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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解聘教授 交大判赔4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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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锦义/新竹报导〕交通大学前副教授施克昌民国八十二年间遭到校方不续聘,他指控校方作法未依合法程序,违反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经十余年的申诉、行政诉讼获胜,九十五年对交大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新竹地方法院昨天判交大应赔偿施四百零五万元。

交大︰是否上诉待开会决定

法官直指,交大依法应迅速检讨补救,却延宕不为,让施在决议效力未定下,长期无法确认是否能在交大继续任职,对教育部多次函示督促也相应不理,此种重大违失,不是执行公务的学校教育人员所当为。交大回应,将在收到判决书后再开会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此案始于八十一年间,施克昌被检举于传播科技研究所口试时评分不公,交大组五人小组调查,并决议先发给他一年的聘书;一年后聘书到期,交大教评会决议自八十二学年起不再续聘。

施克昌不服,认为此举违反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续聘第一次为一年、以后续聘每次均为两年的规定。因此向学校申诉、再申诉,交大八十六年间才把施克昌的聘书换为两年,并补给施相当一年的薪资八十七万余元,但之后仍未续聘。

施克昌对于第二次的不续聘决定,继续申诉,教育部中央申评会八十八年间认为交大对施克昌的补救措施延宕两年多,学校违失情节明显重大,施这方面的损害应循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施克昌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九十五年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诉讼,要求交大赔偿九十三到九十七年间薪资,法官认为交大自始未依法终止施克昌聘任关系,也未依法重新召开校申评会,导致施五年间薪资损失,因此判交大应赔偿,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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