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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与中广土地诉讼 最高法院回发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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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三十日电)交通部与交通部电信总局向中国广播公司追讨中广坐落板桥市民族路八笔土地,主张土地应属国有,提起请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存在民事诉讼,一、二审判交通部等败诉,全案经交通部等再上诉,最高法院最近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

交通部与交通部电信总局主张,中广坐落板桥市民族段570-1、658、658-3、658-4、752、752-2、752-3与752-4等共八笔土地应属国有,中广应涂销相关所有权登记,并回复所有权登记为中华民国所有,提起请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存在民事诉讼,台湾高等法院去年五月间驳回上诉,判中广胜诉,经交通部等上诉,最高法院则废弃原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最高法院认为,中广并非财政部委托代为管理的地方政府或机构,在1981年六月间申请将这八笔土地的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为中广,并不合法。

最高法院指出,中广1985年七月间以作价转让为原因,申请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给中广,登记声请书记载,权利人是中广,法定代理人是当时国民党秘书长马树礼,义务人是中华民国,管理机关是中广,法定代理人是马树礼。

最高法院表示,既然中广将土地管理机关变更为其名义,并非合法,马树礼自然无权代理中华民国会同中广申请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给中广,中广所为违反土地登记规则,登记应属无效。

最高法院指出,另外,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应以书面为之,但中广于1985年七月办理三笔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并未提出移转不动产物权的书面契约,且根据前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二二五、二二七次会议记录,并没有将这八笔土地作价转账给前中广事业处的记载,仅表示房屋已作价转账,未记载“土地”也已作价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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