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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拒领公投贴纸是否处理 警政署:开会研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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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五日电)总统投票当天身上贴着拒领公投贴纸,警方是否会加以取缔,对此,警政署今天表示,保安组、法制室等相关单位将与中选会进一步会商,原则上依据“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来加以认定。

警政署指出,根据“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即规定,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开票所有“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

另外,四十八条也规定“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内喧嚷、干扰或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经警卫人员制止后仍继续为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二十三条第一项,经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警政署指出,对于总统投票当天民众身上贴着拒领公投贴纸,但并未大声喧哗,或主动妨碍或干扰他人投票,这部分是否符合公投法认定要件,还得和中选会进一步会商。而如果认定属于违法,警政署也将做统一律定做法,不会由各地警局自行认定,避免引发不必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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