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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源循环法 填海造岛入法惹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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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7日电)立法院社福暨卫环委员会今召开“资源循环利用法”草案公听会,其中条文明定填海造岛法源依据,专家忧不完备,建议删除。

立法院社福暨卫环委员会今召开“资源循环利用法”草案公听会,法案中第17条明定填海造岛或造陆的法源依据: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制定政策或方案,于既有港口区域或滨海工业区之发展计划中,规划提供无害且安定或经无害化及安定化之不可燃废弃资源,依其特性再利用于既有港区扩建或滨海工业区开发之填海造岛或造陆所需之填方。

台湾营建研究院长詹颖雯认为,都市开发与区域开发,开挖土方应有合法去处,但若以17条填海造岛单一法条,作为相关管理恐不周延,填海造岛涉及环境开发及安全应更审慎可能用途。此法条应做弱化处理,避免未来让环保署成为填海造岛主管单位,在专业上恐有落差。

“不该连政策环评都还没做的填海造岛入法,是很危险的。”台南社区大学研究发展会研究员吴仁邦强调,至少应等政策内容经法规或制定办法都详尽完备,再考虑入法,法条内也应明定零废弃物目标年为何时?最终处置场也该有总量管制,这些都应协调明定目标。

看守台湾协会秘书长谢和霖也认为,此法明定废弃物减量多少,最终处置量管制很重要,否则永远在丢东西这是无法永续,如果把填海当做最终处置,反而会失去更珍贵的海洋资源。

台湾水资源保育联盟发言人陈椒华,条文中“无害”定义不明,“有关填海造岛的第17条文应拿掉,”她更以北势坑和乌山头水库水质污染和彰滨地下水污染、南星计划地下水砷超标为例,强调以煤灰转炉石作为填海造岛填方,对地质敏感区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

环保署废弃物管理处长吴天基回应,填海造岛入法目的在弥补现行法规不足,各界要求要政策环评,但环保署立法目的就是要借此条文要求各相关主管机关制定政策方案,非单一由环保署执行政策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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