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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洋货受损害 依台湾法律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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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修正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未来若民众在台湾购买进口商品(含公司货及水货),使用后发生损害,可主张适用中华民国相关法律,向外国厂商求偿。

此外,这次修法新增第42条,“以智慧财产为标的之权利,依该权利应受保护地之法律”,明确保障外国在台湾智慧财产权。但对日前有日本A片商联合向台湾播送业者求偿,司法院民事厅厅长吴景源表示,相关影片在台湾属猥亵物品,无法主张智财权,但若换成日本一般漫画业者,就适用台湾智财权保障。

吴景源举日前曾发生过的日本某厂牌奶粉发生问题为例,因商品使用或消费致生损害者,被害人与商品制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依商品制造人的本国法(日本厂商即依日本法律);但如果奶粉公司可预见商品会卖来台湾,台湾因购买出问题的制品而生损害的消费者,是可以主张适用中华民国法律求偿。

不仅如此,台湾消费者除可主张以国内法求偿,也可以从损害发生地、买受该商品地的法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例如民众到日本旅游,在日本买到美国商品受损害,就可从日本法律、中华民国法律中择一适用。

另一项修法重点在于,目前国内从过去仪式婚采登记婚,中华民国国民若嫁聚外国配偶的跨国婚姻要成立,也必须亲自登记;修正后的第46条规定,只要依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或依举行地法合法完成结婚,不用登记,婚姻也算成立。

与此相关,现行跨国婚姻效力依“夫”的本国法(离婚亦同),修正后的第47条规定采两性平等概念,效力依夫妻共同本国法,无共同本国法就依共同住所地法,无共同住所地法就依“关系最切地之法律”。

此外,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还新增第14、15条条文,规定外商公司在台湾的内部事项,例如股东、董监事等权利义务,适用该外商公司本国法;但若该外商公司在台湾依据公司法成立分公司,就依中华民国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已近57年未修正,现行条文共31 条,此次修正计28条、删除1条、增订33条,合计63条。范围涉及权利主体、法律行为方式及代理、债、物权、亲属、继承、附则等,等同于一部“小民法”,修正幅度相当大。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共确立涉外民事“两性平等”、“保护子女利益”、“关系最切法律”等原则,因变动现行条文非常大,为对法院审理能充分准备,修法明订公布日后1年施行的“日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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