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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标厂商诚信履约 台采购法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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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 8日电)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表示,采购法订有履约管理及验收管控条文,对于未诚信履约、查验或验收不合格情节重大、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厂商,拒绝其参与全国各机关采购案。

有教授在媒体投书指出,“政府采购法”未对得标厂商履约品质及验收作业进行把关。

工程会表示,采购法订有履约管理及验收管控条文,例如招标文件载明厂商须负执行品质管理责任,并对重点项目订定检查程序及检验标准;机关对厂商履约过程得办理分段查验等。

至于执行细节,工程会指出,于施行细则及契约范本内补充规定,例如履约期间需定期向机关报告工作内容及进度、异常状况及因应对策等。

工程会说,对于履约成果审查,是否成立审查委员会执行,是主办机关职权,采购法尚无强制规定。而负责审查履约成果人员,如有放水情形,涉贪污治罪条例浮报价额数量、图利等重罪,

工程会进一步指出,采购法授权订定采购人员伦理准则,明定采购人员(含审查履约成果人员),不得意图为私人不正利益而为不当履约管理及验收,违者依规定惩处。

此外,对于未诚信履约、查验或验收不合格情节重大、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违法转包等违法违约厂商,采购法第101条至第103条更明定将其刊登政府采购公报,拒绝其参与全国各机关采购案,期间为1年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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