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保險規劃財產 律師:避免親人爭遺產反目

作者: 林靜如, 鍾依庭, 彭志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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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位晚輩依依來家裡跟我請教贈與稅的問題。我當然不是稅務專家,不過前幾年因為考了一張保險業務員證照,順帶修習了一系列財產規劃課程,所以約略有些了解。

還記得當時上課最顛覆我以往的觀念的是,我們一般會以為拿到錢的人應該繳稅,所以《贈與稅》應該由受贈人繳納,但剛好相反的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實是贈與人,只有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應該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未繳,而且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是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還沒有核課時,才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為什麼會跟依依聊到《贈與稅》的問題呢?

聽朋友說,依依從小父母就不在了,由奶奶扶養長大。她的父母結婚得早,很年輕就有了依依,經濟狀況都不穩定,常常為錢吵架。有一天吵得很厲害,依依的母親氣到離家出走就再也沒回來了。

而依依的父親為了維持家計,說要到別的縣市工作,後來很少回家,年幼的依依和奶奶住在一起,沒有父母的疼愛,常常失落的一個人坐在家門口,等著有一天爸媽會回來找她。

依依的叔叔、伯伯、姑姑們都很心疼依依,也會輪流照顧她,有時候奶奶的身體狀況不好,他們會接依依去家裡住。她的小叔叔沒有結婚也沒孩子,對她更是百般照顧,常常送禮物給她,也偶爾會帶她出去玩。雖然沒有父母在身旁,依依從小還是在充滿關愛的環境長大。

後來,依依的父親在異鄉過世了,她父親一直窮困潦倒,雖然偶爾會寄點小錢回來給奶奶,但多數時候都音訊全無。或許是自覺拖累家人,也沒有顏面回家。依依一直到父親過世之前,見到父親的次數寥寥可數。

而最照顧依依的小叔叔一直很想代替她父母留給她一點什麼,但小叔叔自己經濟狀況也普通,於是想到可以用保險的方式,將自己的保險受益人填上依依的名字,希望讓依依有個嫁妝,擁有娘家的依靠。

就在依依剛出社會準備開啟新的未來時,傳來了壞消息。小叔健檢時發現了惡性肝腫瘤,而且長了不只一顆,癌細胞擴散了,病情來得又急又猛。

臨終的那段日子,依依一直陪在小叔叔身旁,小叔叔在那時告訴依依,自己的生命有限,想跟依依商量改掉保險受益人。

「你從小就獨立,雖然爸爸媽媽不在身旁,你卻很爭氣,讀書不用大家煩惱。現在出了社會,找的工作也穩定。我知道你有能力把自己照顧得很好。你知道大姑姑沒有孩子,大姑丈也不在了,她年紀那麼大,比你更需要依靠,所以我想把我的身故理賠金給她,讓她有錢養老。我另外買了一份金飾,就當作以後你結婚時的禮物。」

依依完全沒有意見,因為在她眼裡,這些從小疼愛她的叔叔、伯伯、姑姑都是她最親的家人。

在那之後,小叔叔病情急轉直下。離開的前一天,還特別找了保險業務員到醫院處理變更受益人的事。

但是在辦完小叔叔的後事、家人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對於變更受益人卻提出了異議。他們認為小叔在身故的前一天變更,當時已病重,無法認定這是小叔叔自己的意志,所以變更無效。這筆理賠金最終仍然給了依依。

依依來找我時說:「我覺得還是應該依照小叔叔的意思,把理賠金拿來照顧大姑姑,所以我想直接轉匯給大姑姑。但是,有人說這樣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可能需要注意一下。」

「的確喔!因為這筆錢在法律上已經算是你的了,你全部一次轉給大姑姑,就會有申報《贈與稅》的義務。不過,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有免稅額兩百四十四萬元,建議你可以分年贈與,或者是乾脆你就拿來當作未來扶養大姑姑的基金好了。」

其實依依問我的這件事並不難處理,但是這個意外的插曲,也讓人看出了這家人之間深厚的情感。這樣彼此無私的愛,比起許多爭產鬩牆的糾紛亂象,令人窩心多了。

【律師這麼說】

現今社會因財產規劃風氣的興起,以及各種理財工具的便利,大家開始有意識的早早將自己兜裡的幾個子兒,妥妥的安排到入土為安那一刻,不像過去總要等到臨近遲暮才開始煩惱財產如何分配。

身為新時代的上流老人,利用保險來替孩子預留將來的財富,算是一種簡單又聰明的選擇,還可以規避列入《遺產稅》,達到節稅的效果。

前面第九課提到的年金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給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而這一課提到小叔叔以依依為受益人的保險,則算是死亡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承保期間內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死亡保險是以被保險人身故為理賠條件,那麼保險金應該要向誰給付呢?是如同遺產一樣死後財產由繼承人受領,還是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領的對象?

