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承购公有地时间点 可从登记原因发生日起算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三十一日电)虽然土地增值税减半政策已经届满,不过,若长期持有土地达20年以上,可享减征优惠,且财政部表示,承购公有土地的持有时间点,若因出售机关逾期核发产权移转证明书,可从登记原因发生日期起算。

财政部指出,土地增值税减半优惠届满后,2005年土地税法修正,除将土地增值税最高边际税率从60%调降至40%,也增列长期持有土地实际时间达20年以上,可享有减征的优惠。

不过,由于一般人承购公有土地时,有时会因出售机关逾期核发产权移转证明书,导致承购人延期申报,所以,在计算土地持有时间时,财政部表示,可以用登记原因发生日期,做为长期持有土地期间的起算点,来计算土地实际持有年限,因为延迟申报责任不在承购人。

根据规定,长期持有土地超过20年以上,可就其超过最低税率部分,减征20%,超过30年的可减征30%,持有年限超过40年,即可减征高达40%的增值税。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