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成庇護城:只因40年前法庭命令

為遊民爭床位的平權運動:紐約須為所有人提供住宿 不分來自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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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5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美國的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沒有庇護權,但紐約市是唯一一個有法律義務為所有無家可歸者提供住所的城市,包括外州來的人。實際上,這不是一項法律,而是由一系列法院命令規定的權利。

「卡拉漢訴卡瑞案」(Callahan v. Carey)是紐約州最高法院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確立了紐約州為無家可歸者提供庇護的義務。它於1979年作為集體訴訟提起,並於1981年通過談判達成了紐約市關於提供無家可歸者庇護所的同意法令。

因此,當越境客大批湧入紐約市,造成紐約市的庇護系統達到崩潰之際,紐約市長亞當斯的法律部門23日(本週二)向紐約州最高法院尋求救濟,希望修改1981年判決書要求紐約市為無家可歸者提供住所的一項條款。

紐約市府法律部門在信中稱,由於美國南部邊境自2022年春季以來湧入了數量前所未有的尋求庇護者,他們只能提出「暫停」執行1984年的卡拉漢判決。據統計,已有超過6.5萬名庇護客抵達紐約市,其中逾4.4萬人仍然留在紐約市遊民服務局(DHS)提供的庇護地點,而且每天都有更多人抵達。德州包租巴士將難民送往美國各州,其中大部分人口被送往紐約市。

市府表示,這場國家危機的挑戰和財政負擔幾乎完全落在了紐約市身上,當初卡拉漢判決簽署時,沒有人能夠預見到這種情況。

市府還表示,他們不打算終結其提供庇護的義務,但不幸的現實是,紐約市的種種非凡努力和應急措施都不足以解決問題,如果不修改判決書,他們將無法履行其義務。

為遊民爭庇護所床位的平權運動

社交媒體上,有許多人討論紐約市的遊民危機,並提到了1979年的一起重要訴訟案:卡拉漢訴卡瑞案(Callahan v. Carey)。這起訴訟案的背景,源於1970年代紐約市的遊民人數大增。

訴訟案的原告卡拉漢(Robert Callahan)曾是一名廚師,但因為失業和常年酗酒而流落街頭。他多次試圖進入紐約市的收容所,但都被拒絕了。當時,紐約市的收容所管理條例允許收容所門衛自行判斷,有權拒絕那些身體健康、沒有疾病的單身男子。

卡拉漢的律師是一位年輕的法律援助會律師,名叫海耶斯(Robert Hayes)。他認為,紐約州憲法第十七條賦予了所有人庇護權。該條款規定,對貧困人士的援助、照顧和支持是公共關心的事項,應由國家及其分支機構提供。

海耶斯後來受訪時說,他在紐約大學法學院發現了1937年大蕭條高峰期出爐的這條紐約州憲法條款,該條款的支持者在演講中,談到國家正處於大蕭條中,「無論未來多麼艱難,我們都會始終保持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這種基本關係」。

海耶斯在1979年向紐約州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市府為所有無家可歸者提供食宿。他的主要論點是,如果不這樣做,無家可歸者就會面臨暴力、寒冷或其它危險,甚至可能喪命。他還指出,無家可歸者之所以流落街頭,並不一定是因為他們自己的過錯,而可能是因為身體、精神或社會功能障礙。

法院支持了海耶斯的訴訟,並下令市府和州政府與海耶斯和其他遊民權利倡導者達成一項同意法令。該法令規定了紐約市有義務不讓任何人露宿街頭,並詳細說明收容所中必須保持的最低標準。此外,海耶斯等人成立的「無家可歸者聯盟」被任命為收容所的監督員。

卡拉漢遺產

卡拉漢法令被視為一個里程碑式的勝利,它確立了遊民庇護權在紐約市的地位。

海耶斯去年9月接受《Curbed》雜誌採訪時說,訴訟的結果雖然不是法律或政策,而是同意法令,但「實際上比法律更嚴厲,因為如果你不服從,而且不是因為違反法規而被起訴,你就是在藐視法庭。」「紐約沒有一個民選官員能夠真正挑戰這種庇護權的本質。」

今天,庇護權已經成為紐約市的一種政策理念。然而,卡拉漢法令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爭議和挑戰,沒有多少市長或州長能無條件接受它。在接下來的幾十年裡,無家可歸者聯盟和法律援助協會不斷與市府打官司,要求對收容所的住宿標準、工作人員比例、服務規格等問題進行改善,並將住宿權擴大到無家可歸的婦女和家庭,進一步的訴訟決定,艾滋病患者也必須被安置。

彭博就任紐約市長時期,也無法挑戰「庇護權」,但彭博試圖對庇護權施加要求——遊民必須證明自己無處可去。就這樣,經過數十年,演變成今天的複雜現狀。

海耶斯本人也承認,卡拉漢法令並不是完美的。他在去年接受雜誌採訪時說,他想推動「住房權」,但找不到合適的法律依據,因此只能帶來「庇護權」。他認為,收容所只是一種創可貼式的臨時措施,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有關遊民庇護長期以來的爭論是,「提供住所」的權利是否真正有助於緩解問題?它是否掩蓋了問題?治標不治本?海耶斯的辯解是:「(提供住所)確實有(掩蓋問題)。但不這樣做的代價是什麼呢?」

超出承受能力的難民潮

多年來,這條「為有需要的人提供福利的義務」法令,也吸引了無數外州遊民來到紐約。此外,遊民一旦進入紐約的收容系統,幾乎就永遠地住在庇護所了。

如今,紐約市的庇護系統已經接近崩潰點。紐約市府只能回到40年前的這宗案件上,尋求法官救濟。

1981年的判決書第一段規定,紐約市應為申請庇護的每個遊民提供住所和食宿,前提(a)此人符合紐約州制定的家庭救濟計劃的標準;(b)由於身體、精神或社會功能障礙,此人需要臨時住所。

現在,市府請求將該段落更改為只適用於無家可歸的單身成年人,並添加一個新段落,規定當紐約市的遊民人數超過了當地政府提供的住所容量,且政府沒有足夠的資源和能力來建立和維護足夠的住所場所、人員和安全措施,以提供安全和適當的住所時,紐約市政府就可以暫停為無家可歸成年人和家庭提供住所的義務。

目前還不清楚法院是否會批准上述動議。如果法院批准了動議,下一步將安排時間聽取雙方的證據和論點。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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