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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卡债清偿 应索取证明要求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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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六日电)银行将不良债权卖给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清偿欠款,应向资产管理公司索取清偿证明。此外,债务人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向金融联合征信中心通报注记“债务已清偿”,否则联征中心资料库的欠款记录仍是“逾期未缴、强制停卡”,日后再向银行借钱或申请信用卡,可能碰壁。

元诚国际资产管理公司指出,“债务已清偿”注记,在联征中心的留存期限从最短的6个月到3年、5年、7年,甚至长达10年之久,称为信用记录揭露期,提供金融机构放款授信重要参考依据。

信用卡的信用记录揭露期原本为3年,但从今年1月27日起大幅缩短为 6个月,就是为鼓励信用卡债务人尽速还款,早日成为清白之身。

卖给资产管理公司的信用卡债务人信用记录揭露期,现在也比照银行相同标准;换句话说,银行卖给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的信用卡案件,当债务人将卡债全部清偿或协议清偿之后,债务人在联征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揭露期同样缩短为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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