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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国庆刑求逼供 陈肇敏涉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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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2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台湾空军士兵江国庆遭刑求逼供冤死案,监察委员马以工表示,国防部前部长陈肇敏违法指示反情报人员刑求取供,江国庆“自白”不具证据力。覆判更审时,陈又交由原审判官审理,一审及覆判两次死刑都在陈的指挥下执行。监委认为,陈的惩戒虽无法追溯,但应修法杜绝后患。

由于江国庆案于日前调查期间遭遇不少阻挠,监委马以工、沈美贞10日向立委丁守中陈情,盼能扩张监察权,并在丁守中的陪同下召开记者会,说明对于江案的后续处理情形。

丁守中于记者会中指出,军事长对军事审判有核可权与覆判权,当时担任空军作战司令的前国防部长陈肇敏不仅指示反情报人员违法刑求取供,且两次审判陈均用同一组审判官,江的冤死,陈首当其罪,应依刑法124及125条,具职权公务员枉法裁判、为取供而强暴胁迫、滥权逮捕羁押、明知无罪而追诉处罚,因而致人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应追回陈一干人等的退休金、退休俸。

是否有刑求,马以工表示,监委征询了上百位相关人员,没有一位承认刑求。这也是为何江家10多年来提非常上诉均遭驳回的原因。这次调查的核心,监委认为是在于江国庆的自白欠缺“任意性”,不具证据能力。监委表示,以不具证据力的自白做为证据,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6条。

另外,军事检察官三次的审讯,保防官都在场,这让自白的人非常具有压迫感,所以这样完成的自白,也是无证据力。基于以上的几点,以及判决书的矛盾、现场的迹证、时间都不符合,监委才向军高检提起非常上诉,透过非常上诉及再审才能还给江国庆清白。

司法追溯目前已由20年改为30年,但公务人员惩戒法对违法失职者的追溯期却仍停留在10年。对此,丁守中已提案修法,对违法失职公务人员的惩戒追溯,由“行为终了日起”改为“行为被发现日起”计算10年的追溯期。

据马以工表示,江父85年10月即至监察院陈情,但碍于江案仍属司法侦查进行之案件,监察权无法介入展开调查。马表示,如非判决后再审,或可免于冤案的发生。他表示,法有明文规定,监委仅能事后监察,针对失职、违法的公务人员行使弹劾、纠正权。但对于追溯期有实质影响,甚至会造成攸关生命的重大案件,马以工建议,在不影响司法实体调查前提下,监委可合理介入刑求、收贿等不公义事件调查。

丁守中指出,立、监两院均谨守不得介入司法,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在不影响司法实体调查范畴内,对于违法刑求的部分,可以考虑让据弹劾百官权力的监委有及早介入的空间。但立委黄伟哲虽对监委办理江案表示嘉许,不过对于扩大监察权并不认同,他表示,监委仅有29人,且目前积案超过上万件,能否“及时”恐有疑虑。

江国庆案也引发外界对军法官审判水准质疑。考试委员胡幼圃在考试院会提临时报告指出,军法官录取率约为司法官的4到5倍之间,二者录取率差异相当大,影响司法官素质。因此他建议应考虑军法官与司法官考试合并举办的可行性,提升军法官素质,并请铨叙部及人事行政局协助国防部解决军法官任用管道的问题,让军法官来源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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