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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天然气检查不得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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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 2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通过天然气事业法草案,明定天然气业者应定期检查家庭用户管线,不得另外收费;若发生外漏导致发生公共危险,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50万到100万元罚金。

“天然气事业法草案”第56条明定,如果蓄意让天然气外漏致人于死,处行为人无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导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因过失导致天然气外泄而发生公共危险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金;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代理人、受雇人因执行职务犯前述之罪者,除处罚当事人外,公司也需科以相同的罚金。

经委会上午并案审查“天然气事业法草案”,行政院在提案说明中表示,鉴于目前对于天然气进口事业及天然气生产事业大都依国营事业相关规范,已难因应环境变迁,且中油公司终将民营化,因此制定“天然气事业法草案”。

草案第48条依民进党立委潘孟安版本通过,天然气业者应定期检查家庭、商业及服务业用户的管线,家庭用户的检查不得另行收费;天然气业者进行检查时,也不得有推广、销售的行为。

潘孟安表示,定期检查管线安全是天然气公司的义务,因此不应另外收费;此外,过去常有天然气业者趁定期检查推广、销售产品的情形发生,此条文可杜绝不肖业者假检查之名,而行强迫推销、安装防爆器等恶质行为。

草案第68条明定,过去依其他法规已取得执照的天然气业者,必须在“天然气事业法”施行后 1年内,申请换发临时供气营业执照;并于临时执照申请期限届满的 2年内,向中央机关申请许可,届期未取得者,临时执照即失效。

至于多位立委要求基本费可抵天然气使用费的第35条条文,经济部表示,基本费是消费端自行吸收固定成本,如果取消基本费,天然气收费可能会涨价,不见得对消费者有利。由于讨论过程中仍有不同意见,该条文仍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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