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國國父與憲法(7):約翰‧拉特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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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6月09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關於美國開國先賢約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有一點不得不提:他本人是個奴隸主。此外,在全國制憲會議期間,他明確告訴其他與會代表,如果憲法立即廢除奴隸貿易,最南端的三個州將不會加入聯邦。

然而,有眼光的人判斷一個歷史人物是否偉大,不是看這個人物與同時代人有什麼共同的缺點,而是看他或她在其它方面超越同時代人的程度。按照這個標準,約翰‧拉特利奇是一個偉大的人物。

拉特利奇於1739年9月出生在南卡羅來納州查爾斯鎮[Charles Town,現更名為查爾斯頓(Charleston)]或附近,準確的出生日期和地點均不詳。他比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和約翰‧狄金森(John Dickinson)小7歲左右,比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大12歲。

在孩童時代,他在家裡接受父親和一位教授希臘羅馬經典的導師的雙重教育。之後,他選擇了法律職業,在查爾斯頓一家知名的律師事務所擔任書記員,然後前往英國,進入位於倫敦的中殿學院(the Middle Temple)學習法律。這所學校歷史悠久,培養了約翰‧狄金森、拉特利奇的弟弟愛德華以及其他幾位著名的美國開國先賢。

他於1760年學成回國,第二年,當時年僅21歲的他被選為南卡羅來納州殖民地立法機構的下院議員。1765年,立法機構派他參加了史稱為《印花稅法案》大會(Stamp Act Congress)的殖民地會議。他主持了向英國上議院請願的委員會,要求伸張正義,糾正冤情。

拉特利奇亦參加了在費城舉行的第一屆大陸會議(1774年),並參加了同在費城召開的第二屆大陸會議(1775—1781年)的前期活動。然後,他於1775年底回到了南卡羅來納州。

一回到家,他就主持了編寫第一部州憲法的委員會。在該憲法規定的首次選舉中,他被選為南卡羅來納州州長,他在這個職位上工作了兩年。在第二部州憲法的首次選舉中,他再被選為州長(1779年)。

1780年,南卡羅來納州遭到英國泰山壓頂式的入侵打擊。立法機構授予拉特利奇獨裁權力,為他贏得了「獨裁者約翰」的綽號。他協調抵抗英軍的游擊戰,直到第二年敵對行動結束。

州長任期結束後,他再次在州立法機構任職,隨後擔任南卡羅來納州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的首席法官,該法庭負責管理被稱為「衡平法」(equity)的英美法律體系。正是在這個位置上,他被選入全國制憲會議。

全國制憲會議

拉特利奇是南卡羅來納州四人代表團的團長,並出席了全國制憲大會的所有會議。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描述的當時政治光譜中,他顯然屬於「政治中間派」。

在會議期間,他受到與會代表的普遍尊重,一次又一次地被選舉在為促成妥協或解決僵局而成立的委員會中任職。他們還推選他擔任憲法起草細節委員會的主席,該委員會負責準備制定憲法的第一份草案。在該委員會中,來自弗吉尼亞州的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編寫了初步綱要,然而主要的編輯工作主要由拉特利奇完成。他的憲法起草工作包括「必需和適當」條款(第一條第8款第18項)和允許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機構強迫召開修正案會議的條款。

[譯註:「必需和適當」條款(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授權國會可制定為行使憲法授予國會的各項列舉的權力以及美國政府或政府中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其它權力所必需的、適當的一切法律。]

當制憲會議進程停滯不前時,往往是拉特利奇一番斡旋,讓會議重新開始回到正軌。正是在他的提議下,會議通過了嚴謹的工作流程。當部分大州看起來可能會因為大會投票決定給予小州在參議院的平等代表權而威脅退場時,拉特利奇努力勸說大家堅持下去。麥迪遜的筆記中提到拉特利奇時寫道說:「就他而言,他認為儘管我們不能做我們認為最好的事情……然而我們應該做一些事情。」

一些現代史學家習慣於將拉特利奇邊緣化,在評價開國先賢的憲法貢獻時,偏愛古弗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式的奪人眼球或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式的民主本能。然而回過頭看,定稿後的憲法所包含的內容,拉特利奇的貢獻遠遠多於威爾遜,而且可能和莫里斯一樣多。

誠然,在憲法制定過程中拉特利奇並沒有得到他想要的一切。他本來希望眾議院由各州立法機構選舉產生,而大會選擇了普選。他本來贊成根據每個州的財富或稅收貢獻來分配眾議員,但大會選擇了人口分布。他還主張由國會選舉總統,但並沒有獲得支持。他反對授予眾議院提出稅收法案專屬權利的「創始條款」(the Origination Clause,第一條第7款第1項),然而徒勞無功。

然而,拉特利奇的許多想法最終被寫入了憲法終稿,這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以下是他成功倡導的一些立場,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根據他的動議加入的:

  • 聯邦權力被具體逐項列出,而不是籠統授予;
  • 行政部門由一位總統領導,他不能單方面宣布戰爭或建立和平;
  • 眾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兩年;
  • 由總統談判達成的條約須經參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批准;
  • 在聯邦選舉中沒有財產要求;
  • 沒有「修訂委員會」來審查國會法律;
  • 國會議員的薪資由國庫支付,而不是由各州支付;
  • 在刑事案件中保證由陪審團審判;
  • 禁止追溯法令(ex post facto law)和褫奪公民權法案(bills of attainder);
  • 叛國罪和賄賂罪構成彈劾的理由;
  • 州和聯邦官員在就職前必須進行宣誓;
  • 總統不得赦免被眾議院彈劾並被參議院定罪的人;
  • 憲法和憲法規定的聯邦法律和條約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以及
  • 禁止總統在其法定報酬之外接受美國或任何州的「酬金」(第二條第1款第7項)。

相比之下,幾乎沒有其他與會代表能夠在自身想法和形成憲法文字之間的一致性方面超過拉特利奇的記錄。

晚年生活

1789年,拉特利奇被喬治‧華盛頓總統任命為最高法院的助理法官,但他任職不久後很快就辭職,成為南卡羅來納州的首席法官。1795年,美國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約翰‧傑伊(John Jay)辭職,華盛頓提名拉特利奇接任這個職位。然而,由於政治原因,再加上關於拉特利奇精神越來越不穩定的傳言,參議院沒有批准這項提名。拉特利奇作為首席大法官的實際任職時間僅限於5個月,屬於休會任命(recess appointment) ( pdf )。

拉特利奇的人生最後幾年發生了一些悲劇,令人唏噓。他競選首席大法官時遭遇各種流言蜚語,被羞辱性地拒絕,隨後更試圖自殺。他的妻子伊麗莎白(Elizabeth)離開人世,令他悲痛不已。壓垮他的最後一根稻草是他的弟弟、同屬著名政治人物的愛德華於1800年1月23日去世。僅在幾個月後的7月18日,約翰‧拉特利奇亦永遠地告別了這個世界。

拉特利奇的花崗岩紀念碑矗立在查爾斯頓的聖邁克爾(St. Michael’s)聖公會教堂。他為美國首部憲法的問世所作出的巨大貢獻,將永垂青史。

本系列的前六篇文章,請點擊:《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美國國父與憲法(2):約翰‧亞當斯》、《美國國父與憲法(3):詹姆斯‧麥迪遜》、《美國國父與憲法(4):約翰‧狄金森》和《美國國父與憲法(5):埃德蒙‧倫道夫》《美國國父與憲法(6):詹姆斯‧威爾遜》等。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7: John Rutledge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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