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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置入性行销专题》政府主导标案 指定媒体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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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晓宜、曾韦祯/调查采访)政府标案不仅“大方”要求媒体进行新闻置入,有部会甚至直接在标案名称上标明由特定媒体刊登,而且其所指的法律依据竟然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款“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采限制性招标”。尤有甚者,若是置入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依规定不须公开招标,报纸二文一图、九万八千元,可以直接指定媒体套装购买。

检视标案内容,财政部赋税署今年招标“办理在╳╳报刊登调降蒸馏酒规定之宣导案”,在标案名称上直接指定由该报社刊登,得标厂商就是该家报社,预算金额三十万元,决标金额二十九万元。

事实上,相关蒸馏酒税调降、红标米酒降价新闻,各媒体都有刊登,相关宣导需求也不见有何特殊之处,看不出财政部认定采用限制性招标指定媒体刊登的理由何在?

再看财政部赋税署标案“在╳╳时报办理刊登赋税改革绩效及各项税制、税政之宣导案”、“办理在╳╳日报刊登赋税改革绩效及各项税制、税政之宣导案”,这些都是在标案名称直接指定媒体,另外“办理所得税宣导等事宜案”也都采限制性招标,未经公开评选与公开征求,直接指明要特定媒体刊登。

一位不愿具名得罪政府的广告公司经理表示,除直接指定外,多数宣导案都会以“委托专业服务”为由,采限制性招标公开评选,评选条件虽依政府各部会主管喜好而异,但通常能提供愈多新闻置入的媒体,分数愈高,某些部会甚至会独钟特定媒体。

他说,一般公司下广告,都会看媒体发行量、收视率,以期达最大广告效果,但政府单位似乎不太看这个,宣传预算有时变相成为补贴友好媒体的经费,从行销专业来看,非常不合理。

立法院预算中心表示,政府宣传经费向来最难监督,因为许多支出都以业务费统筹办理,根本看不出来,只要会作帐,照样可以分成好几笔十万元支出,既不用另外编列宣传预算,也不必公开招标,几乎无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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