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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放宽个人营利事业限制出境欠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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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八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税捐稽征法第二十四条条文”,限制出境欠税额度,个人由新台币五十万元放宽到一百万元;营利事业由一百万元放宽到两百万元,约有三万人将可解除限制出境。

现行法规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者,得由司法机关或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为营利事业者,得限制其负责人出境,个人与营利事业负责人欠税额度分别为五十万元与一百万元。

修正条文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已确定应纳税额超过法定缴纳期限尚未缴纳完毕,欠缴税款及已确定的罚锾单计或合计,个人在一百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两百万元以上者;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个人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三百万元以上,得由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限制出境期间,自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修正条文规定,纳税义务人或营利事业负责人遭限制出境已超过法定期间、已缴清全部欠税及罚锾,或向税捐稽征机关提供欠税及罚锾的相当担保、经行政救济及处罚程序终结,确定的欠税及罚锾合计金额未满法定标准、欠税公司组织已依法解散清算,且无賸余财产可资抵缴欠税及罚锾,或欠税人就其所欠税款已依破产法规定和解或破产程序分配完结者,应解除限制出境。

立法院还通过一项附带决议,条文修正前已因欠税而受限制出境案件,若欠税金额未达条文修正规定的标准者,财政部应于条文修正生效后,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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