泉们能从中非法捞到什么好处?为什么就要坐牢呢?

四、

央视曾报导,中国每年光“三公”浪费挥霍就达九千亿元之巨,这些巨额财富都是全体国民共有财产,有权有势者凭何可以随意侵吞私用?其它形形色色的贪污腐败案子更是层出不穷,祸害震天。我们的司法力量为何不从根源上彻底查处腐败枉法渎职行为呢?人家恃权大肆挥霍浪费贪污腐败可以,公民敢于站出来反对腐败诉求民主法治怎么就不可以呢?此天道公理国法何在???

郭泉们的所作所为旨在反腐败诉民主求法治,如此义举完全是坚固民主法治的国家政权,完全是为着中国的政治更清明、为着中国的政权得民心啊。尊敬的司法者,问问你们的良心,作为国家作为人民的公务员,你们为什么对一个反腐败异议人士如此狠心、大打出手呢?

综上所述,如审判一个反对腐败诉民主求法治者有罪,如此司法等于向专制腐败保驾护航、向中国司法正义、向人类道德良知、向全国善良人民开战!如此司法的结果是为执政者造棺材挖坟墓!如此司法等于让胡温设想的民主法治社会成为历史笑柄,如此司法等于用公权将中国司法部长、将胡温领导人推上历史昏庸暴君榜的行列。

尊敬的司法办案朋友,当你们落笔签字将一个中国良知重判打入牢房时,你们可曾想到,历史已永远记录下你们鄙卑的一笔,请你们记住,真相永不消失,正义最终得胜,助纣为虐者必将得到清算。。

举头三尽有神明,天理昭昭,报应不爽。翻开历史记录,作恶者最终没有好下场的,谁枉法判决良知有罪,谁将成为历史罪人并必将不得好死,当然,同时加速了中共灭亡!!!(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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