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监察
港立法会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委员会昨日继续逐条审议港府提交的草案。会上泛民主派议员质疑港府行政部门假借模糊的立法,介入授权秘密监察的司法决定。有议员指港府所谓的司法授权秘密监察,只是在利用法官做事,实际上是“挂羊头卖狗肉”。
2006年05月26日
香港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星期一讨论港府就秘密监察立法对司法机构的人手影响,会上泛民主派议员质疑港府长期对司法机构缩减财政资源,在规管秘密监察的机制上左右著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2006年05月23日
香港立法会议员梁国雄星期二就(秘密监察)事宜向法庭提出上诉,港府提交的文件中显示,在去年的三个月中共进行了348宗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2006年03月01日
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昨日继续讨论,政府建议立法规管秘密监察及截取通讯活动。当局称,若在6个月宽限期内,未能就秘密监管立法,不排除要求在一日内进行紧急立法。有议员批评政府的立法建议,未能保障市民隐私,而且秘密监察惩处机制欠缺透明度。
2006年02月22日
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做出判决,认为港府进行秘密监察的权力违反《基本法》,法院给予港府六个月的宽限期,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将在星期四进行紧急会议。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涂谨身质疑当局刻意拖延立法。
2006年02月16日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电讯条例》33条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四五行动成员、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及民主派人士古思尧的司法复核胜诉。高等法院裁定,行政长官就执法机构秘密监察签发的行政命令,只是行政工具,并无法律依据,不符合《基本法》,但为免法律真空,同意行政命令可维持多6个月。对此,梁国雄表示,不满法官仍然给予行政命令6个月有效期,与及政府一直不落实回归前通过的截取电讯条例,正考虑提出上诉。多名立法会议员对此延迟颁令生效的做法表示难以理解。
2006年02月10日
对于日前保安局提出的立法规管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建议,遭到多位议员及法律界人士的批评,指该建议界定不清。而香港人权监察就批评政府,对秘密监察的规管极为宽松,认为除了规定秘密监察要法院批出手令外,亦要订明执法部门只可在调查严重罪案,与及证明资料对调查有价值,才可以进行秘密监察。
2006年02月03日
2005年11月08日
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4日召开特别会议,讨论执法部门“秘密监察”及“截取通讯”问题,部分出席议员强烈批评政府在法庭裁决有关的行为是违反《基本法》之后,仍然以行政长官命令方式,继续以秘密监察及窃听等方式调查案件。保安局局长李少光表示,港府正全力就有关行为进行立法,希望在新立法年度完成立法程序。
2005年10月05日
民主党最近就有关行政长官颁布《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问题进行调查,共访问了534名市民。近50%受访者促尽快订立法例,规管执法机构的秘密监察行为。民主党认为,市民对尽快立法,规管执法机构截取通讯等秘密监察行为的诉求非常明显。隐私,通讯自由,秘密法律咨询等,都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权利,同时亦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等所保障。因此,若政府要限制这些权利和自由,就必须透过立法,而不是行政手段。《基本法》第39条已很清楚订明这点。
2005年08月19日
香港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表示,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就秘密监察程序颁布的“执法命令”,赋予执法机关进行秘密监察权力,违反了基本法规定。声明认为,基本法只授予特区行政长官管理权,而行政命令不是法律。大律师公会对香港政府没有通过立法,而是通过行政命令解决问题,感到失望。
2005年08月10日
香港大律师公会于前晚发出声明,质疑新颁布的行政命令要求执法人员作秘密监察前,须先取得授权,形同立法。公会强调立法权属于立法会独有,行政长官不可藉规管为由授权秘密监察。
2005年08月10日
对于香港政府日前颁布的“秘密监察令”引起市民担心警方可随意窃听市民隐私,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天表示,为了把罪犯和贪污者绳之于法,秘密监察对执法部门来说是必须的手段,这与窃听、截取通讯是两码子的事。
2005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