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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员监守自盗 雄院重判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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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19日电)某银行高雄分行林姓行员涉嫌监守自盗客户账款,款项达新台币6390多万元,并为逃避追查从中洗钱。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违反银行法及洗钱防制法重判他有期徒刑17年。全案可上诉。

雄院判决指出,被告负责经办授信存提款、定期存款、申办开户、电话语音转账、网路银行等业务,为贪图金钱,不思尽责职守,涉嫌自民国95年6月起,擅自以中途解约、签盖客户原留印鉴取款条等方式盗款,再以电子账户方式汇入他母亲及弟弟账户。

判决书表示,被告为掩饰盗款犯行及追查,陆续将部分款项转入不知情友人账户内,涉嫌洗钱,全案经行方查出提告。

雄院承审法官认为,被告为银行员,不思尽责职守,却为私利盗取客户款项高达6390多万元,虽然事后回补款项,但尚未回补金额仍达2357万元,且至今未和行方洽商和解或清偿计划,恶性重大,依违反银行法及洗钱防制法判处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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