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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盗领保管箱金条 银行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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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6日电)曾姓女子住家遭窃,窃贼拿印章等物,盗领她保管箱内金条。台北地方法院认为银行依约不需核对开箱人身份,判决免赔。

法院判决指出,曾女住家于去年10月间遭窃贼入侵,隔几天窃贼拿着曾女的印鉴、保管箱钥匙到银行,冒用曾女丈夫名义,伪造签名,盗领保险箱内35两黄金金条和家传金戒指,总价新台币213万余元。

徐姓窃贼案发后被法院依窃盗、伪造文书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曾女认为银行未尽善管理人的义务,提告求偿。

银行辩称,两造间是租赁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依照契约,银行对曾女存入保险箱的物品不负保管责任,事发时已核对钥匙和印鉴无误,没有义务需核对开箱申请人身份,因此拒赔。

法院审理时,因曾女于言词辩论时未到场,因此依法采一造辩论。法官认为,银行已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依双方契约,有人持保管箱钥匙,银行经核对印鉴相符后就该开箱,银行没有义务核对开箱人身份。法官判决曾女败诉,银行不须赔偿,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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