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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选会:媒体不得全程播造势活动 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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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日电)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副秘书长邓天祐表示,今天起至12月10日止,广电媒体不得全程转播政党或候选人造势活动,不得播放政党或候选人政绩广告,广告或节目不得有明显竞选或助选内容、候选人参加,主持人及候选人都不得有明显助选或竞选的言行。

如果媒体除造势晚会前后的表演活动,其余几乎全程转播,算不算违规?邓天祐表示,委员会议会就个案认定。

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会议下午通过“公职人员选举违法竞选广告侧录影(音)带审查内部认定标准”,依此作为年底立委选举各竞选广告是否违反规定的认定标准。

邓天祐说,由于正副总统选举罢免法采宽松规范体例,在公平、公正前提下,应开放广电媒体的竞选广告参考标准。中选会希望立法院尽速审查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删除广电媒体不得播送竞选广告的规定。

他表示,在公职人员选罢法未完成立法之前,中选会订定的认定标准包括一、广播电台、无线电视或有线电视台就候选人及所属政党的相关新闻,非属限制范围,但应为公正、公平的处理,例如不得全程转播政党或候选人造势活动等。

二、政党、候选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于广播、电视播送广告,从事竞选活动或为候选人宣传。意即广告或节目不得有明显竞选或助选内容。例如出现候选人姓名、政党名称、标语、旗帜、看板号次等相关影像、声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经验,一看即知者属之。

三、候选人参加节目,广播电台、无线电视或有线电视台应做公正、公平处理,且主持人、主讲人及应邀者都不得有明显助选或竞选的言行。例如出现候选人字样、政党名称、标语、旗帜、看板号次等相关影像、声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经验,一看即知者属之。

邓天祐说,候选人可参加call-in节目,但不能穿印有政党名称、号次、候选人字样的背心,电视字幕也不能打出候选人字样及政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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