聰明的讀者想必知道答案是後者,而被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即稱作保險受益人。按照保險法定義,所謂保險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也可以是受益人。

以保險做規劃的兩大優勢

死亡保險的身故保險金作用其實與遺產相似,都是被保險人或被繼承人離世後希望可以為後人留下的財產,保障他們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但不同的是,保險理賠金較遺產有兩大優勢。

一個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任意指定屬意的保險受益人,不受《民法》繼承人規定的限制,在受領對象上具有更高的彈性。可以約定由繼承人按照比例受領保險金,也可以約定將全部的保險金單獨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受領,此時亦不受到特留分規定的拘束,保險受益人能完整受領保險金。

因為保險金並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可以由要保人自行指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險契約受益人的指定,能比遺囑做到更完全依照被繼承人心意分配財產的效果。

再者就是保險金理賠不會被視為遺產,故不會被列入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之計算範圍內。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屬一人的情況下,約定兒女為保險受益人,就不會有被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但是要特別注意,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約定以兒女為保險受益人的情況,或者原本要保人是自己,中途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女,且約定兒女為保險受益人的情況下,則符合遺產與贈與稅法中規定的贈與行為,該筆保險金就要申報列入贈與總額,如果當年度的贈與總額超過兩百四十四萬元,仍然要課徵《贈與稅》。

用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代替遺囑有以上的優勢,所以來事務所找我諮詢遺囑的民眾,也時常會問我有沒有其他方式能夠將財產留給子孫。如果是尚屬青壯年且有穩定的現金流,我會建議可以嘗試以購買保單的方式替小孩買保障,但是如果身上沒什麼存款、名下只有不動產的客戶,因為不動產不好變現,就不特別推薦去購買保單作為財產規劃分配的方式。

投保前先注意保險利益是否有影響?

在前一課我們討論到保險利益的定義及存在的意義,是為避免拿別人的生命或身體當作賭注,進而產生道德風險,故在人身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的情況下,會要求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需具有保險利益,才能替被保險人投保。

那麼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均為不同人的情況下,保險受益人是否對於被保險人也需具備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才會願意受理保單?

目前我國保險實務上,答案是否定的。保險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需具有保險利益,因為在一份人身保險契約中,要保人及保險人(保險公司)是契約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而保險受益人單純只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賠償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既不是訂立契約的當事人,也沒有指定被保險人或保額的權限,這樣看起來保險受益人的存在與否並不會影響保險契約成立。

講白一點,保險受益人只是當被保險人身故後被動的接到通知,說有一筆保險金理賠可以領,甚至在此之前都不知道自己是保險受益人的也大有人在。

如此情況下,保險受益人似乎缺乏為取得保險金而對被保險人為不利行為的動機,再者,我國《保險法》僅明文規定要保人需對被保險人具保險利益,保險受益人並未有相同的規定,所以支持保險受益人無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學者,基於以上兩點原因主張保險受益人不需有保險利益。

至於持反對說的學者認為,我國《保險法》採用英美法系制度,英美法系為有效防止道德風險,亦要求保險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需具有保險利益。即使《保險法》沒有明文規定,保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仍推導出需具有保險利益,特別是保險受益人才是最終保險利益的享有者。

相比之下,要保人並無享有最終的保險利益,卻被要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享有最終保險利益的保險受益人自然也要具有保險利益才行。

總而言之,律師建議,在購買保險替兒女預做未來保障時,要先與保險業務員討論並審慎評估,避免出現替出嫁女兒投保但因缺乏保險利益而被拒保的情形喔。

能否變更受益人?

最後或許大家會有疑問,當約定好保險受益人後,是否還能變更人選?或最晚要在何時之前變更受益人?

以依依的叔叔為例,叔叔在過世前一天才變更受益人,因為無法確認叔叔的心智狀況是否正常,因此被保險公司否准了變更受益人的申請。在我的執業過程中,也常碰到客戶詢問之前買了一張保單受益人是前妻,我可以把她從保險受益人名單上換掉嗎?又或者原本保單受益人是三個小孩,但其他兩個小孩都很不孝,只有老大比較好,能不能把保險金都給老大?

剛好我在當律師前曾擔任過人壽保險的業務專員,這方面知識是有的。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後變更受益人,並請客戶確認自己是否同時也是被保險人,否則需要請被保險人簽名同意後,才能變更受益人。

另外也曾有客戶跑來問我,她的父親已受監護宣告,由弟弟擔任監護人,父親早年買了壽險並指定她為受益人,弟弟可以以監護人的身分將受益人變更為他自己嗎?

補充: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5條第2項: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依規定,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理論上可以代為申請變更受益人。我後來查閱過其他案件的法院判決才得知,如果對於受益人變更有爭議,法院都是採取綜合客觀情形判斷,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若不是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考量,監護人不得代為處分。

以前述故事為例,如果由叔叔的家人出面代理變更受益人,可能會因為涉及財產分配問題才去變更保單受益人,綜合情況判斷,應認為並非是為叔叔利益,同樣會被法院認定不得代為變更受益人。(網站專文)

書封。(遠流出版社提供)

<本文摘自《後青春幸福相談室【作者親簽版】》,遠流出版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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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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