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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出噪音如情节重大被害人可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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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十一日电)最高法院昨天召开会议,做成多项判例,其中,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侵害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非财产上损害赔偿部分,根据修正后判例要旨,于他人居住区域发出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噪音,如情节重大,被害人可依民法规定请求赔偿相当金额。

修正后的判例要旨指出,“于他人居住区域发出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应属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宁之人格法益,如其情节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最高法院书记官长吕永福是在接受记者访问时,说明最高法院修正后的判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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